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市场经济的大潮中,维护市场秩序和保障消费者权益成为了当务之急,为此,我国对价格行政处罚程序进行了全面修订,旨在构建一个更加公正、透明、高效的行政处罚体系,这一修订涵盖了从立案到执行的全过程,确保每一个环节都能充分发挥其应有的作用,从而更好地维护市场秩序,促进经济健康发展。
修订后的价格行政处罚程序规定,不仅提高了行政处罚的效率,也增强了其公正性和透明度,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在执行价格监督检查任务时,严格执行相关法律法规,确保执法的严肃性和权威性,执法人员在进行监督检查时,不得少于两人,并且必须向经营者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以证明其执法身份,对于违反《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的经营者,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将依法从轻或减轻处罚,体现了法律的温情与人性化。
在执行过程中,第四十五条规定了罚款和违法所得的缴纳方式,当事人需在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后的十五日内,将罚款和违法所得缴至指定银行,在特定情况下,执法人员可当场收缴罚款,并需出具省级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罚款收据,第四十六条则要求,执法人员当场收缴的罚款,应在二日内交至所在价格主管部门,对于在水上当场收缴的罚款,则需在抵岸后二日内交至该部门,确保了罚款的及时缴纳和管理的规范。
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具体内容(2006)
2006年颁布的《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对价格违法行为进行了详细的规定,旨在进一步规范市场价格秩序,保护消费者权益,以下是对具体内容的深入分析和优化:
对于哄抬价格的行为,根据《价格法》第十四条规定,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将依据《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五条的规定予以行政处罚,具体包括捏造、散布涨价信息,大幅度提高价格,以及生产成本或进货成本没有发生明显变化,却以牟取暴利为目的的行为。
针对明码标价规定的违反,根据《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十三条,经营者若不标明价格、不按照规定的内容和方式明码标价、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商品或者收取未标明的费用,或者有其他违反明码标价规定的行为,将面临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可处以5000元以下的罚款。
此次修订不仅明确了价格违法行为的定义,细化了处罚标准,还加强了对违法行为的查处力度,通过提高对违法行为的惩罚力度,加强预防和监管,进一步规范了市场价格秩序,保护了消费者权益。
对于违反价格法第十四条规定的经营者,包括相互串通、操纵市场价格、低于成本价格倾销、实行价格歧视等行为,将被要求改正并给予处罚,包括没收违法所得、罚款及停业整顿等措施,行业协会如参与此类行为,也将被处以罚款,严重者可撤销登记,以警示其他市场主体。
《价格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五条进一步规定,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在进行价格监督检查时,若发现经营者的违法行为同时具有违法行为情节复杂或者情节严重、经查明后可能给予较重处罚、不暂停相关营业等三种情形,可以依照《价格法》第三十四条第(三)项的规定责令其暂停相关营业,以防止违法行为进一步扩大。
价格行政处罚程序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
为规范价格行政处罚程序,确保执行的公正与透明,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颁布了第22号令,对《价格行政处罚程序规定》进行了修订,这一修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等法律,自2013年7月1日起正式实施。
修订后的规定在第五章详细阐述了送达与执行的具体步骤和要求,第四十二条规定,行政处罚决定书作出后,应当在七日内送达当事人,若需要,可以委托当地价格主管部门代为送达,对于公告送达,则需在全国性报纸或价格主管部门所在地报纸上公告,同时在本部门网站上进行公告,公告期为六十日,确保了当事人的知情权和参与权。
《价格违法行为举报处理规定》第一条明确指出,为保障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举报价格违法行为的权利,规范价格主管部门对价格违法行为举报的受理、办理、告知等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了本规定,这一规定旨在鼓励公众积极参与价格违法行为监督,共同维护市场秩序。
为规范价格主管部门行政处罚程序,保障和监督价格主管部门依法行使职权,同时保护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本规定基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形成了一套完整的价格行政处罚法律体系。
第44号令则是对《 制定价格行为规则(试行)》的修订,修订后的《 制定价格行为规则》已经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任办公会议讨论通过,自2006年5月1日起施行,这一规则的制定,旨在进一步规范市场价格行为,促进市场公平竞争。
价格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五章送达与执行
在执行价格行政处罚程序时,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机关对法律文书的送达有着明确的规定,第三十四条规定,办案人员在送达法律文书时,必须提供送达回证,受送达人在回证上需记录收到日期并签字或盖章,这一日期即被视为送达日期,确保了法律文书的有效送达。
第四十五条规定,当事人需在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后的十五日内,将罚款、违法所得缴至指定银行,在特定情形下,执法人员可当场收缴罚款,并需出具省级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罚款收据,第四十六条要求,执法人员当场收缴的罚款,应在二日内交至所在价格主管部门,在水上当场收缴的罚款,则需在抵岸后二日内交至该部门,确保了罚款的及时缴纳和管理的规范。
中国人民银行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明确指出,为规范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的行政处罚行为,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了本规定,这一规定的制定,旨在确保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在行政处罚过程中的合法性和规范性。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的行政处罚规定在第五章中详细阐述了决定和执行程序,在做出暂停业务、报关执业、撤销注册、取消从业资格、高额罚款等处罚决定前,海关会告知当事人有权申请听证,如当事人提出,海关会组织听证,具体听证办法由海关总署制定,这一规定体现了对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尊重和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