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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樽律所】法定监护与指定监护,意定监护优先权解析与法律适用
发布时间:2025/04/18 作者:国樽律所

在探讨法定监护与指定监护的优先权问题时,我们首先需要明确两者的概念和适用场景,法定监护是指根据法律规定,由特定亲属或组织承担监护职责的一种监护方式,而指定监护则是在法定监护无法适用或存在争议时,由法院或其他有权机关指定的监护方式。

意定监护的优先性

1、法定监护与意定监护的冲突:当法定监护与意定监护发生冲突时,意定监护通常享有优先权,法定监护是由法律直接规定的监护顺序,而意定监护是成年人在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下,通过书面形式指定的监护人,这种指定更加符合被监护人的真实意愿,因为它是在被监护人清醒和有能力表达意愿时作出的。

意定监护,又称“委托监护”,是指成年人在自己清醒的时候,选择一个自己最信任的人,无论是亲属还是非亲属,书面指定被委托者作为自己失能后的监护人,负责照顾自己的生活,处置自己的财产、权利等,这种监护方式强调了个人的自主权和隐私保护。

2、法律的主观性:在法律层面,意定监护的优先性体现在其符合意思自治原则,成年人在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下所作出的选择,应当得到法律的尊重和保护,意定监护的发生通常早于法定监护,其更加贴近被监护人的真实意愿。

法定监护的适用

3、法定监护的具体内容:法定监护是指由法律直接规定监护人范围和顺序的监护方式,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法定监护人,这种监护关系基于血缘关系,无需额外协商。

4、指定监护的延伸:指定监护实际上是法定监护的延伸,通常在法定监护人存在争议时产生,当未成年人的父母无法担任监护人时,可能由祖父母、兄姐等按顺序担任。

5、监护人的优先级:在法定监护和指定监护中,法定监护通常具有优先权,父母作为未成年子女的第一顺位监护人,其监护权通常优于其他亲属或组织。

意定监护人与法定监护人的优先受偿权

6、意定监护人的优先受偿权:在法定监护与意定监护发生冲突时,意定监护人的权利和义务在特定情况下享有优先权,如果被监护人已事先指定意定监护人,且该监护人具备照顾被监护人的能力和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当被监护人无法表达自己的意愿或自行照顾时,意定监护人的职责应当置于法定监护人之先。

7、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十三条规定,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公民可以与近亲属、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事先协商,并以书面形式确定自己的监护人,在自己丧失或者部分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时,由该监护人履行监护职责。

指定监护的相关规定

8、指定监护的办理方法:指定监护的办理通常需要监护人和被监护人共同出席,签署监护协议,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可以与亲人或志愿监护者通过书面决定,指定自己的监护人。

9、未成年人的监护人争议:如果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存在争议,可以由未成年人的父亲、母亲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在其亲属中指定有监护能力的人来进行监护。

10、遗嘱指定监护人的要求:根据《民法典》的相关规定,被监护人的父母可以通过遗嘱指定监护人,依法具有监护资格的人之间可以协议确定监护人,协议确定监护人应当尊重被监护人的真实意愿。

在法定监护与指定监护的优先权问题上,意定监护通常享有优先权,因为它更符合被监护人的真实意愿,体现了意思自治原则,在特定情况下,法定监护和指定监护也可能具有优先权,在处理监护事务时,应当综合考虑各种因素,确保被监护人的合法权益得到充分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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