具体行政行为的成立与效力解析
在我国的行政法体系中,具体行政行为的成立与效力是两个核心概念,以下是针对这两个概念进行的深入解析。
一、具体行政行为的成立
1. 成立的概念 :具体行政行为的成立,是指行政行为的作出或者形成,这是行政行为生效的前提,没有成立,就没有效力的产生。
2. 成立要件 :具体行政行为的成立需要满足以下要件:
主体要件 :行为的主体必须是拥有行政职权或有一定行政职责的国家行政机关,或者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或者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和个人。
内容要件 :行为的内容必须明确、具体,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
形式要件 :行为必须符合法定形式,如书面形式、口头形式等。
3. 成立与生效的关系 :具体行政行为一经成立,并不意味着立即生效,有些行政行为,如行政处罚、行政许可等,在成立后还需要送达行政相对人方可生效。
二、具体行政行为的效力
1. 效力的概念 :具体行政行为的效力,是指行政行为成立后所产生的法律效果。
2. 效力类型 :
确定力 :有效成立的行政行为,具有不可争辩力、不可变更性。
拘束力 :行政行为成立后,即对行政主体和行政相对人产生法律上的约束力,有关人员或组织必须遵守、服从。
公定力 :具体行政行为一旦作出,假定该行为合法;具体行政行为不因复议或诉讼而停止执行。
3. 效力的影响 :
对行政主体的效力 :行政主体必须遵守其作出的行政行为,不得随意变更或撤销。
对行政相对人的效力 :行政相对人必须遵守其作出的行政行为,不得违反或拒绝执行。
三、具体行政行为的例外情况
1. 无效行政行为 :虽然可以成立,但由于其自始无效,不会产生法律效力。
2. 附条件行政行为 :成立并不等同于产生法律效力,需要满足某个条件,该行政行为才能产生法律效力。
四、具体行政行为的成立与生效的区别
1. 成立 :指行政行为的作出或者形成,是行政行为生效的前提。
2. 生效 :指行政行为成立后,对相对人发生效力,产生确定力、拘束力或者执行力。
五、人民政府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
人民政府作为行政机关,其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主要包括以下几类:
1. 抚恤金、离退休金、社会救济金、自然灾害救济金等 。
2. 行政裁决 :对发生在行政管理活动中的平等主体间的特定民事争议进行审查并作出裁决。
3. 行政奖励 :对为国家和社会作出重大贡献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给予物质或者精神鼓励。
六、关于具体行政行为的成立和效力的问题解答
1. A选项 :行政许可为依职权的行政行为,正确。
2. B选项 :具体行政行为皆为要式行政行为,错误,具体行政行为既可以是要式行政行为,也可以是非要式行政行为。
3. C选项 :法律效力是具体行政行为法律制度中的核心因素,正确。
4. D选项 :当事人不履行具体行政行为确定的义务,行政机关予以执行是具体行政行为确定力的表现,正确。
通过以上解析,我们可以更加清晰地理解具体行政行为的成立与效力,这对于我们正确处理行政法律关系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