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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樽律所】妨害信用卡管理罪,定义、特征及法律解析
发布时间:2025/04/19 作者:国樽律所

妨害信用卡管理罪,顾名思义,是指那些故意破坏信用卡管理秩序,干扰国家信用卡管理活动的行为,它并非诈骗罪的范畴,尽管两者在某些情况下可能存在交叉,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中,信用卡诈骗罪被定义为使用虚假身份证明骗领信用卡的行为,此类行为明确被认定为信用卡诈骗罪的一种行为方式,犯此罪者将面临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并处以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金。

妨害信用卡管理罪有其独特的定义,它指的是违反国家信用卡管理法规,在信用卡的发行、使用等过程中,妨害国家对信用卡的管理活动,破坏信用卡管理秩序的行为,这种行为不仅包括非法持有、运输伪造的信用卡或空白信用卡,还包括非法持有他人信用卡,甚至骗领信用卡等。

犯罪主体为普通大众,而非法人机构,在犯罪主观方面,通常为故意,且意图获取不当利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77条的规定,犯有妨害信用卡管理罪的行为,将面临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妨害信用卡管理罪认定标准

在法律上,妨害信用卡管理罪的认定标准有以下几个要点:

1、客体要件:侵犯的客体是国家的信用卡管理制度。

2、客观要件:客观方面表现为妨害信用卡管理的行为。

3、主体要件:犯罪主体是一般主体,单位不能成为本罪的主体。

4、主观要件: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并且一般均具有牟取非法利益的目的。

妨害信用卡管理罪的立案标准包括以下几种情况:

持有、运输明知是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伪造的空白信用卡十张以上的;

持有他人信用卡累计在五张以上的;

骗领信用卡的;

出售、购买、为他人提供伪造的或骗领的信用卡。

根据《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之一的规定,妨害信用卡管理罪的定罪和量刑依据包括以下四种行为:

明知是伪造的信用卡持有、运输,或明知是伪造空白信用卡持有、运输,数量较大者;

非法持有他人信用卡,数量较大者;

使用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信用卡的;

出售、购买、为他人提供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信用卡的。

关于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律简介

为了有效打击非法经营活动和信用卡诈骗行为,保护金融机构和持卡人的权益,维护经济秩序和社会稳定,我国对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的具体应用法律进行了明确解释。

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行为将被认定为妨害信用卡管理罪:

他人信用卡、将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写入磁条介质、芯片或者以其他方法伪造信用卡1张以上的;

复制他人信用卡、将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写入磁条介质、芯片或者以其他方法伪造信用卡1张以上的;

为他人提供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信用卡的。

什么是妨害信用卡管理罪

妨害信用卡管理罪,是指以非法为目的,违反国家有关信用卡管理的规定,实施妨害信用卡发行、使用、管理等行为,情节严重,影响信用卡管理秩序和持卡人合法权益的犯罪行为。

从法律角度来看,妨害信用卡管理罪具有以下特点:

1、犯罪客体:为国家信用卡管理体系;

2、犯罪客观方面:包括对信用卡管理进行阻碍;

3、犯罪主体:为普通大众,而非法人机构;

4、犯罪主观方面:通常为故意,且意图获取不当利益。

妨害信用卡管理罪属于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罪,是指违反国家信用卡管理法规,在信用卡的发行、使用等过程中,妨害国家对信用卡的管理活动,破坏信用卡管理秩序的行为。

妨害信用卡管理罪是不是属于诈骗罪

妨害信用卡管理罪与信用卡诈骗罪在法律上有所区别,信用卡诈骗罪的犯罪行为大于妨害信用卡管理罪,前罪是单纯的妨害信用卡管理的行为;而后罪则还必须包括非法占有的目的以及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

如果行为人没有非法占有的目的,也没有实施诈骗行为,则只构成妨害信用卡管理罪,在我国法律规定中,对于信用卡提额诈骗事件,属于妨害信用卡管理罪,涉案金额巨大的则属于信用卡诈骗罪。

妨害信用卡管理罪作为一种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的犯罪行为,对于维护我国金融秩序和保障持卡人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在现实生活中,我们应提高警惕,自觉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共同维护良好的金融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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