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者的紧密关系与深刻影响
在市场经济的大潮中,垄断行为与垄断状态犹如两股暗流,悄无声息地影响着市场的公平与效率,本文将深入探讨垄断行为与垄断状态的关系,剖析其内在逻辑,揭示其对市场经济的深远影响。
一、垄断状态:市场的独裁者
当某种商品的市场上只有一个卖家时,我们便可以认为市场处于垄断状态,这种状态意味着市场失去了竞争的活力,垄断者几乎可以随心所欲地操控价格、数量和交易条件,垄断状态是垄断行为得以存在的土壤,也是市场公平竞争的巨大障碍。
垄断,作为一个经济学概念,通常指的是市场中只有一个或少数几个卖家,它们对市场供给具有强大的控制力,而在法学领域,垄断行为则指的是排斥、限制竞争的行为,也称为反竞争行为,尽管两者在逻辑上有所差别,但都与竞争密切相关。
二、垄断行为:市场的破坏者
经营者集中,即企业合并或收购,如果具有或可能具有排除、限制竞争的效果,也构成垄断行为,市场份额是评估市场垄断状态的关键指标,经济学中的垄断与法学中的垄断概念虽有差异,但均与竞争受限相关,法学上的垄断行为指排斥或限制竞争的行为,也称为反竞争行为。
以下企业行为属于垄断行为:
1. 经营者达成垄断协议:通常是指达成排除、限制竞争的协议,同时拥有决定或者其他协同行为,这些协议一般分为横向垄断协议和纵向垄断协议。
2. 经营者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在相关市场内具有能够控制商品价格、数量或者其他交易条件的能力。
3. 经营者集中:当两个或多个经营者合并或其中一个收购另一个,可能或实际减少市场竞争。
三、反垄断监管:维护市场公平的利剑
面对垄断行为和垄断状态,我们“不反垄断状态”,但我们认为“垄断状态”本身是对市场有害的,我们会对垄断企业的经营行为进行更严厉的监控,为其设定更高的守则标准,我们要尽一切可能地防止垄断状态的出现。
为了维护市场公平,各国政府纷纷出台反垄断法规,对垄断行为进行监管。《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中规定的垄断行为包括:
1. 经营者达成垄断协议。
2. 经营者滥用市场支配地位。
3. 具有或者可能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经营者集中。
四、垄断行为与垄断状态的认定
如何认定具有垄断行为?以下是一些关键点:
1. 达成垄断协议:在两个以上的经营者之间达成的旨在排除、限制竞争的协议、决定或者其他协同行为。
2. 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在相关市场内具有能够控制商品价格、数量或者其他交易条件的能力。
3. 经营者集中:企业合并或收购,如果具有或可能具有排除、限制竞争的效果。
4. 行政垄断: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即通常所称“行政垄断”。
五、垄断状态与垄断行为的理解
1. 垄断状态:市场份额达到100%即构成垄断状态,在垄断条件下,该市场的集中率达到了最高点,即100%,这表明在这个行业中,没有任何竞争者能够与垄断企业抗衡,垄断企业几乎拥有绝对的市场支配地位。
2. 垄断行为:经济主体为获取垄断利润,运用种种手段构筑市场壁垒,排斥、限制和妨碍竞争的行为。
3. “不反垄断状态”:更准确的意思应该是不直接破坏现有的垄断状态或者不直接对企业进行分拆,在反垄断法长期以来的实践中,都比较反对对企业现有垄断地位直接进行分拆。
垄断行为与垄断状态是市场经济中的两大毒瘤,它们严重损害了市场的公平与效率,为了维护市场公平,各国政府纷纷出台反垄断法规,对垄断行为进行监管,只有消除垄断行为和垄断状态,才能让市场经济焕发出勃勃生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