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司法实践中,保证期间作为除斥期间和不可变期间,其重要性不言而喻,法院在审理案件时,对于保证期间的审查,不仅是对法律规定的严格遵守,更是对当事人权益的充分保障,以下将从几个方面详细阐述法院在保证期间审查中的职责与义务。
1、保证期间的主动审查义务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法院应当主动审查保证期间是否经过,并向保证人释明,若一审法官未履行此义务,即作出判决,则属于程序违法,作为当事人,你有权向一审法院提出再审的书面申请,要求重新审理。
2、保证期间届满的法律后果
法院应当主动审查保证期间是否届满,因为保证期间届满将导致保证责任消灭,这一审查不仅关系到保证人的权益,也关系到债权人的利益,若保证期间届满,债权人无法实现债权,将可能面临诉讼时效届满的风险。
3、担保人的抗辩权
若你作为担保人,担保期间已经经过,则你享有拒绝承担担保责任的抗辩权,除非在案件审理中你明确表示放弃该权利,否则可以向法院提出再审申请,要求重新审理,从法律上来讲,保证期间属于除斥期间、不可变期间,法院在案件审理中应当主动审查保证期间是否经过,并向保证人释明。
4、合同审查的其他方面
除了保证期间,法院在审理案件时,还应当审查合同是否需要经过有关机关批准或登记,如需经批准或登记,是否履行了批准或登记手续,如果合同中约定须经公证后合同方能生效,应审查合同是否经过公证机关公证,如果合同附有生效期限,应审查期限是否届至。
5、诉讼时效的审查
诉讼时效不可主动审查,因为诉讼时效实际上是为了督促当事人主动地尽快地行使自己的权利,若没有行使权利,对方没有提出抗辩,法院也不能主动地对于诉讼时效方面的问题进行审查。
每日学一典第692条保证期间
《民法典》合同编中的第六百九十二条对保证期间的性质和计算规则进行了明确规定,以下是关于保证期间的相关内容。
1、保证期间的性质和计算规则
民法典第692条明确了保证期间的性质和计算规则,规定了保证责任的固定期间,即不发生中止、中断和延长,债权人与保证人间的约定若影响到主债务履行期限,需遵循特殊规则。
2、默认保证期间的统一
现《民法典》第692条对默认保证期间进行了统一,即“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债权人需充分关注这一变化,及时在保证期间内主张权利。
3、保证期间的约定
债权人与保证人可以约定保证期间,但是约定的保证期间早于主债务履行期限或者与主债务履行期限同时届满的,视为没有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
担保期已过法院判决连带责任
担保期间届满后,法院判决担保人承担连带责任的情况并不少见,以下将从法律角度分析担保期间届满后,法院判决连带责任的相关问题。
1、担保人的抗辩权
若你作为担保人,担保期间已经经过,则你享有拒绝承担担保责任的抗辩权,除非在案件审理中你明确表示放弃该权利,否则可以向法院提出再审申请,要求重新审理。
2、担保期限的法律规定
根据《担保法》第25和26条的规定及最高法院司法解释的规定,当事人未约定担保期限的,担保人的担保责任期限为主债务到期后的六个月,如果当事人约定了担保期限,约定的期限不得超过主债务到期后的两年。
3、担保人责任的免除
对于保证期间的问题,《民法典》第692条第2款规定,合法的保证期间过了,保证人即被免除了保证责任,也就是说,不管是一般保证人的债权人未在保证期间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4、担保人向债务人追偿
担保人被执行后,有权向债务人提起诉讼,要求债务人自行偿还债务,这有利于维护担保人的合法权益,也有利于督促债务人履行债务。
诉讼时效不可主动审查吗
诉讼时效作为一项重要的法律制度,对于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以下将从几个方面探讨诉讼时效不可主动审查的问题。
1、诉讼时效的审查原则
诉讼时效不可主动审查,因为诉讼时效实际上是为了督促当事人主动地尽快地行使自己的权利,若没有行使权利,对方没有提出抗辩,法院也不能主动地对于诉讼时效方面的问题进行审查。
2、诉讼时效抗辩权的行使
若被告没有对诉讼结果在时效内提出抗辩的话,法院是不可以进行主动审查的,有对诉讼结果不满意的要在规定时间内上诉或者抗辩。
3、诉讼时效的审查程序
法院立案时无需再对诉讼时效进行审查,不可因诉讼时效超过而拒绝受理案件,且不得主动表明被告已过诉讼时效,若被告提出诉讼时效抗辩,则法院须审核有无诉讼时效中止或中断等法定情节,如确认为诉讼时效已过,法院应裁定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一审判决我是连带责任但担保期限早过期开庭判决我都不知道收到执行...
在司法实践中,一审判决担保人承担连带责任,但担保期限已过的情况并不少见,以下将从法律角度分析此类问题的解决办法。
1、担保人的抗辩权
若你作为担保人,担保期间已经经过,则你享有拒绝承担担保责任的抗辩权,除非在案件审理中你明确表示放弃该权利,否则可以向法院提出再审申请,要求重新审理。
2、担保期限的法律规定
根据《担保法》第25和26条的规定及最高法院司法解释的规定,当事人未约定担保期限的,担保人的担保责任期限为主债务到期后的六个月,如果当事人约定了担保期限,约定的期限不得超过主债务到期后的两年。
3、担保人向债务人追偿
担保人被执行后,有权向债务人提起诉讼,要求债务人自行偿还债务,这有利于维护担保人的合法权益,也有利于督促债务人履行债务。
4、案件执行中的问题
若一审判决担保人承担连带责任,但担保期限已过,且担保人未收到开庭判决,可能存在以下问题:一是法院未履行送达义务;二是案件执行过程中存在瑕疵,针对这些问题,担保人可以依法向法院提出异议,要求重新审理或执行。
合同纠纷法院会主动确认合同效力吗
合同纠纷是民事纠纷中较为常见的一种,法院在审理合同纠纷案件时,会主动审查合同效力,以下将从几个方面探讨法院在合同纠纷中确认合同效力的相关问题。
1、合同效力的审查原则
如果合同涉及案件审理,法院能主动审查合同效力,当事人因合同发生纠纷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人民法院审理时应当审查合同效力,依法成立的合同有效,被人民法院宣告无效或者被撤销的合同自始不具有法律效力。
2、合同效力审查的范围
合同纠纷法院一般不会主动确认合同的效力,但是如果是涉及合同的法院会审查合同的效力的,法院会确认合同的效力,审查合同的内容包括审查合同的主体,审核合同的内容还有合同的意思等。
3、合同无效的确认
原则上合同无效是必须要经过确认的,只不过,因为合同效力产生的纠纷属于民事纠纷,人民法院不会主动介入处理民事纠纷,若当事人对合同效力产生纠纷,需要主动提起民事诉讼,原告在起诉时,需要提供合同无效的证明材料。
4、合同效力审查的程序
只有合同纠纷是已经起诉到法院了的,法院在审理当中有涉及到合同内容的,审查该合同的效力是一种必须的程序;只有经过审查合同的效力后,才可以就该合同纠纷案件进行审理,对于那些并没有起诉到法院的合同纠纷,法院并不会主动去对合同的效力进行审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