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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樽律所】浙江全面加强饮用水源保护,多措并举确保水安全与健康
发布时间:2025/04/18 作者:国樽律所

浙江省水污染防治条例全文

浙江省,作为我国东部沿海的重要省份,一直致力于保护水资源,确保人民群众的饮水安全,为此,浙江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并实施了专门的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旨在全面加强水污染防治工作。

一、严格保护饮用水水源

为了确保饮用水安全和人民的生命健康,浙江省行政区域内所有饮用水水源,包括城乡集中供水的江河、湖泊、水库、山塘等地上水源及地下水,都受到严格保护,这一规定,无疑为保障人民群众的饮水安全提供了有力保障。

二、严厉打击水污染行为

违反本条例规定,造成水污染事故的,将受到严厉处罚,根据第三十二条款,环境保护部门、航政机关、渔政监督管理机构将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及其实施细则和《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办法》的规定进行处罚,并由有关部门按管理权限对有关责任人员及单位负责人给予行政处分。

三、加强水质监测与预警

第三十一条明确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协调环境保护、水行政等有关部门,整合饮用水水源水质监测资源,科学划分和确定监测范围、点位和项目,加强水质自动监测监控和预警能力建设,完善监测信息系统和共享机制。

四、明确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制度

第三章着重于饮用水水源的严格保护,以确保水质安全,第十三条规定了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制度,分为一级和二级保护区,必要时还会有准保护区,保护区的划定、调整和水源保护需遵循国家相关法规。

五、有效保护和利用苕溪水资源

条例旨在有效保护和利用苕溪水资源,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办法》等法律、法规,实施本条例,条例明确规定,苕溪水域设定保护区,分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和一般保护区。

浙江省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的第四章监督管理

一、生态建设和污染控制

第四章着重于生态建设和污染控制的法规,县级以上政府应根据生态功能保护的需要,依法划定并公告保护区,包括主要河流源头区、重要渔业水体、生物物种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水体、湖泊湿地和水源涵养区等,确保其功能区要求得以满足。

二、城市供水管理

浙江省城市供水管理办法规定了严格的经营和运行管理措施,以确保水质安全和供水服务的稳定,城市供水企业需执行严格的水质检测制度,定期检测水源、出厂水和管网水,确保水质达到国家饮用水卫生标准。

三、海域环境污染防治

本省管辖的海域环境污染防治,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和《浙江省海洋环境保护条例》,水污染防治应当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综合治理的原则,优先保护饮用水水源,严格控制工业、生活和农业面源等污染。

杭州市苕溪水域水污染防治管理条例第四章法律责任

一、更大灵活性

第六十九条赋予了两省一市更大的灵活性,允许他们根据水环境综合治理的需求,制定比国家标准更为严格的产业准入条件和水污染防治标准,所有这些规定自2011年11月1日起正式实施,以确保太湖流域的可持续管理。

二、严格处罚措施

擅自将水污染防治设施关停、拆除或闲置的单位,将被责令限期重新安装、使用,并处以五千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违反第十六条规定在苕溪水域保护区内新建、扩建污染项目的单位,将被责令停止建设,并处以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三、河道建设规划与实施

河道同时属于五级以上限制性航道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统筹河道建设规划、河道建设年度计划和航道规划、航道建设计划,组织水行政、交通运输等部门按照相应技术规范要求实施河道、航道的建设。

杭州市苕溪水域水污染防治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

一、污染物排放管理

第二章监督管理详细规定了苕溪水域的污染物排放管理和监督管理制度,苕溪水域保护区内的污染物排放管理实行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制度。

二、灵活性与实施

第六十九条赋予了两省一市更大的灵活性,允许他们根据水环境综合治理的需求,制定比国家标准更为严格的产业准入条件和水污染防治标准,所有这些规定自2011年11月1日起正式实施,以确保太湖流域的可持续管理。

三、水域保护与法律法规

国家对水域的保护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禁止在江河、湖泊、水库、渠道内弃置、堆放阻碍行洪航运的物体和种植阻碍行洪的林木和高杆作物;禁止在航道内弃置沉船、碍航渔具和种植水生植物。

浙江省水污染防治条例第三章饮用水水源保护

一、加强饮用水水源保护

第一条明确规定,为了加强饮用水水源保护,保障饮用水安全和公众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浙江省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二、应急措施与保护

饮用水源受到严重污染,威胁供水安全时,环境保护部门在同级政府批准后,可采取强制性应急措施,责令排污单位停止生产,消除污染。

三、分级划分饮用水水源保护区

按照不同的水质标准和防护要求分级划分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确保饮用水水源的安全。

浙江省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第一章总则

一、规范农村供水管理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农村供水管理,保障农村饮用水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浙江省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二、防治水污染与保护环境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防治水污染,保护和改善环境,保障饮用水安全,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三、保障人民身体健康与经济发展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证生活饮用水(以下简称饮用水)卫生安全,保障人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及《城市供水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四、发展城市供水事业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发展城市供水事业,加强城市供水管理,促进节约用水,保证供水安全,维护供水企业和用户的合法权益,保障生活、生产用水和其他用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城市供水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五、加强城市供水管理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城市供水管理,发展城市供水事业,维护用户和供水企业的合法权益,保障城市生活、生产用水和其他建设用水,根据国务院《城市供水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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