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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樽律所】刑法解析,信用卡诈骗罪构成要素及认定标准
发布时间:2025/04/19 作者:国樽律所

在探讨信用卡诈骗罪之前,我们首先需要明确其构成要素,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信用卡诈骗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且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在客体方面,侵犯的是信用卡的管理秩序和公私财物的所有权;在客观方面,则表现为使用伪造的信用卡、使用作废的信用卡、冒用他人的信用卡、恶意透支等行为。

在主观方面,信用卡诈骗罪的行为人必须具有故意,即明知自己的行为是违法的,却仍然故意为之,他们还必须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即通过不正当手段获取他人财物。

在客体方面,信用卡诈骗罪侵犯的是信用卡的管理秩序和公私财物的所有权,信用卡作为一种重要的支付工具,其管理秩序的稳定对于维护社会经济秩序至关重要,公私财物的所有权也是法律所保护的重要权益。

在客观方面,信用卡诈骗罪的表现形式主要有以下几种:

1、使用伪造的信用卡:这指的是行为人通过模仿信用卡的质地、模式、版块、图样以及磁条密码等制造出的假卡,以骗取他人财物。

2、使用作废的信用卡:这指的是行为人利用信用卡的有效期或使用状态已失效,却仍然继续使用,试图获取信用资源。

3、冒用他人的信用卡:这指的是非持卡人以持卡人的名义使用持卡人的信用卡而骗取财物的行为。

4、恶意透支:这指的是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期限透支,且经银行两次催收后仍不归还的行为。

信用卡诈骗是什么意思

信用卡诈骗罪,是指行为人利用信用卡进行诈骗活动,骗取公私财物的行为,这种行为具有以下特点:

1、伪造信用卡:伪造信用卡是指行为人通过模仿信用卡的质地、模式、版块、图样以及磁条密码等制造出的假卡,以骗取他人财物。

2、冒用他人信用卡:冒用他人信用卡是指非持卡人以持卡人的名义使用持卡人的信用卡而骗取财物的行为。

3、使用作废的信用卡:使用作废的信用卡是指行为人利用信用卡的有效期或使用状态已失效,却仍然继续使用,试图获取信用资源。

4、恶意透支:恶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期限透支,且经银行两次催收后仍不归还的行为。

信用卡诈骗罪侵犯的法益包括公私财产所有权、银行金融与商业经营制度,这种行为不仅损害了受害人的合法权益,还破坏了社会经济秩序,我国法律对此类行为予以严厉打击。

哪些一般情形构成信用卡诈骗

信用卡诈骗罪的构成情形主要包括以下几种:

1、使用伪造的信用卡:行为人通过伪造信用卡,以骗取他人财物。

2、使用作废的信用卡:行为人利用作废的信用卡,以骗取他人财物。

3、冒用他人信用卡:行为人冒用他人信用卡,以骗取他人财物。

4、恶意透支:行为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期限透支,且经银行两次催收后仍不归还。

四种情形均构成信用卡诈骗罪,若行为人使用伪造、作废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或者冒用他人信用卡,进行诈骗活动,数额在五千元以上的;或者恶意透支,数额在一万元以上的,也构成信用卡诈骗罪。

欠信用卡多少数额算诈骗罪

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以下情形可构成信用卡诈骗罪:

1、使用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作废的信用卡,或者冒用他人信用卡,进行诈骗活动,数额在五千元以上的。

2、恶意透支,数额在一万元以上的。

若行为人欠信用卡1万元以上,且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透支期限,经银行两次催收三个月后仍不偿还,即涉嫌信用卡诈骗罪。

信用卡诈骗的认定

信用卡诈骗罪的认定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

1、行为人实施了利用信用卡进行诈骗活动的行为。

2、行为人进行信用卡诈骗,数额较大,才构成犯罪。

3、行为人主观上出于直接故意,即有利用信用卡进行诈骗活动,以骗取财物的目的。

4、行为人侵犯的客体是信用卡管理制度和公私财产所有权。

5、行为人客观方面表现为采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式,利用信用卡进行诈骗。

若涉嫌以下情况之一,应追究刑事责任:

1、行为人使用伪造信用卡、以虚假身份骗领的信用卡、已过效期的信用卡或冒用他人信用卡,进行诈骗活动,涉及金额达到5000元或以上。

2、行为人恶意透支,数额在一万元以上的。

信用卡诈骗罪的认定需要综合考虑行为人的主观故意、客观行为、侵犯的客体以及诈骗的数额等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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