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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樽律所】多样化要约邀请解析,合同订立的关键要素与法律效力解读
发布时间:2025/04/18 作者:国樽律所

在法律框架下,要约邀请作为一种重要的合同订立方式,其形式多样,旨在引导潜在当事人提出要约,以下是对几种常见要约邀请形式的深入分析与优化描述。

1. 格式条款的多样性

格式条款,即预先拟定的合同条款,可以是要约,也可以是要约邀请,商家在店堂告示中提出的“假一罚十”政策,其表面看似承诺,实则并非要约,因为它缺少合同必要条款,无法构成一个完整的合同,因此只能被视为要约邀请,这种表达方式更多的是对交易条件的保障,而非直接的合同承诺。

2. 要约邀请的形式多样

要约邀请的形式丰富多样,主要包括以下五种:

商业广告和宣传:具备要约条件的商业广告和宣传,如电视广告、网络广告等,旨在吸引潜在顾客的兴趣,引导他们提出要约。

拍卖和招标公告:公开的拍卖和招标公告,如艺术品拍卖、工程招标等,通过公告邀请特定或不特定的主体参与竞标。

商品的价目表:商家寄送的价目表,虽列明了商品名称和价格,但未明确数量,无法构成完整要约。

招股说明书和基金招募说明书:公司或基金管理公司发布的招股说明书和基金招募说明书,旨在吸引投资者参与投资。

其他表示:任何期望他人发出要约的其他表示,如口头邀请、社交媒体发布等。

3. 要约邀请的典型形式

要约邀请的典型形式包括:

寄送的价目表:商家为了推销商品,常向不特定相对人派发或寄送价目表,提供商品信息,邀请对方提出要约。

拍卖公告:拍卖人通过公告邀请竞买人参与竞价,竞买人的出价即视为要约。

招标公告:招标人通过公告邀请投标人参与投标,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即视为要约。

招股说明书:公司通过招股说明书邀请投资者购买股份,投资者的购买意愿即视为要约。

商业广告:商业广告的内容若符合要约规定,则视为要约。

4. 法律规定的要约邀请形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七十三条,要约邀请是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表示,法律规定的要约邀请形式包括:

拍卖公告:公开的拍卖公告,邀请特定或不特定的主体参与竞拍。

招标公告:公开的招标公告,邀请特定或不特定的主体参与投标。

招股说明书:公司发布的招股说明书,邀请投资者购买股份。

债券募集办法:公司或金融机构发布的债券募集办法,邀请投资者购买债券。

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管理公司发布的基金招募说明书,邀请投资者购买基金份额。

商业广告和宣传:商业广告和宣传,旨在吸引潜在顾客的兴趣,引导他们提出要约。

寄送的价目表:商家寄送的价目表,提供商品信息,邀请对方提出要约。

5. 要约邀请的法律效力

要约邀请是当事人订立合同的预备行为,其本身并不能成立合同,在发出要约邀请后,要约邀请人可以撤回邀请,只要没有给善意相对人造成信赖利益的损失,要约邀请人一般不承担责任。

要约邀请作为一种重要的合同订立方式,其形式多样,法律效力明确,了解和掌握要约邀请的形式和法律规定,对于当事人订立合同具有重要意义,在实际操作中,应注意区分要约邀请和要约,避免因误解而导致合同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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