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法律领域中,侵权行为是一个广泛而复杂的议题,特殊侵权行为,作为侵权行为的一种,其概念与一般侵权行为有着显著的不同,以下,我们将深入探讨特殊侵权行为的概念,并对其进行详细的分析。
我们需要明确一般侵权行为的定义,一般侵权行为,是指行为人基于主观过错实施的,应适用侵权责任一般构成要件和一般责任条款的致人损害的行为,这种侵权行为通常涉及到行为人的故意或过失,是侵权责任法中的一种基本形态。
而特殊侵权行为,则是指由法律直接规定,在侵权责任的主体、主观构成要件、举证责任的分配等方面不同于一般侵权行为,特殊侵权行为主要包括以下几种:
1、因污染环境、破坏生态造成他人损害的行为:这类行为主要涉及到环境污染问题,如工厂排放废水、废气等对周围环境造成损害,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二十九条的规定,因污染环境、破坏生态造成他人损害的,侵权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2、因遗失、抛弃高度危险物造成他人损害的行为:这类行为主要涉及到高度危险物的管理问题,如未妥善处理废弃的危险化学品等,这些物品若被遗失或抛弃,可能会对周围环境及人员造成严重损害。
3、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行为:这类行为主要涉及到动物饲养者的责任问题,根据《民法典》的相关规定,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我们再来详细分析特殊侵权行为与一般侵权行为的区别:
1、归责原则适用的区别:一般侵权责任适用过错责任原则,即行为人因过错行为造成他人损害,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而特殊侵权行为则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过错推定和公平责任原则,即行为人即使没有过错,也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2、责任构成要件的区别:一般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为四要件,即违法行为、损害事实、因果关系和过错,而特殊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由法律根据具体情况规定,可能包括更多或更具体的要素。
3、举证责任分配方式不同:一般侵权责任的证明奉行“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由赔偿权利人负举证责任,而特殊侵权责任实行举证责任倒置,即在特定情况下,加害方需就受害方故意所为负举证责任。
4、侵权责任主体不同:一般侵权行为的主体为一般主体,而特殊侵权行为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如国家机关或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从事危险作业的人员等。
我们来探讨特殊侵权行为的具体类型:
1、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职务侵权纠纷:这类行为主要涉及到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履行职务过程中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的情况。
2、雇员受害赔偿纠纷:这类行为主要涉及到雇员在工作中遭受损害,雇主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的情况。
3、雇佣人损害赔偿纠纷:这类行为主要涉及到雇佣人在履行雇佣合同过程中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的情况。
4、产品责任纠纷:这类行为主要涉及到产品缺陷导致消费者遭受损害的情况。
5、高度危险作业致人损害纠纷:这类行为主要涉及到从事高度危险作业的行为人对他人造成损害的情况。
6、环境污染损害赔偿纠纷:这类行为主要涉及到环境污染对他人造成损害的情况。
7、地面(公共场所)施工损害赔偿纠纷:这类行为主要涉及到地面施工对他人造成损害的情况。
8、工作物致人损害的侵权行为:这类行为主要涉及到建筑物、构筑物等工程设施对他人造成损害的情况。
特殊侵权行为作为侵权行为的一种,在法律上有其独特的地位和规定,了解特殊侵权行为的概念和特点,有助于我们更好地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和谐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