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作为中国东部沿海的重要省份,一直以来都致力于环境保护和污染防治工作,以下是对浙江省污染防治管理条例的深入解读和优化内容。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目的和依据
为了加强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建设整洁、优美的城市环境,促进精神文明和生态文明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和《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适用范围
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的防治及其监督管理,但海洋环境的污染及放射性固体废物的防治则不适用此条例,此处固体废物定义为生产、生活中产生的失去原有价值或虽有价值但被丢弃的固态、半固态和气态物品。
第三条 绿色发展理念
国家推行绿色发展方式,促进清洁生产和循环经济发展,国家倡导简约适度、绿色低碳的生活方式,引导公众积极参与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
第二章 大气污染防治第四条 清洁能源汽车比例
国家和省确定的大气污染防治重点城市每年新增或者更新的城市公共汽车中清洁能源汽车的比例达到百分之五十以上。
第五条 环保检验合格标志管理
在用机动车实行环保检验合格标志管理,环保检验合格标志(以下简称环保标志)分为绿色环保标志和黄色环保标志。
第六条 监督管理措施
浙江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的第二章详细规定了大气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措施,各级政府需依据国家制定的空气质量标准和本区域的功能区划,实施严格的环境质量控制。
第三章 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第七条 管理目标
为防治固体废物污染环境,合理利用资源,保障人体健康,维护生态安全,促进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
第八条 管理原则
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的防治适用本法,国家推行绿色发展方式,促进清洁生产和循环经济发展。
第九条 管理措施
市环保部门划分并经政府批准后报省环保部门备案,公开给社会知晓,实施严格的环境质量控制。
第四章 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第十条 机动车牌管理
机动车牌的管理的法律依据是《道路交通安全法》,限牌缺乏法律依据,法无授权不可为。
第十一条 小客车指标政策
杭州小客车指标是杭州市交通管理部门为治理大气污染、改善空气环境质量和缓解交通拥堵压力而制定的限牌和限行政策。
第十二条 排气污染防治措施
国家和省确定的大气污染防治重点城市的中心城区禁止摩托车通行,禁止生产、销售燃油助力车,禁止燃油助力车上道路行驶。
第五章 大气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第十三条 监督管理主体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大气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第十四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大气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第十五条 奖励措施
在防治大气污染、保护和改善大气环境方面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由各级人民政府给予奖励。
浙江省污染防治管理条例的制定和实施,不仅是对环境保护的重视,更是对可持续发展的承诺,通过这些条例,浙江省正努力打造一个绿色、清洁、宜居的环境,为公众健康和生态安全提供坚实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