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建筑工程造价活动,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维护工程建设各方的合法权益,促进建筑市场的健康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河北省建筑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建筑工程造价活动及其监督管理工作,均应遵守本办法的规定。
加强管理,提升质量
第一条 为了强化对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的管理,提升工程造价咨询工作的质量,维护建设市场秩序和社会公共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特制定本办法。
规范行业,保障利益
为有效管理和提升工程造价咨询行业的服务质量,维护建设市场的秩序及社会公共利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特制定本管理办法,所有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工程造价咨询业务的活动,以及对相关企业的监管,都必须遵循本规定。
资质要求与管理部门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工程造价咨询单位的资质,是指从事工程造价咨询工作所需具备的技术力量、专业技能、人员素质、技术装备、服务业绩、社会信誉、组织机构和注册资金等,第五条 建设部负责全国工程造价咨询单位资质的管理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的工程造价咨询单位资质管理工作。
建设部关于印发《工程造价咨询单位资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企业资质条件
企业需满足以下条件:近3年承担过3项以上单位工程造价20万元以上的装修装饰工程施工,工程质量合格;企业经理具有3年以上工程管理工作经历;技术负责人具有5年以上装修装饰施工技术管理工作经历并具有相关专业中级以上职称;财务负责人具有初级以上会计职称;企业有职称的工程技术和经济管理人员不少于15人。
高级职称的认可
正高级会计职称是会计行业中的最高职称之一,代表了会计人员的最高专业水平和职业地位。
政策废止与优化
值得一提的是,原国家物价局和建设部于1992年发布的《关于发布工程建设监理费有关规定的通知》(〔1992〕价费字479号)将自本规定生效之日起废止,这一变化体现了我国在工程监理收费管理上的持续优化和进步,实施该规定后,建设单位在选择监理服务时将更加明确收费标准,有助于提升服务质量。
事业单位人事管理
本条例旨在规范事业单位的人事管理,确保工作人员的合法权益,建设高素质的队伍,并推动公共服务的发展,事业单位的人事管理遵循党管干部和党管人才的原则,全面准确地贯彻民主、公开、竞争、择优的方针,国家对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实施分级分类管理。
河北省建筑工程造价管理办法(2022修正)
规范造价管理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规范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合理确定和有效控制建设工程造价,保障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维护建设工程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造价管理与监督活动。
职责划分
第九条 各级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主要职责包括:实施建筑市场管理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参与或制定地方性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审查从事建筑产品生产、交易及有关活动的单位资质;监督建设工程的发包、承包和招标、投标;管理建设工程造价和质量;监督合同的签订、履行情况;监督检查建筑产品生产、交易。
加强管理,维护权益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建设工程造价管理,规范与建设工程造价有关的行为,维护工程建设参与各方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造价的确定与控制,以及相关的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违法行为处罚
第一条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或者有关专业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1)涂改、倒卖、出租、出借资质证书。
法律责任与资质许可
第五章法律责任规定了对于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违法行为的相应处罚措施,第三十六条中,申请人若在申请资质时隐瞒或提供虚假信息,将会被不予受理或资质许可,并收到警告,一年内不得再次申请。
资质要求与行业规范
2020版主要修改内容如下:修改《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造价工程师”修改为“一级造价工程师”,工程造价咨询公司所需工作人员调整为一级造价工程师和二级造价工程师数量;修改“企业在申请工程造价咨询甲级(或乙级)资质,以及在资质延续、变更时,应当提交的申报材料等。
管理办法与业务范围
第一条 所有在中国境内进行工程造价咨询活动的机构,均需遵循本办法进行管理,确保公正公开的竞争环境,第二条 工程造价咨询单位,即接受委托提供建设项目造价确定与控制专业服务的中介组织,必须持有《工程造价咨询单位资质证书》,并在证书规定的范围内开展业务。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政府调控与合法权益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政府对固定资产投资的宏观调控,合理确定工程造价,维护建设各方的合法权益,明确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的职责,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管理办法与公共利益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的管理,提高工程造价咨询工作质量,维护建设市场秩序和社会公共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制定本办法。
适用范围与入渝登记
适用范围明确,即针对市外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若想在重庆市开展造价咨询业务,必须按照本办法办理入渝登记备案手续,所谓市外企业,指的是那些拥有城乡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证书,且其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注册地不在重庆市境内的咨询机构。
规范中介组织与经济秩序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规范工程造价中介组织行为并充分发挥其作用,保障其依法进行经营活动,维护建设市场的经济秩序,特制定本办法。
核心环节与活动内容
建设工程造价计价是本办法的核心,它涵盖了多个环节:对项目投资进行估算、初步设计概算、施工图预算等编制和审核;合同价款的约定和调整;工程计量与付款管理;还包括工程索赔处理、变更签证、结算与决算的办理,以及与造价确定和控制相关的其他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