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现代社会,废旧金属回收利用已经成为资源循环利用的重要环节,为了加强废旧金属收购业的治安监督管理,保护国家和集体财产安全,预防和打击违法犯罪活动,我国各省市根据实际情况,制定了一系列相关条例和管理办法。
第一部分:条例概述
第一条 为加强废旧金属收购业的治安监督管理,保护国家和集体财产安全,预防和打击违法犯罪活动,根据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废旧金属收购、销售活动的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废旧金属,包括生产性废旧金属和非生产性废旧金属。
第二部分:主要内容
第一条 为了加强以废旧金属收购业的治安管理,保护合法经营,预防和打击违法犯罪活动,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废旧金属,是指生产性废旧金属和非生产性废旧金属,生产性废旧金属和非生产性废旧金属的具体分类由公安部会同有关部门规定。
第三条 废旧金属收购市场开办后15日内,开办者应当向所在地县级公安机关备案。
第四条 《废旧金属收购业治安管理办法》第九条规定,收购废旧金属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不得收购下列金属物品:
(一)枪支、弹药和爆炸物品;
(二)剧毒、放射性物品及其容器;
(三)铁路、油田、供电、电信通讯、矿山、水利、测量和城市公用设施等专用器材;
(四)公安机关通报寻查的赃物或者有赃物嫌疑的物品。
第三部分:管理办法
第一条 本办法旨在加强废旧金属收购业的治安管理,保护合法经营,预防和打击违法犯罪活动。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的废旧金属包括生产性废旧金属和非生产性废旧金属,具体分类由公安部联合相关部门制定。
第三条 生产性废旧金属的收购按照国务院相关规定,由有权经营的企业执行。
第四条 为了加强废旧金属收购业的治安管理,保护合法经营,预防和打击违法犯罪活动,特制定本办法。
第五条 本办法所指的废旧金属包括生产性废旧金属和非生产性废旧金属,具体分类由公安部协同相关部门规定。
第六条 废旧金属收购业的治安管理办法旨在规范行业秩序,保障公共安全,第六条要求企业在变更或注销时,需提前15日向原发证的公安机关申请办理相关手续,并同步向工商部门登记,确保信息透明和监管到位。
第七条 明确禁止在特定区域如铁路、矿区等设置收购点,以减少非法交易和安全隐患。
第四部分:地方性条例云南省废旧金属收购治安管理条例
第一条 为了加强废旧金属收购的治安管理,维护社会公共秩序,保障公共安全,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废旧金属收购及销售、存储、运输和相关治安管理活动的,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 废旧金属收购业的治安管理办法旨在规范行业秩序,保障公共安全,第六条要求企业在变更或注销时,需提前15日向原发证的公安机关申请办理相关手续,并同步向工商部门登记,确保信息透明和监管到位。
第四条 废旧金属收购站(点),如有歇业、转业、合并、迁移、改变名称、更改负责人等情况,应向原发证公安机关和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备案,并办理有关注销或变更手续。
第五条 为了加强废旧金属收购业的治安管理,保护合法经营,预防和打击违法犯罪活动,特制定本办法。
第六条 本办法所指的废旧金属包括生产性废旧金属和非生产性废旧金属,具体分类由公安部协同相关部门规定。
第七条 生产性废旧金属的收购按照国务院相关规定,由具备资格的企业进行。
第五部分:废品收购站哪些不能收第一条 物品禁止回收:枪支、弹药和爆炸物品;是剧毒、放射性物品及其容器;是铁路、油田、供电、电信通讯、矿山、水利、测量和城市公用设施等专用器材。
第二条 法律分析:有以下情形的废品回收站需要清理整治:废品回收经营站(点)违反城市规划、建设管理等方面法律法规的;废品回收经营活动违反市容市貌等方面相关规定的;在废品回收经营过程中污染环境的;废品回收经营者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而擅自从事再生资源回收经营业务的。
第三条 法律分析:依据《废旧金属收购业治安管理办法》的规定,这些物品禁止回收,第一类是枪支、弹药和爆炸物品;第二类是剧毒、放射性物品及其容器;第三类是铁路、油田、供电、电信通讯、矿山、水利、测量和城市公用设施等专用器材;最后一类是公安机关通报寻查的赃物或者有赃物嫌疑的物品。
第四条 其实很多物资都是可以进行回收再利用,不过有些材料回收成本大,回收体系不健全,所以废品收购站不收,我们在进行废品回收工作时,可以根据物品的材质,先简单的分一下类,如:废旧金属、废塑料、废纸、废玻璃、废织物、废皮革、废木材等等。
第六部分:地方性暂行条例山西省废旧金属收购业治安监督管理暂行条例
第一条 可以并处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条 违反本办法第四条第二款规定,未履行备案手续收购非行产性废旧金属的,予以警告或者处以5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条 违反本办法第六条规定,未向公安机关办理注销、变更手续的,予以警告或者处以200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条 违反本办法第七条规定。
第五条 为了加强废旧金属收购业的治安管理,保护合法经营,预防和打击违法犯罪活动,特制定本办法。
第六条 本办法所指的废旧金属包括生产性废旧金属和非生产性废旧金属,具体分类由公安部协同相关部门规定。
第七条 生产性废旧金属的收购按照国务院相关规定,由具备资格的企业进行。
第八条 对收购废旧金属的企业处以10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的罚款、对企业负责人和直接责任者处以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对收购非生产性废旧金属的个人,处以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通过以上内容,我们可以了解到,我国各省市对废旧金属收购业的治安管理都十分重视,通过制定相关条例和管理办法,旨在规范行业秩序,保障公共安全,保护国家和集体财产安全,也提醒广大经营者,要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合法经营,共同维护社会和谐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