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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樽律所】行政诉讼中被告改变行为与费用承担的复杂解析
发布时间:2025/04/20 作者:国樽律所

在行政诉讼的过程中,被告改变原行政行为是一个敏感且复杂的问题,通常情况下,被告是不允许在诉讼期间改变其原具体行政行为的,根据我国《行政诉讼法》的相关规定,也存在一些例外情况。

《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六条规定:“诉讼期间,不停止行政行为的执行。”这意味着,在诉讼期间,除非有特殊情况,行政行为的执行通常不会停止,在某些特定情况下,被告可能会改变其原行政行为。

关于诉讼费用承担的具体规定,有以下几点需要注意:

1、如果人民法院的第二审判决一并撤销了一审判决和被诉具体行政行为,那么二审诉讼费用应由被诉行政机关承担。

2、如果人民法院判决部分维持或部分撤销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那么诉讼费用应由原、被告双方按责任大小分担。

在第二审程序中,行政机关不得改变其原具体行政行为,如果上诉人因行政机关改变其原具体行政行为而申请撤回上诉,人民法院不予准许。

值得注意的是,在行政诉讼中,如果被告改变具体行政行为并申请撤诉,且法院准许,案件受理费由被告负担,减半收取,执行过程中产生的费用,如申请执行和执行中的实际支出,由被申请人承担,申请诉讼保全的申请费由败诉方负担,当事人的不正当诉讼行为所支出的费用,由行为人自行承担。

行政诉讼费由谁承担

在行政诉讼中,费用的承担问题是一个关键问题,根据我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以下是一些关于行政诉讼费用承担的原则和规定:

1、由败诉方承担:这是人民法院确定诉讼费用承担的一般原则,诉讼费用由败诉方分担,如果是共同诉讼人败诉,由人民法院视情况决定各自应负担的金额。

2、按责任大小分担:在行政诉讼中,诉讼费用由败诉方负担,胜诉方自愿承担的除外,部分胜诉、部分败诉的,人民法院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决定当事人各自负担的诉讼费用数额。

3、共同分担:行政诉讼诉讼费用由败诉方承担,双方责任相当则共同分担,具体规定如下:败诉方承担全部费用,双方一方败诉,败诉方需全额承担诉讼费用,按责任大小分担费用,双方部分胜诉、部分败诉时,根据各自应承担的责任比例共同分担费用,共同诉讼时,法院依据情况决定费用承担。

4、法律分析:行政诉讼费用的负担是指行政案件审理终结后,确定由谁承担诉讼费用,一般情况下,行政诉讼的费用由当事人预交,在案件审结后,按实际费用确定由何方当事人负担。

5、经济困难:根据《行政诉讼法》的规定,行政诉讼案件的受理费及其他诉讼相关费用,最终由败诉方承担,若双方都有责任,则费用将共同分担,在行政赔偿案件中,无论诉讼标的金额大小,均不收取诉讼费用,当事人若因经济困难无法缴纳诉讼费,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缓交、减交或免交,以便获得司法救助。

行政诉讼二审中行政机关可以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吗

在行政诉讼的第二审程序中,行政机关是否可以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是一个值得探讨的问题。

1、一般不可以:在第二审程序中,行政机关不得改变其原具体行政行为,上诉人如因行政机关改变其原具体行政行为而申请撤回上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准许。

2、例外情况:虽然一般情况下行政机关不得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但根据我国《行政诉讼法》的相关规定,也存在一些例外情况。

3、法律依据:根据《行政诉讼法》第八十六条规定,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应当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经过阅卷、调查和询问当事人,对没有提出新的事实、证据或者理由,合议庭认为不需要开庭审理的,也可以不开庭审理。

4、具体行政行为的变更:具体行政行为一旦被诉,作为行政诉讼的审理对象,它应当是确定的,不容被告随意改变,所以在行政诉讼过程中,不允许被诉行政机关任意改变被诉具体行政行为。

5、行政复议案件:行政机关撤销或变更原具体行政行为后,该行政复议案件审查的对象不再存在,该行政复议决定也就不再具有拘束力和执行力,二是《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经复议的案件,复议机关决定维持原具体行政行为的,作出原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被告;复议机关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的,复议机关是被告。”

行政诉讼费用由谁负担呢

在行政诉讼中,费用的承担问题是一个关键问题,以下是一些关于行政诉讼费用负担的规定:

1、败诉方承担:根据《行政诉讼法》第74条的规定,行政诉讼费用一般由败诉方承担,若双方都有责任,则诉讼费用将由双方共同分担。

2、按责任大小分担:行政诉讼诉讼费用由败诉方承担,双方责任相当则共同分担,具体规定如下:败诉方承担全部费用,双方一方败诉,败诉方需全额承担诉讼费用,按责任大小分担费用,双方部分胜诉、部分败诉时,根据各自应承担的责任比例共同分担费用,共同诉讼时,法院依据情况决定费用承担。

3、申请撤诉:双方当事人可能共同承担,起诉被驳回的案件则由起诉人承担费用,法律依据为《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三十四条,民事案件的原告或上诉人申请撤诉,法院裁定准许的,案件受理费由原告或上诉人负担,而在行政案件中,若被告改变或撤销具体行政行为,原告申请撤诉,法院裁定准许的,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承担。

4、共同承担:在行政诉讼中,诉讼费用的承担原则上是败诉方负责,如果诉讼双方的责任判定相等,那么诉讼费用将由中国共同承担,当一方败诉时,该方必须支付所有的诉讼费用,如果诉讼双方中只有一方败诉,那么败诉方需要全额支付诉讼费用。

5、预交费用:行政诉讼费由败诉方承担,行政诉讼的费用由当事人预交,在案件审结后,按实际费用确定由何方当事人负担,诉讼费用由败诉方负担,胜诉方自愿承担的除外,部分胜诉、部分败诉的,人民法院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决定当事人各自负担的诉讼费用数额。

行政诉讼二审程序中行政机关可以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吗

在行政诉讼的第二审程序中,行政机关是否可以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是一个值得探讨的问题。

1、书面审理:对于事实清楚的,可以书面审理,对上诉案件,应在收到上诉状之日起两个月内作出终审判决,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应按行政诉讼法第60条规定,由高级人民法院或最高人民法院批准。

2、法律依据:根据1991年7月11日试行的第76条规定,在第二审程序中,行政机关不得改变其原具体行政行为。

3、具体行政行为的变更:具体行政行为一旦被诉,作为行政诉讼的审理对象,它应当是确定的,不容被告随意改变,所以在行政诉讼过程中,不允许被诉行政机关任意改变被诉具体行政行为。

4、判决撤销或部分撤销:具体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判决撤销或者部分撤销,并可以判决被告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主要证据不足的;适用法律、法规错误的;违反法定程序的;超越职权的;滥用职权的。

5、被告不履行或拖延履行法定职责:被告不履行或者拖延履行法定职责的,判决其在一定期限内履行。

6、申请撤回上诉:在第二审程序中,行政机关不得改变其原具体行政行为,上诉人如因行政机关改变其原具体行政行为而申请撤回上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准许。

7、行政复议案件:行政机关撤销或变更原具体行政行为后,该行政复议案件审查的对象不再存在,该行政复议决定也就不再具有拘束力和执行力,二是《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经复议的案件,复议机关决定维持原具体行政行为的,作出原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被告;复议机关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的,复议机关是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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