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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樽律所】解析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法规、策略与监管要点
发布时间:2025/04/20 作者:国樽律所

在全球化的大背景下,外国投资者对境内企业的投资已成为推动我国经济发展的重要力量,以下是对外国投资者资产并购、股权并购、外国直接投资(FDI)等方面的深入分析和优化建议。

资产并购出资期限规定

外国投资者在资产并购过程中,需在拟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合同、章程中明确规定出资期限,设立外商投资企业,并通过该企业协议购买境内企业资产且运营该资产的,对与资产对价等额部分的出资,投资者应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对价支付期限内缴付;其余部分的出资应依照本条第二款规定的方式约定缴付期限,这一规定旨在确保投资者按照约定时间履行出资义务,保障企业运营的顺利进行。

股权并购与资产并购的原则

外国投资者通过购买股权或资产并购境内企业,需遵循公平、等价有偿和诚信原则,不得影响市场竞争和社会公共利益,并购需符合中国法律和产业政策,外资比例有特定限制,独资经营的产业不允许,需要中方控股的产业并购后仍保持中方主导地位,禁止经营的产业则禁止并购,这些规定旨在维护我国经济安全,防止外资过度控制关键领域。

外国直接投资(FDI)的登记要素

FDI是全球商业领域中的关键术语,象征着国际资本直接流入一个国家,以开展直接经营活动,FDI就是外国投资者直接对中国企业的投资,在登记过程中,涉及的主体要在标的公司注册地的银行进行登记,无论是基本户还是一般户,都是登记的合法途径,这一规定有助于监管部门了解外资在中国的投资情况,便于实施监管。

债权债务处置协议

外国投资者、被并购境内企业、债权人及其他当事人可以对被并购境内企业的债权债务的处置另行达成协议,但是该协议不得损害第三人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债权债务的处置协议应报送审批机关,出售资产的境内企业应自作出出售资产决议之日起10日内,向债权人发出通知书,并在全国发行的省级以上报纸上发布公告,这一规定旨在保障债权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市场秩序。

《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暂行规定》简介

《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暂行规定》于2003年1月2日在中国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的第一次部务会议上审议通过,并正式发布,自2003年4月12日起,这项规定开始实施,2006年9月8日,商务部第7次部务会议修订通过了《关于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的规定》,自该日起施行,该规定旨在规范和促进外国投资者在中国的投资行为,引进先进技术与管理经验。

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的方式

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的方式主要有两种:一是股权并购,即购买境内非外资企业的股权或参与增资,使企业转为外商投资企业;二是资产并购,可通过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协议购买资产并运营,或者直接购买资产后设立新企业运营。

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的待遇

外国投资者在并购境内企业后,根据其在注册资本中的出资比例,企业待遇有所不同,若出资比例高于25%,企业将享有外商投资企业的待遇;否则,除非法律另有规定,否则不享受此待遇,其外债管理按照境内非外商投资企业标准办理,相关证书会注明“外资比例低于25%”。

外国投资者对境内企业的投资,是我国经济发展的重要动力,在投资过程中,投资者需遵循相关法律法规,确保投资行为的合规性,监管部门也应加强对外资的监管,维护我国经济安全,通过优化投资环境,吸引更多外国投资者来华投资,共同推动我国经济高质量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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