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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樽律所】著作权法解析,电视台转播节目需知的许可与报酬规定
发布时间:2025/04/20 作者:国樽律所

电视台转播需要经过谁许可

在电视台转播节目时,涉及到一系列的法律规定和许可程序,以下是关于电视台转播需要经过谁许可的详细解析。

根据《著作权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广播电台、电视台播放他人已发表的作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但应当支付报酬,这意味着,在播放已发表的作品时,电视台无需获得著作权人的特别许可,只需支付相应的报酬即可,需要注意的是,如果当事人之间有其他约定,则应按照约定执行,具体的支付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著作权法》第四十七条规定,广播电台、电视台有权禁止未经其许可的以下行为:(一)将其播放的广播、电视以有线或者无线方式转播;(二)将其播放的广播、电视录制以及复制;(三)将其播放的广播、电视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这一规定明确了电视台在播放他人作品时的权利边界,同时也保护了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

第三,播放已发表作品虽然无需许可,但需支付报酬,广播电台、电视台有权禁止未经授权的转播、录制、复制和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行为,这些权利的保护期为五十年,截止于首次播放后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这一规定旨在平衡著作权人与电视台之间的利益,确保双方在节目播放过程中都能得到合理保护。

广播电台电视台播放他人已发表的作品

关于广播电台、电视台播放他人已发表的作品,我国《著作权法》第43条明确规定:“广播电台、电视台播放他人未发表的作品,应当取得著作权人许可,并支付报酬,广播电台、电视台播放他人已发表的作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但应当支付报酬。”这一规定旨在保护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同时也为电视台播放节目提供了便利。

在实际操作中,广播电台以及电视台在以下情况下可以使用他人作品:取得著作权人许可,并支付报酬可以播放他人未发表的作品;支付报酬可以播放他人已发表的作品;取得制片者或者录像制作者许可,并支付报酬可以播放他人的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录像制品;取得著作权人许可。

律师解读:电视台播放电视剧是需要取得著作权人许可的,广播电台、电视台播放他人未发表的作品,应当取得著作权人许可,并支付报酬,广播电台、电视台播放他人已发表的作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但应当支付报酬。

播放权是什么

播放权,又称广播权,是指通过电台、电视台、闭路电视等无线或有线装置传播作品的权利,播放权适用于文字作品、戏剧作品、音乐作品、电影作品等,美术作品是否享有播放权,各国规定不一,从实际情况看,无论绘画作品、雕塑作品还是摄影作品,至少可以通过广播电视或电缆电视进行传播,因此美术作品应该享有播放权。

播放权体现了著作权人对作品传播的控制,属于著作权人,不同于广播电台、电视台等播放组织的权利,放映权,即通过放映机、幻灯机等技术设备公开再现美术、摄影、电影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等的权利。

播放权是指作者自己或许可他人将其作品通过一定的方式进行传播的权利,这里的传播方式通常为无线广播和有线广播两种传播方式,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四十三条 广播电台、电视台播放他人未发表的作品,应当取得著作权人许可,并支付报酬。

广播电台电视台的权利和义务

广播电台、电视台在播放他人作品时,既要履行相应的义务,也要享有一定的权利。

广播电视组织的义务包括:广播电台、电视台播放他人未发表的作品,应当取得著作权人许可,并支付报酬,广播电台、电视台播放他人已发表的作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但应当支付报酬。

广播电台、电视台拥有禁止未经授权的播放、录制和复制权利,它们对制作的广播、电视节目享有播放权、许可他人播放并获得报酬权以及许可他人复制发行其制作的广播电视节目并获得报酬的权力,广播电台、电视台播放他人作品需获得许可并支付报酬,具体而言,播放未发表作品须取得著作权人许可,并支付报酬。

第三,其权利包括播放权、许可他人播放并获得报酬权以及许可他人复制发行其制作的广播电视节目并获得报酬权,录制方式多样,包括磁带、录像带等,法律要求,播放他人未发表作品须获著作权人许可并支付报酬,播放他人已发表作品则无需许可,但需支付报酬。

第四,表演者享有的表明身分;保护表演形象不受歪曲等保护期不受限制;别的自该表演发生后50年,录音录像制作者许可别人复制、发行、出租、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录音录像制品的权利的保护期自首次制作完成后50年,广播电台、电视台享有转播、录制、复制自首次播出后50年。

第五,根据《著作权法》第44条的规定,广播电台、电视台的权利包括:(1)有权禁止他人将其播放的广播、电视转播;(2)有权禁止他人将其播放的广播、电视录制在音像载体上以及复制音像载体,广播电台、电视台的义务有:(1)播放他人未发表的作品,应当取得著作权人的许可,并支付报酬。

第六,根据《著作权法》第42条,广播、电视组织在使用他人作品时,负有以下义务,对于未发表的作品,必须取得著作权人的许可并支付报酬,播放未发表作品牵涉到著作权人人身和财产权利,故此必须获得许可并支付报酬,已发表作品的播放,无需事先获得许可,但需支付报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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