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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樽律所】代位权诉讼,债务人怠于行使债权,法院如何管辖?
发布时间:2025/04/20 作者:国樽律所

在探讨代位权诉讼管辖法院的问题时,我们首先需要明确代位权诉讼的概念及其在法律体系中的地位,代位权诉讼是指债权人在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情况下,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相对人的权利,这种诉讼模式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有着明确的法律依据。

一、代位权诉讼管辖法院的基本原则

1、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在债权人行使代位权时,相关诉讼通常须由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即次债务人之所在地法院,这一原则源于代位权诉讼并非由合同当事人之间直接引发的冲突,而是债权人为维护自身合同债权利益,对合同以外第三方提起的诉讼请求。

2、管辖法院的确定:根据《合同法》第七十三条的规定,债权人提出代位权诉讼的,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这一规定明确了代位权诉讼的管辖法院,即被告住所地法院。

二、代位权诉讼管辖法院的具体确定方式

1、依据合同法规定:债权人依据《合同法》第73条规定提出代位权诉讼的,案件将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这一规定确保了代位权诉讼的管辖法院具有明确的法律依据。

2、起诉债务人后提起次债务人诉讼:在债权人向人民法院起诉债务人之后,若其又向同一人民法院对次债务人提起代位权诉讼,且符合相关规定的,法院应当立案,这一规定体现了对债权人权益的保护,同时也明确了代位权诉讼的管辖法院。

三、代位权诉讼管辖法院的分配原则

1、被告住所地法院:根据《合同法》第七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七条的规定,代位权诉讼的管辖法院为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

2、排除协议管辖和仲裁管辖:债权人与次债务人不能就代位权诉讼进行协议管辖、协议仲裁,这一规定确保了代位权诉讼的管辖法院具有统一性和权威性。

四、代位权诉讼管辖法院的例外情况

1、债权人对债务人提起原债之诉后,又向同一个法院对次债务人提起代位权之债:在这种情况下,受理原债之诉的法院应当受理代位权之诉。

2、债权人与次债务人无权就代位权诉讼签订管辖协议:这一规定排除了债权人与次债务人通过协议方式确定代位权诉讼管辖法院的可能性。

五、代位权诉讼管辖法院的法律依据

1、《合同法》第七十三条:规定了代位权诉讼的提起条件和范围。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七条:规定了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事案件,但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3、《合同法解释》第十四条规定:明确了债权人依照合同法第七十三条的规定提起代位权诉讼的,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代位权诉讼管辖法院的确定是一个涉及法律原则、具体规定和例外情况的问题,在处理此类案件时,法院应严格依法行事,确保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得到充分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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