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资支付暂行条例补充规定详解
在我国的劳动法律体系中,工资支付暂行条例扮演着至关重要的角色,本文将深入解析《工资支付暂行规定》及其补充规定,旨在为广大劳动者和用人单位提供清晰、实用的法律指导。
一、《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的历史沿革
1. 原始规定发布与补充 :1994年12月6日,劳动部发布了《工资支付暂行规定》(劳部发【1994】489号),这一规定自发布以来,未曾进行过修改,为了更好地适应实际操作中的问题,劳动部于1995年5月12日发布了《对〈工资支付暂行规定〉有关问题的补充规定》(劳部发[1995]226号),对原始规定进行了补充和完善。
2. 规定的有效性 :尽管时间已经过去了多年,但《工资支付暂行规定》及其补充规定依然保持着法律效力,并未被废止。
二、工资支付的具体规定
3. 支付周期与支付方式 :《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的补充条款明确了工资支付的各类情况,对于一次性临时劳动或持续时间超过一个月的工作,雇主应按照第七条和第八条的规定支付工资。“一个工资支付周期”指的是雇主支付工资的时间间隔,具体为月薪制一个月,周/日工资制为一周或一日。
4. 工资支付的责任主体 :第六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将工资支付给劳动者本人,若劳动者本人因故不能领取工资,可由其亲属或委托他人代领,用人单位可委托银行代发工资,用人单位必须书面记录支付劳动者工资的数额、时间、领取者的姓名以及签字,并保存两年以上备查。
三、加班费的计算与支付
5. 加班费的计算基数 :根据《工资支付暂行规定有关问题的补充规定》,加班费按劳动合同规定的工资标准为基数计算,需要注意的是,即使是每月固定数额的工资,也应作为计算加班费的基数。
6. “按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的含义 :劳动部《对〈工资支付暂行规定〉有关问题的补充规定》中提到的“按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是指劳动合同规定的劳动者本人所在的岗位(职位)相对应的工资标准。
四、特殊情况的工资支付
7. 一次性临时劳动或长期工作的工资支付 :根据《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八条,对于完成一次性临时劳动或某项具体工作时间超过一个月的,应按第七条的规定支付劳动者工资。
8. 公司放假期间的工资支付 :根据《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十二条,若非由于劳动者自身原因导致单位停工、停产,且这一情况发生在工资支付周期内,公司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工资。
9. 待岗工资标准 :待岗工资标准的依据来源于《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十二条,若非因劳动者原因导致单位停工、停产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一旦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如果劳动者提供了正常劳动,其劳动报酬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五、总结
《工资支付暂行规定》及其补充规定是我国劳动法律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保障劳动者权益、规范用人单位行为具有重要意义,了解和掌握这些规定,有助于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在工资支付方面做到有法可依、有章可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