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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樽律所】剖析玩忽职守与渎职罪,本质区别与法律解析
发布时间:2025/04/19 作者:国樽律所

在探讨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职务犯罪时,我们常常会听到“玩忽职守”和“渎职罪”这两个术语,它们看似相似,实则有着本质的区别,本文将深入剖析这两种犯罪,从主观方面、客观行为、法律概念等多个维度进行详细阐述。

一、主观方面的差异

(一)玩忽职守罪与渎职罪的主观罪过构成

虽然玩忽职守罪与渎职罪的主观罪过都可以由故意构成,也可以由过失构成,但两者在构成要件上存在差异,渎职罪主要是由故意构成,即在犯罪过程中,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危害国家机关的正常活动,却故意为之,而在个别情况下,渎职罪也可以由过失构成,即行为人因疏忽大意导致犯罪。

(二)玩忽职守罪与渎职罪的主观意图

玩忽职守罪通常是因为过失造成的,即行为人因疏忽、粗心等原因,未能履行自己的职责,而渎职罪则往往是故意犯下的,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可能对国家机关的正常活动造成危害,却仍然故意为之。

二、客观行为表现的不同

(一)渎职罪的表现形式

渎职罪在客观上表现为职权的滥用,包括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等行为,这些行为严重损害了国家机关的形象,影响了国家机关的正常运转。

(二)玩忽职守罪的表现形式

玩忽职守罪则表现为对职守的疏忽或不尽责,如不履行职责、不认真履行职责等,这些行为同样对国家机关的正常活动造成了不良影响。

三、法律概念的区别

(一)渎职罪的法律概念

渎职罪是一个类型,包含了多种具体罪名,如滥用职权罪、徇私舞弊罪、玩忽职守罪等,这些罪名共同构成了渎职罪的法律体系。

(二)玩忽职守罪的法律概念

玩忽职守罪是渎职罪的一种,范围比渎职罪小,它主要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因疏忽、粗心等原因,未能履行自己的职责,导致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四、法律分析

(一)主观罪过的不同

虽然玩忽职守罪与渎职罪的主观罪过都可以由故意构成,也可以由过失构成,但渎职罪主要是由故意构成,而玩忽职守罪主要由过失构成。

(二)侵犯的直接客体不同

渎职罪的直接客体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职务活动的正当性,而玩忽职守罪的直接客体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职务活动的勤政性。

(三)行为表现的不同

滥用职权的行为是指不应行使其职权而行使,是作为形式;玩忽职守的行为是指应履行其职责而不正确履行其职责的行为,多为不作为形式,有时也有作为形式。

五、结论

玩忽职守罪与渎职罪虽然都属于职务犯罪,但在主观方面、客观行为、法律概念等方面存在显著差异,了解这些区别,有助于我们更好地认识这两种犯罪,从而为预防和打击职务犯罪提供有力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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