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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樽律所】玩忽职守罪,刑法中的特殊犯罪特征与认定标准解析
发布时间:2025/04/19 作者:国樽律所

玩忽职守罪,作为我国刑法中的一种特殊犯罪,其特征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玩忽职守罪的基本特征

1、侵犯的客体:玩忽职守罪首先侵犯的是国家机关的正常工作秩序,以及国家和人民的利益,这种侵犯不仅损害了国家机关的形象和权威,更直接关系到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

2、客观方面:玩忽职守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反工作纪律、规章制度,擅离职守,不尽职责义务或者不认真履行职责义务,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这包括以下几种行为:

不履行职责: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不履行应当履行的职责,如不处理应当处理的案件、不执行应当执行的命令等。

不正确履行职责: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虽然履行了职责,但履行过程中存在重大失误,导致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损失。

擅离职守: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未经批准擅自离开工作岗位,导致工作无法正常进行。

3、主体:玩忽职守罪的主体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包括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

4、主观方面:玩忽职守罪在主观方面由过失构成,故意不构成本罪,过失包括疏忽大意和过于自信两种情况。

二、玩忽职守罪的认定

1、客观行为特征:玩忽职守罪表现为行为人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义务,警察在执行任务时,因疏忽大意导致案件处理失误,造成严重后果。

2、因果关系:玩忽职守行为与造成的重大损失结果之间必须具有刑法上的因果关系,即玩忽职守行为是导致损失结果发生的直接原因。

3、重大损失后果:重大损失后果的情况包括造成死亡1人以上,或者重伤3人以上,或者重伤2人、轻伤4人以上,或者重伤1人、轻伤7人以上,或者轻伤10人以上等情形。

三、警察玩忽职守罪的认定

警察作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其玩忽职守罪具有以下特征:

1、工作失误:警察在执行任务时,因制度不完善、政策界限不清、管理存在弊端等原因,导致积极工作失误,给国家和人民利益造成重大损失。

2、主观过失:警察玩忽职守罪的主观方面是因为行为人职务上的过失,如疏忽大意、过于自信、擅离职守等。

3、客观行为:警察玩忽职守罪在客观上表现为因行为人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负的职责,导致国家和人民利益、公共财产造成重大损失。

四、玩忽职守罪的构成特征

1、侵犯的客体:玩忽职守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机关的正常活动。

2、客观方面:玩忽职守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反工作纪律、规章制度,包括擅自离岗,不负责任或怠于履行职责,导致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3、主体:玩忽职守罪的犯罪者仅限于特殊主体,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4、主观方面:玩忽职守罪的主观方面为过失,如疏忽大意、过于自信、擅离职守等。

五、玩忽职守罪的量刑标准

根据我国刑法规定,玩忽职守罪的量刑标准如下:

1、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2、情节特别严重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玩忽职守罪作为一种严重的渎职犯罪,其特征和认定标准具有明确的法律规定,对于此类犯罪,我国法律将依法予以严惩,以维护国家机关的正常工作秩序和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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