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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樽律所】刑法学探析,犯罪构成与犯罪形态的复杂关系及法律评价

发布时间:2025/04/19 作者:国樽律所

在刑法学领域,犯罪形态与犯罪构成的关系是一个复杂而重要的议题,犯罪构成是刑法理论的核心概念之一,它揭示了犯罪行为的本质特征和构成要素,而犯罪形态则是对犯罪行为在实施过程中所呈现的不同状态的一种分类。

我们探讨犯罪构成的复杂形态,在法律分析中,复杂犯罪构成与简单犯罪构成相对,也被称为混合犯罪构成,复杂犯罪构成主要表现为两种情况:一是刑法规定了两种以上的行为、对象、主体等,只要具体实施符合其中之一,就成立犯罪;二是刑法规定了两种以上的犯罪构成要件,只要具备其中之一,即可构成犯罪。

具体而言,犯罪的完成形态是指犯罪既遂,即行为人所实施的行为已经具备了某一种犯罪的全部构成要件,而犯罪的未完成形态则包括犯罪预备、犯罪未遂和犯罪中止,还有一些不同于犯罪既遂形态的特殊形态的犯罪构成,如连续犯、牵连犯等。

犯罪既遂形态是犯罪构成的常规形式,而未完成形态则是犯罪构成的修正形态,前者代表犯罪的完整实现,后者则反映出犯罪进程中的中断或不完全状态,这两种形态共同构成了犯罪构成的多元性,体现了刑法对犯罪行为多样性的法律评价和处理方式。

犯罪构成与犯罪形态的关系具体体现为前者是后者的筋骨,后者是前者的载体。《刑法》分则所规定的犯罪构成以犯罪既遂为模式,在此意义上说,犯罪既遂是完全符合犯罪构成的。

犯罪构成还包括犯罪客观方面、犯罪主体和犯罪主观方面,犯罪客观方面指危害行为和这种行为所引起的危害结果;犯罪主体即实施危害,依照刑法应当负刑事责任的人;犯罪主观方面即行为人对其危害社会的行为及其危害结果所持的心理态度。

犯罪构成的复杂形态

犯罪构成的复杂形态主要包括预备犯、未遂犯与中止犯三种,预备犯是指犯罪分子在犯罪预备阶段,由于意志以外的因素未能实施犯罪的行为,依据我国《刑法》的规定,预备犯是犯罪构成的一种特殊形态。

未遂犯是指犯罪分子已经着手实施犯罪,但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未能成功实现犯罪的行为,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未遂犯是指已经着手实施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未能得逞的特殊形态。

中止犯是指在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特殊形态,中止犯既可能存在于犯罪预备阶段,也可能存在于犯罪实施阶段。

法律分析中,犯罪构成形态有预备犯、未遂犯、中止犯,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二条规定,为了犯罪,准备工具、制造条件的,是犯罪预备,对于预备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犯罪的特殊形态是指在特定情况下,犯罪行为所呈现的复杂或特殊状态,以下为几种犯罪的特殊形态:想象竞合犯:一行为触犯数个罪名的犯罪形态,想象竞合犯表现为形式上的数罪,实质上是一罪,行为人仅实施一次犯罪行为,却满足数个犯罪构成要件,即触犯了多个罪名。

犯罪构成与犯罪形态的关系是什么

犯罪形态和犯罪构成的关系是刑法学中的一个重要问题,犯罪构成是犯罪形态的“筋骨”,而犯罪形态则是犯罪构成的“载体”,根据我国《刑法》理论认为,刑法分则所规定的犯罪构成以犯罪既遂为模式,在此意义上说,犯罪既遂是完全符合犯罪构成的。

犯罪既遂是犯罪的完成形态,是指行为人所实施的行为已经具备了某一种犯罪的全部构成要件,从犯罪过程中的犯罪形态来看,刑法分则规定的是既遂形态的犯罪,犯罪的未完成形态,包括犯罪预备、犯罪未遂和犯罪中止。

犯罪未遂中止之间有什么区别?发生的时间不同,犯罪未遂发生在已经着手实施犯罪以后,犯罪预备阶段不存在犯罪未遂,犯罪中止则要求必须在犯罪过程中放弃犯罪,即在实施犯罪预备或者在着手实施犯罪以后,达到即遂以前放弃犯罪,均能构成犯罪中止。

犯罪构成的要件主要包括犯罪主体、犯罪客体、犯罪主观方面和犯罪客观方面,犯罪主体是指实施犯罪行为的人;犯罪客体是指刑法所保护而被犯罪行为所侵害的社会关系;主观要件体现的是行为人在怎样的心理状态的支配下实施危害社会行为的,刑法对犯罪构成的心理状态有哪些具体的要求等。

犯罪形态犯罪停止形态的构成

在故意犯罪的过程中,其停止形态主要包括了犯罪预备、犯罪中止以及犯罪未遂和犯罪既遂四大类型,犯罪既遂展现为犯罪行为的完成状态;反之,犯罪预备、犯罪中止及犯罪未遂则体现为犯罪行为的未完成状况。

法律分析中,犯罪停止形态是指故意犯罪在其产生、发展和完成犯罪的过程及阶段中,因主客观原因而停止下来的各种犯罪状态。

法律主观:犯罪停止形态的种类为:犯罪未完成的形态包括犯罪中止、犯罪未遂,犯罪中止是指犯罪分子在实施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的发生的行为,犯罪未遂是指犯罪分子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

犯罪完成的形态,即犯罪既遂,犯罪既遂是犯罪的完成形态,是指行为人所实施的行为已经具备了某一种犯罪的全部构成要件,通常认为刑法分则是以一人犯一个既遂犯罪为标本的。

共同犯罪停止形态包括犯罪中止、犯罪未遂,犯罪中止与犯罪未遂的区别主要如下:发生的时间不同,犯罪未遂发生在已经着手实施犯罪以后,犯罪预备阶段不存在犯罪未遂,犯罪中止则要求必须在犯罪过程中放弃犯罪,即在实施犯罪预备或者在着手实施犯罪以后,达到即遂以前放弃犯罪,均能构成犯罪中止。

简述刑法的犯罪构成

刑法中的犯罪构成是指刑法所规定的,决定某一具体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及其程度而为该行为构成犯罪所必需的一切客观和主观要件的总和,是使行为人承担刑事责任的根据。

犯罪构成包括四个方面的要件:即犯罪主体、犯罪的主观方面、犯罪的客观方面和犯罪客体。

(一)犯罪主体,是指实施犯罪行为的人,每一种犯罪,都必须有犯罪主体,有的犯罪是一个人实施的,犯罪主体就是一人,有的犯罪是数人实施的,犯罪主体就是数人。

(二)犯罪客体,是指刑法所保护而被犯罪行为所侵害的社会关系,没有一个犯罪是没有犯罪客体的,犯罪之所以具有社会危害性,首先是由其所侵犯的犯罪客体决定的。

(三)主观要件,体现的是行为人在怎样的心理状态的支配下实施危害社会行为的,刑法对犯罪构成的心理状态有哪些具体的要求等。

(四)犯罪客观方面,指危害行为和这种行为所引起的危害结果。

根据刑法规定,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实施犯罪的,构成单位犯罪,单位也可以成为犯罪主体。

犯罪构成,又称为犯罪构成要件,依照《刑法》规定,决定某一具体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及其程度,为该行为构成犯罪所必需的一切客观和主观要件的有机统一,是使行为人承担刑事责任的根据,任何一种犯罪的成立都必须具备四个方面的构成要件,即犯罪主体、犯罪主观方面、犯罪客体和犯罪客观方面。

《刑法》的规定的犯罪构成包括四个部分,一个是犯罪主体也就是实施犯罪的人,一个是犯罪主观方面也就是心理状态,一个是犯罪客观方面也就是行为的具体表现,一个是犯罪的客体方面也就是犯罪对象。

犯罪构成,又称为犯罪构成要件,依照《刑法》规定,决定某一具体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及其程度,为该行为构成犯罪所必需的一切客观和主观要件的有机统一,是使行为人承担刑事责任的根据,任何一种犯罪的成立都必须具备四个方面的构成要件,即犯罪主体、犯罪主观方面、犯罪客体和犯罪客观方面。

犯罪构成是刑法理论的核心概念之一,它揭示了犯罪行为的本质特征和构成要素,在司法实践中,正确理解和运用犯罪构成理论,对于准确认定犯罪、追究刑事责任具有重要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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