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专业领域/民商诉讼与仲裁/新闻详情
【国樽律所】裁定书与判决书,法律实践中的差异与作用解析
发布时间:2025/04/18 作者:国樽律所

在法律实践中,法院裁定书和判决书是两种常见的法律文书,它们在诉讼过程中扮演着不同的角色,尽管它们都是人民法院在民事诉讼过程中作出的具有法律效力的决定,但它们在适用事项、依据、形式、上诉范围、上诉期限和法律效力等方面存在显著差异。

一、法律文书的性质与适用事项

裁定书和判决书在性质上存在差异,裁定书通常是指审判机关为处理诉讼程序问题或部分实体问题而依法制作的诉讼文书,它包括对证据的采信、对管辖权的裁定等程序性问题,而判决书是指法院根据判决写成的文书,包括民事判决书、刑事判决书、行政判决书和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它涉及案件的事实认定、法律适用以及最终的裁判结果。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五条规定,判决书应当写明判决结果和作出该判决的理由,这表明判决书不仅要明确结果,还要阐述理由,以体现公正性和透明度。

二、法律文书的依据与形式

裁定书和判决书在依据和形式上也有所不同,裁定书主要依据《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如对证据的采信、对管辖权的裁定等,而判决书则依据《民事诉讼法》以及相关实体法的规定,如《民法典》、《刑法》等。

在形式上,裁定书和判决书也有区别,裁定书可以是书面形式,也可以是口头形式,而判决书则必须以书面形式作出,以保障当事人的知情权和参与权。

三、法律文书的上诉范围与期限

裁定书和判决书在上诉范围和期限上也有所不同,民事判决书的上诉期为十五日,民事裁定书的上诉期为十日,这意味着当事人对判决书不服的,可以在法定期限内向上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而对裁定书不服的,则可以在较短的期限内提出上诉。

一个案件中发生效力的裁定可以有多个,但发生效力的判决只能有一个,这表明裁定书在解决程序问题时,可能需要多个裁定书才能完成整个诉讼程序。

四、法律文书的法律效力

裁定书和判决书在法律效力上也有所区别,裁定书主要用于解决程序性问题,其法律效力主要表现在对诉讼程序的推进和保障,而判决书则涉及案件的实体问题,其法律效力体现在对当事人权利义务的最终确定。

在我国,依法准许上诉、抗诉的裁定,应当制作裁定书,二审的裁定一般也要制作裁定书,这表明裁定书在法律实践中具有重要的地位和作用。

五、法律文书的数量与目的

裁定书和判决书在数量和目的上也有所不同,一个案件只能有一个判决书,而可以有数个裁定书,判决书即最后案件结果的判决书,但也有是以裁定书结案的,原告自愿撤诉,法院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以裁定书结案。

判决书只解决案件的实体问题,而裁定书既可解决实体问题,也可解决程序问题,这表明裁定书在诉讼过程中具有多重作用,既能保障诉讼程序的顺利进行,又能解决部分实体问题。

六、裁定书与判决书的最终判断

法院裁定书和判决书在法律实践中具有不同的性质、依据、形式、上诉范围、上诉期限和法律效力,它们在诉讼过程中扮演着不同的角色,共同保障了诉讼程序的顺利进行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实现。

裁定书不是最终的判决,当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审裁定的,有权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原审人民法院收到上诉状,应当在五日内将上诉状副本送达对方当事人,对方当事人在收到之日起十五日内提出辩状,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辩状之日起五日内将副本送达上诉人。

在理解和使用裁定书和判决书时,应当充分认识到它们之间的差异,以确保在诉讼过程中正确运用法律,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 返回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