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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樽律所】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实施与废止,中国公务员管理迈入新阶段
发布时间:2025/04/20 作者:国樽律所

在我国历史长河中,公务员制度始终是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基石,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作为这一制度的重要法规,自1993年10月1日起正式实施,标志着我国公务员管理迈入科学化、规范化的新阶段。

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的立法宗旨与原则

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的制定,旨在实现对国家公务员的科学管理,保障国家公务员的优化、廉洁,提高行政效能,以推动国家行政工作的有效运行,条例第一条规定,根据宪法,制定本条例,旨在贯彻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坚持改革开放的基本路线;坚持为人民服务的宗旨和德才兼备的用人标准;贯彻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

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的主要内容

第一章总则明确了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的立法宗旨和适用范围,第二条对国家公务员的辞职和辞退进行了界定,即国家公务员依照法律、法规规定,申请终止其与国家行政机关的任用关系,以及国家行政机关依照法律、法规规定,解除其与国家公务员的任用关系。

国家公务员被辞退后的限制

1、国家公务员在辞职审批期间不得擅自离职,对擅自离职的,给予开除处分,不准重新录用到国家行政机关工作,公务员辞职后,两年内到与原机关有隶属关系的国有企业或营利性的事业单位工作的,须经原任免机关批准。

2、公务员辞职后,如果是因为不胜任本职工作、不接受另外安排、旷工或无正当理由逾假不归超过一定期限等原因被辞退的,五年内不得重新考公务员,如果是因单位调整、撤销、合并或缩减编制员额需要调整工作,本人拒绝合理安排的,也可以在两年内报考公务员,但招录单位会优先考虑现任公务员。

3、公务员法明确规定,辞职或退休后,原领导成员需离职3年内,其他公务员离职2年内,不得涉足与原单位业务直接相关的营利活动,否则将受到处罚,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亦严令,从事营利活动或在营利组织中兼职者,将受到记过或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甚至会被开除,公务员在职期间禁止经商,离职后也有限制。

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的实施与废止

自2006年1月1日起,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正式废止,取而代之的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的废止,意味着我国公务员的选拔、任用、考核、奖惩等各项事务有了更为明确、系统和完善的法律规定,为公务员制度的健康发展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的法律原文

1、国务院及各部委办局及省、市人大、政府发的,具有法律效力,当然属于法规。《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已经一九九三年四月二十四日国务院第二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一九九三年十月一日起施行。

2、《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于2005年4月27日通过,自2006年1月1日起施行。

3、各级国家行政机关中除工勤人员以外的工作人员,1993年颁布的《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第三条明确规定了公务员的范围:“本条例适用于各级国家行政机关中除工勤人员以外的工作人员。”公务员的范围仅限于国家行政机关中除工勤人员以外的工作人员。

4、暂时没有明确职务的,从受处分的次月起,按最低职务根据1993年工资制度改革时的套改表确定临时工资;重新明确职务后,按受处分前的职务工资先降低两档后,再逐级就近就低靠到新任职务的工资标准,既担任行政职务,又有... 公务员的行政处分种类有哪些? 根据《公务员法》规定: (1)警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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