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别程序指定监护人判决书
在我国的司法实践中,特别程序在处理监护权相关问题时扮演着至关重要的角色,以下是关于特别程序指定监护人判决书的详细解析。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5章的规定,特别程序中并未明确规定申请确定监护人的具体流程,对于被指定人因不服指定而提起诉讼的情况,人民法院应当依照本意见第十四条的规定进行处理,即作出维持或撤销指定监护人的判决,若判决结果为撤销原指定,法院还可以同时另行指定监护人,此类案件的处理,应参照《民事诉讼法》(试行)中规定的特别程序进行审理。
监护权纠纷案件的案由多样,若是因为侵害监护权而引发的诉讼,法院通常会采取简易或普通程序进行审理,而对于变更监护关系的起诉,则会启动特别程序,特别程序审理的案件,实行一审终审制度,这意味着法院作出的判决具有终局效力,不可上诉。
第三,我国撤销监护人资格属于特别程序,且适用一审终审,根据《民法典》的规定,当监护人有法定情形之一时,人民法院可根据有关个人或组织的申请,撤销其监护人资格,并安排必要的临时监护措施,法院将依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依法指定新的监护人。
第四,针对《民事诉讼法》第三百五十条和第三百五十一条的规定,若在认定财产无主案件的公告期间,有人对财产提出请求,人民法院应当裁定终结特别程序,并告知申请人另行起诉,适用普通程序审理,被指定的监护人不服指定时,应在接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提出异议。
监护权特别程序案件适用情形是什么
监护权特别程序案件的适用情形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我国撤销监护人资格属于特别程序,适用一审终审,根据《民法典》的规定,当监护人有法定情形之一时,人民法院可根据有关个人或组织的申请,撤销其监护人资格,并依法指定新的监护人。
变更监护权适用特别程序,主要是从有利于孩子生存发展的角度出发,将孩子判给其他与孩子具有非常亲密关系的亲属,这种情况一般发生在原有监护人不能很好地履行监护职责时。
第三,在正常情况下,父母是未成年人的法定监护人,若监护人未能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了被监护人的合法权益,其他有监护资格的人或单位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监护人承担民事责任,若要求变更监护关系,则应按照特别程序审理。
我国撤销监护人资格是特别程序吗
关于我国撤销监护人资格是否属于特别程序的问题,以下是详细解答。
申请撤销监护人资格,通常是因为原监护人有严重损害被监护人身心健康、怠于行使监护职责导致被监护人处于危困状态、实施严重侵害被监护人合法权益的行为等情形。
法律分析表明,人民法院审理撤销监护人资格案件,比照《民事诉讼法》规定的特别程序进行,通常在一个月内审理结案,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在我国司法实践中,适用特别程序的民事诉讼通常采用一审终审制,撤销监护人资格案件,由未成年人住所地、监护人住所地或者侵害行为地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第三,我国撤销监护人资格属于特别程序,适用一审终审,根据《民法典》的规定,当监护人有法定情形之一时,人民法院可根据有关个人或组织的申请,撤销其监护人资格,并依法指定新的监护人。
第四,如果原监护人为精神病患者,解除监护关系则需通过民事诉讼特别程序,当监护人丧失监护能力、不履行监护职责或侵害被监护人的权益时,其他具备监护资格的人或单位可以提起变更监护人的诉讼,撤销原监护人并重新指定监护人。
第五,对于解除原为精神病患者的监护关系,则应通过民事诉讼特别程序,方可撤销其监护,监护人丧失监护能力的、监护人不认真履行监护职责的,或者侵害被监护人人身及合法权益的,则应由其他有监护资格的人或单位提起变更监护人的诉讼程序,撤销原监护人,重新指定监护人。
申请监护人确定的规定是什么
申请监护人确定的规定如下:
根据《民法典》的规定,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法定监护人,若父母死亡或丧失监护能力,监护权将依次由祖父母、外祖父母、兄姐或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组织担任,但需经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民政部门同意。
指定监护人的法律规定包括:依法具有监护资格的人之间可以协议确定监护人,协议确定监护人应当尊重被监护人的真实意愿;对监护人的确定有争议的,由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指定监护人;有关当事人对指定不服的,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三,申请指定监护人的条件是,对担任监护人有争议的,由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在近亲属中指定,对指定不服提起诉讼的,由人民法院裁决。
第四,申请确定监护人的,必须要满足以下几个条件:⑴必须经过有关组织予以指定,对于未成年人,要先由父母的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在近亲属中指定;对于精神病人,要先由精神病人的所在单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在近亲属中指定。
2017年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特别程序
2017年《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特别程序的内容如下:
《民事诉讼法》规定的特别程序包括以下六种:选民资格案件;宣告失踪或者宣告死亡案件;认定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案件;认定财产无主案件;确认调解协议案件;实现担保物权案件。
民事诉讼中的特别程序具体包括:选民资格案件、宣告失踪或死亡案件、认定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行为能力案件、认定财产无主案件,特别程序是指法院审理某些非民事权益纠纷案件所适用的不同于普通程序的特殊程序。
第三,明确案,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特别程序主要包括四种类型:宣告失踪人死亡程序、认定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程序、认定财产无主程序和确认仲裁协议效力程序,接下来详细介绍每种特别程序的特点和内容。
第四,民事特别程序时间的规定如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条规定,人民法院适用特别程序审理的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30日内或者公告期满后30日内审结,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但审理选民资格的案件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