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探讨抽象行政行为的特征之前,我们首先需要理解具体行政行为,具体行政行为是指行政主体针对特定的人或事,就特定的事项作出的具有法律效力的行政行为,而抽象行政行为则与之不同,它是一种以普遍的、不特定的人或事为行为对象,具有普遍效力和持续性的行政行为。
抽象行政行为的法律特征
1、国家行政权的运作体现:具体行政行为体现了国家行政权的运作,其目的在于实现国家的行政目标,因而与立法行为和司法行为相区别,具体行政行为是行政主体的法律行为,是以它所拥有的行政职权为前提的,违反交通规则被处罚,是由国家的交通管理机关作出处罚决定。
2、对象的普遍性:抽象行政行为以普遍的、不特定的人或事为行为对象,即它针对的是某一类人或事,而非特定的人或事,一项交通法规规定所有驾驶者在特定区域内必须遵守限速规定,而不仅仅是针对某个特定的驾驶者。
3、效力的普遍性和持续性:抽象行政行为具有普遍的效力,它对某一类人或事具有约束力,一项环境保护法规对所有企业产生约束力,无论企业的规模大小。
4、制定规则的行为:抽象行政行为不同于处理具体行政事务的具体行政行为,抽象行政行为的种类,可以分为执行性、补充性、自主性几种,执行性的抽象行政行为,是指为执行法律或者上位规则制定具体实施细则的行政行为,其特征是不创设新的权利义务。
抽象行政行为的法律分析
1、对象的普遍性:抽象行政行为以普遍的、不特定的人或事为行政对象,即它针对的是某一类人或事,而非特定的人或事。
2、效力的普遍性和持续性:抽象行政行为具有普遍的效力,它对某一类人或事具有约束力,并且其效力具有持续性。
3、执行性的抽象行政行为:为执行法律或者上位规则制定具体实施细则的行政行为,其特征是不创设新的权利义务。
与具体行政行为相比较抽象行政行为的特征调整范围不同
1、具体行政行为:针对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是特定的。
2、抽象行政行为:所规范的事项和针对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是不特定的。
能否反复适用
1、具体行政行为:只对其所针对的特定的人一次有效,对他人没有约束力。
2、抽象行政行为:具有普遍的约束力,能反复适用。
影响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权利义务的方式不同
1、具体行政行为:针对特定的人或事,直接对其权利义务产生影响。
2、抽象行政行为:通过制定普遍适用的规则,间接影响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权利义务。
抽象行政行为的主要特点1、普遍约束力:抽象行政行为针对的是普遍适用的行政规则和规章制度,其约束对象不是针对某个特定个人或事件,而是所有受该规则影响的群体或未来的不确定对象。
2、非特定对象:抽象行政行为并不针对某个特定的人或事,而是面向广大公众或某一群体。
3、对象的普遍性:抽象行政行为以普遍的、不特定的人或事为行政对象,即它针对的是某一类人或事,而非特定的人或事。
4、效力的普遍性和持续性:抽象行政行为具有普遍的效力,其规定和规则适用于所有符合特定条件的行政管理对象,持续时间长,对后续的行政行为具有指导意义。
5、准立法性:抽象行政行为具有制定规则的行为特征,类似于立法行为。
抽象行政行为的特征1、群众的普遍性:抽象行政行为针对的是普遍适用的行政规则和规章制度,其约束对象不是针对某个特定个人或事件,而是所有受该规则影响的群体或未来的不确定对象。
2、抽象行政行为效力是普遍和持久的:一旦制定并公布,一定范围内的公众都必须遵守其规定。
3、制定规则的行为:抽象行政行为不同于处理具体行政事务的具体行政行为,它是一种制定规则的行为。
4、对象的普遍性:抽象行政行为以普遍的、不特定的人或事为行政对象,即它针对的是某一类人或事,而非特定的人或事。
5、效力的普遍性和持续性:抽象行政行为具有普遍的效力,其效力具有持续性。
什么是具体行政行为什么是抽象行政行为具体行政行为
具体行政行为是指行政主体在国家行政管理活动中行使职权,针对特定的行政相对人,就特定的事项,作出有关该行政相对人权利义务的单方行为。
抽象行政行为
抽象行政行为是指国家行政机关制定行政法规、规章和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等行政规则的行为,抽象行政行为本身是一个相对于“具体行政行为”的理论概念。
区别
1、概念不同:具体行政行为是针对特定的人或事,而抽象行政行为是针对普遍适用的规则和规章制度。
2、法律特征不同:具体行政行为体现了国家行政权的运作,其目的在于实现国家的行政目标;而抽象行政行为是一种制定规则的行为。
3、实施行政行为的主体不同:实施具体行政行为的主体是各级行政机关及其委托的组织;实施抽象行政行为的主体只能是国家最高行政机关及地方各级立法机关。
4、对象是否特定:具体行政行为的约束对象是特定的;而抽象行政行为的约束对象是不特定的。
通过以上分析,我们可以看出,抽象行政行为和具体行政行为在概念、法律特征、实施主体和对象等方面存在着明显的区别,理解这些区别对于我们更好地理解和运用行政法具有重要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