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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樽律所】农民工工资保证金,法律保障、执行与管理全解析
发布时间:2025/04/20 作者:国樽律所

在建筑行业,农民工工资的支付问题一直是社会关注的焦点,当施工总承包单位拖欠农民工工资时,农民工工资保证金能否得到有效执行呢?

一、法律保障: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的执行

当施工总承包单位所承包的工程发生拖欠农民工工资的情况时,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将依法作出责令限期清偿或先行清偿的行政处理决定,如果施工总承包单位到期拒不履行,属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可以向经办银行出具《农民工工资保证金支付通知书》,书面通知有关施工总承包单位和经办银行,以确保农民工的合法权益得到保障。

二、专款专用: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的特殊性质

农民工工资保证金是专款专用的,其用途仅限于支付本项目农民工工资,除了支付本项目农民工工资时可以强制执行外,不得被其他原因强制执行,工资保证金实行差异化存储办法,对一定时期内未发生工资拖欠的单位实行减免措施,对发生工资拖欠的单位适当提高存储比例,工资保证金可以用金融机构保函替代,增加了其灵活性和适用性。

三、法律分析: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的支取条件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以下四种情况下可支取保证金:建设企业未依法及时结算农民工工资,拖欠农民工工资的;建设单位或建设企业非法转包、分包建设工程;施工单位在施工过程中因资金周转困难无法按时支付农民工工资;施工单位因破产、倒闭等原因无法支付农民工工资。

四、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的存储与使用

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由建筑施工单位按规定存入,如果已存入工资保证金的建筑施工企业,确因资金周转困难无法按时支付给农民工工资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可动用该企业的工资保证金支付,这一规定体现了对农民工权益的保障,同时也要求施工单位必须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确保农民工工资的及时支付。

五、保证金的管理与监督

保证金根据省、市、县各级项目审批权限实行层级监管,并实行专户存储、专项支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用,这种严格的监管机制,确保了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的专款专用,防止了资金被滥用。

合作社向村委会交纳的保证金能不能执行

在合作社与村委会的交往中,合作社向村委会交纳的保证金是否能执行,也是值得关注的问题。

一、法律主观:全国范围内执行

法院执行时,可以在全国范围内对被执行人的银行账户等财产进行查封、冻结,法律并没有规定法院只能在本省内冻结被执行人的银行账户,相反,如果这样规定,才是不合理的,因为法院是代表国家执行法律,不是一个省的法院,执法行为在全国都是有效的。

二、建房投标保证金的特殊性

建房投标保证金的意思是,对涉案的某人或者某种财物,进行交纳一定数量的钱作为保证,扣划债务人缴在村经济合作社账户中的建房投标保证金是不可以的,因为建房投标保证金还涉及第三方以及签约方的利益。

三、农民专业合作社公积金的提取

农民专业合作社公积金是指合作社从当年盈余中提取的用于扩大生产经营、弥补亏损或者转为成员出资的资金,根据《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农民专业合作社可以按照章程规定或者成员大会决议从当年盈余中提取公积金,公积金用于弥补亏损、扩大生产经营或者转为成员出资。

农民工保证金如何使用

农民工工资保证金是保障农民工权益的重要手段,农民工保证金如何使用呢?

一、专项用于拖欠农民工工资时的应急支付

农民工工资保证金专项用于拖欠农民工工资时的应急支付,使用农民工保证金由建筑施工单位填写《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发放申请表》,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定并签署意见后,银行机构方可办理划拨支付手续。

二、法律依据:《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管理暂行办法》

根据《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管理暂行办法》第六条,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由建筑施工单位按规定存入,如果已存入工资保证金的建筑施工企业,确因资金周转困难无法按时支付给农民工工资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可动用该企业的工资保证金支付。

三、甲方扣款与施工单位责任

然后甲方再把这笔钱从施工总包单位身上扣下来,就变成是施工单位自己交的了,一般合同中会约定的,农民工工资保证金,是指在工程开工之前,由建设工程项目审批行政部门负责通知,并监督建设单位按照工程合同价款的3%向银行专户存储的工资专项资金。

一旦发生工资拖欠如何动用工资保证金

一旦发生工资拖欠,农民工可以通过以下途径动用工资保证金:

一、向住建部门查询保证金缴纳情况

若工地完工后老板拒绝支付工资,且未签订劳动合同,您可以首先向住建部门查询是否已缴纳农民工工资支付保证金,以便从保证金中直接追讨工资。

二、提起劳动仲裁

您还可以向当地的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劳动仲裁,这是解决劳动争议的有效途径,且仲裁过程是免费的。

三、法律依据与条件

动用农民工保证金的条件是施工总承包单位发生拖欠农民工工资的情况,经人社部责令限期支付后,总承包单位拒不履行,经人社部出具了支付通知书。

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由建设单位还是施工方交

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的缴纳主体是施工单位,以下是相关法律规定:

一、法律主观规定:施工单位承担

农民工工资保证金通常由施工单位承担,这一保证金是在工程项目启动前,由相关行政审批部门监督建设单位根据工程合同价款的一定比例,向银行指定账户存入的资金,旨在保障农民工工资的支付。

二、法律分析:缴纳比例与政府决定

国家只是规定需要交纳农民工的保证金,但是交纳比例每个地区都略微不同,具体数目由各地的政府决定。

三、审批部门与保证金缴纳

由建设工程项目审批行政部门负责通知施工方缴纳保证金,国家只是规定需要交纳农民工的保证金,并没有明确规定保证金的固定金额,因此全国各地的保证金缴纳比例,都会受到当地的经济发展水平的影响,会有些许不同。

民工保证金的规定

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的规定如下:

一、工程合同价款预存比例

(一)工程合同价款在100(不含100万)万元以下的,按工程合同价款的5%预存;工程合同价款在100万以上至200万元的(含100万元),按工程合同价款的4%预存;工程合同价款在200万元至500(含200万)万元的,按工程合同价款的3%预存;工程合同价款在500万元以上的(含500万)。

二、工资保证金存储比例

《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规定》第十一条 工资保证金按工程施工合同额(或年度合同额)的一定比例存储,原则上不低于1%,不超过3%,单个工程合同额较高的,可设定存储上限。

三、企业遵守法律法规

企业应当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进行农民工保证金的收取和管理,确保农民工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农民工在签订劳动合同时也应当认真审阅合同内容,如有疑问及时进行沟通和协商。

四、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的缴纳比例

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的缴纳比例:100万元以下的工程价款,缴纳百分之五;100万到200万的,缴纳百分之四;200万到500万的,缴纳百分之三;500万以上的的缴纳百分之二;另外特殊的情况按特殊的规定来缴纳。

五、施工单位责任与劳动保障

法律主观规定,农民工工资保证金通常由施工单位承担,这一保证金是在工程项目启动前,由相关行政审批部门监督建设单位根据工程合同价款的一定比例,向银行指定账户存入的资金,旨在保障农民工工资的支付,根据《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二十四条,建设单位有责任向施工单位提供工程款支付担保,建筑施工单位存入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后,仍应按标准正常支付农民工工资,不得以已存入农民工工资保证金为由拖欠、克扣农民工工资,在用工期间发生农民工工资拖欠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建筑施工单位支付,建筑施工单位无力支付时,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调查确认并批准后,方可使用农民工工资保证金专户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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