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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樽律所】工程质量保修金新规详解,保障机制与利益平衡
发布时间:2025/04/20 作者:国樽律所

工程质量保修金的最新规定解读

在现代建筑工程领域,工程质量保修金作为一项重要的保障机制,对于确保工程质量、维护承包人和业主的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以下是对工程质量保修金最新规定的详细解读,旨在帮助读者更好地理解这一政策。

一、工程质量保修金的基本概念与规定

工程质量保修金,又称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是指在建设工程承包合同中,发包人与承包人约定,从应付的工程款中预留的一定比例资金,用于确保承包人在缺陷责任期内对工程出现的缺陷进行维修,根据最新规定,工程质量保修金一般不超过施工合同价款的3%,合同条款中应明确约定以下事项:质保金的预留比例、返还期限及方式;质保金是否计付利息,如计付利息,利息的计算方式;具体的保修范围、缺陷责任期的期限及计算方法。

二、工程质量保证金的新规变化

1. 保证金比例调整 :根据《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在工程项目竣工前,已缴纳履约保证金的,发包人不得同时预留工程质量保证金,采用工程质量保证担保、工程质量保险等其他保证方式的,发包人不得再预留保证金,这意味着,工程质量保证金的预留比例将从原来的不高于工程价款结算总额的3%调整为5%。

2. 缺陷责任期明确 :新规首次明确缺陷责任最长不超过2年,缺陷责任期的长短直接关系到工程质量保证金的返还时间,关系到承包人的切身利益,实践中,发包人常将工程质量保修期与工程质保金的返还挂钩,要求在工程质量保修期满后方可返还质保金。

三、住房维修基金的新规解读

住房维修基金是专项用于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保修期满后的维修、更新和改造的资金,根据《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该资金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商品住宅、售后公有住房维修资金的交存、使用、管理和监督。

四、工程质保金的具体规定

1. 合同法与建设部格式合同 :虽然合同法中没有具体规定质保金的数额,但建设部有一个格式合同,规定的质保金是工程总造价的5%,一般工程都依据此比例执行,在质保期内,施工单位有对所建工程维修的义务,如不尽此义务,建设单位可以另找他人进行维修,所需费用从质保金中扣除。

2. 保证金比例提取 :建筑工程质量保修金的比例是按工程预算款的5%提取,这一规定旨在确保承包人在缺陷责任期内对建设工程出现的缺陷进行维修的资金充足。

五、工程质保金的规定比例分析

1. 预留比例调整 :在工程项目竣工前,已缴纳履约保证金的,发包人不得同时预留工程质量保证金,工程质保金预留比例不高于结算总额的5%,社会投资项目采用预留保证金方式的,发承包双方可以约定将保证金交由第三方金融机构托管。

2. 保证金比例降低 :原工程质保金比例为5%,现调整为3%,这一调整旨在减轻施工企业的资金压力,减少施工企业的资金占用和现金流动压力。

工程质量保修金的新规定旨在更好地保障工程质量,平衡承包人和业主的利益,同时减轻施工企业的负担,了解这些规定对于参与建筑工程的各方来说至关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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