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专业领域/民商诉讼与仲裁/新闻详情
【国樽律所】浙江省城乡规划法解读,助力城乡协调可持续发展
发布时间:2025/04/18 作者:国樽律所

浙江省作为我国经济发达省份之一,其城乡规划法对于推动城乡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意义,以下是浙江省城乡规划法的全文解读,旨在帮助读者深入理解其内涵和实施要点。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城乡规划管理,协调城乡空间布局,改善人居环境,促进城乡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以下简称城乡规划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解读:本条明确了浙江省城乡规划法的立法目的,即通过加强规划管理,优化城乡空间布局,改善人居环境,实现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

第二条 浙江省为了强化城乡规划管理,优化空间布局,提升居住环境,并推动城乡经济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以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情况,特制定本条例,在本省行政区域内,所有制定和实施城乡规划,以及在规划区内开展的建设活动,必须遵循本条例的规定。

解读:本条进一步强调了浙江省城乡规划法的适用范围,即全省行政区域内所有城乡规划活动都必须遵守本条例。

第十条

省人民政府组织编制省域城镇体系规划,报国务院审批,省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可以按照省人民政府的要求,会同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根据省域城镇体系规划组织编制区域城镇体系规划(包括城市群规划,下同),报省人民政府审批。

解读:本条明确了省域城镇体系规划和区域城镇体系规划的编制主体和审批程序,确保规划的科学性和权威性。

第三十六条

在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以及其他工程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但依照本条例规定申请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建设项目除外。

解读:本条规定了在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工程建设时,建设单位或个人必须申请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以确保建设活动符合规划要求。

第三十三条

在城市、镇规划区内以出让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其建设用地规划条件的提出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办理,依照城乡规划法的规定执行。

解读:本条明确了出让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在建设用地规划条件提出和许可证办理方面的规定,确保规划与土地使用权的出让相衔接。

第六十九条

本条例自2010年10月1日起施行,1992年1月18日浙江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通过、1997年6月28日浙江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七次会议修正的《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办法》同时废止。

解读:本条明确了本条例的施行日期和废止旧法的决定,确保城乡规划法的统一实施。

浙江省城乡规划条例的第三章城乡规划的实施

第三十二条

在城市、镇规划区内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持建设项目批准、核准、备案文件,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解读:本条规定了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在申请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时的程序和要求。

宁波市城乡规划条例的第三章

宁波市城乡规划条例的第三章详细规定了建设用地规划的管理流程,对于需要国家批准或以划拨方式提供使用权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在申请批准或核准前,需先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核发选址意见书,依据《浙江省城乡规划条例》相关规定进行。

解读:本条进一步明确了宁波市城乡规划条例中建设用地规划管理流程的具体要求。

浙江省城乡规划条例的第四章

浙江省城乡规划条例的第四章详细规定了城乡规划的实施过程,在区域城镇体系规划实施中,政府需协商共建共享基础设施、环保和重大建设规划,必要时由上一级政府协调,城市、县、镇需依法制定近期建设规划,经人大审议并报总体规划审批机关备案,规划期限为五年。

解读:本条明确了城乡规划实施过程中的协调机制和规划期限,确保规划的有效实施。

浙江省城乡规划条例

第六十九条

本条例自2010年10月1日起施行,1992年1月18日浙江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通过、1997年6月28日浙江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七次会议修正的《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办法》同时废止。

解读:本条明确了本条例的施行日期和废止旧法的决定,确保城乡规划法的统一实施。

浙江省城乡规划条例三十六条怎么规定

案:《城乡规划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和第四十条规定了在城市、镇规划区范围内的建设项目选址、使用土地和进行各项工程建设,须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实施规划管理,核发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一书两证”制度。

解读:本条明确了《城乡规划法》中关于建设项目选址、使用土地和进行各项工程建设时,必须遵守的“一书两证”制度。

浙江省城乡规划条例的第二章城乡规划的制定与修改

第十二条

县(市)人民政府组织编制县(市)域总体规划,经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审查同意后,报省人民政府审批,县(市)域总体规划应当包括县(市)域城镇体系规划、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或者中心城区,下同)的总体规划或者不设区的市城市总体规划的内容。

解读:本条明确了县(市)域总体规划的编制主体、审批程序和内容要求,确保规划的全面性和科学性。

第六条

执法部门根据国务院或者省人民政府的批准,履行以下基本职责:(一)根据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对违反规定的行为进行行政处罚。(二)依据城乡规划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对违反规划管理规定的一部分行为进行行政处罚。

解读:本条明确了执法部门在城乡规划管理中的职责,包括对违法行为进行行政处罚。

浙江省城乡规划条例的第六章附则

第一条

丽水市区的公共环境卫生设施管理规定在第三章中详细阐述,市政府依据国家环境卫生设施标准,结合经济社会发展情况,将环境卫生设施建设规划纳入城市总体规划(第二十四条)。

解读:本条明确了丽水市公共环境卫生设施管理的相关规定,确保城市环境卫生设施建设与城市发展相协调。

第六十八条

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竣工规划核实手续时对建筑面积的计算,按照国家和省房产测量规范执行。

解读:本条明确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和竣工规划核实手续中建筑面积计算的标准,确保规划实施的科学性和准确性。

第六十九条

本条例自2010年10月1日起施行。

解读:本条明确了本条例的施行日期,确保城乡规划法的统一实施。

浙江省城乡规划条例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城乡规划管理,协调城乡空间布局,改善人居环境,促进城乡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以下简称城乡规划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解读:本条明确了浙江省城乡规划法的立法目的,即通过加强规划管理,优化城乡空间布局,改善人居环境,实现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

← 返回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