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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樽律所】民法典悬赏广告性质解析,单方允诺与要约结合的法律约束力
发布时间:2025/04/18 作者:国樽律所

民法典合同编中的悬赏广告性质解析

在《民法典》合同编中,悬赏广告作为一种独特的法律现象,其性质引起了广泛的讨论和关注,本文将深入探讨悬赏广告的性质,并分析其相关的法律规定。

1、悬赏广告的性质:单方允诺之债

悬赏广告的性质首先表现为单方允诺之债,即广告人以广告的形式声明,对于任何完成悬赏广告中规定的特定行为的个人,将支付广告中约定的报酬,这种声明实际上是一种单方面的承诺,一旦有他人完成了悬赏广告中所规定的特定行为,广告人就必须按照承诺支付报酬,这一性质体现了悬赏广告的约束力,即一旦广告发布,广告人即受其承诺的约束。

【法律依据】《民法典》第四百六十四条规定:“合同是民事主体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的协议。”这为悬赏广告的性质提供了法律依据。

2、悬赏广告性质的争议:单方行为还是要约行为

关于悬赏广告的性质,存在两种不同的观点,一种观点认为,悬赏广告属于单方行为,可以引发单方允诺之债,另一种观点则认为,悬赏广告属于要约,可以引发合同之债,根据《民法典》第四百九十九条的规定,悬赏人以公开方式声明对完成特定行为的人支付报酬的,完成该行为的人可以请求其支付,这一规定表明,悬赏广告具有要约的性质,一旦有人完成了悬赏广告中所规定的行为,即构成承诺,合同因此成立。

3、悬赏广告的法律分析:单方允诺与合同行为的结合

悬赏广告的法律分析表明,其本质是一种单方允诺行为,广告人以广告的形式声明对完成特定行为的个人提供报酬的承诺,这是一种单方面的意思表示,当有人完成了悬赏广告中所规定的行为时,这种单方允诺行为就转化为合同行为,即广告人与完成行为的个人之间形成了一种合同关系。

4、悬赏广告的内容:明确具体,具有法律约束力

悬赏广告的内容必须具体明确,包括悬赏广告的发布者、悬赏对象、完成特定行为的要求以及约定的报酬等,悬赏广告作为一种意思表示,具有以下法律特征:

目的意思:表意人意图通过自己的行为实现的具体民事关系及其内容。

行为意思:表意人将自己的目的意思表现于外部的愿望和意识。

效力意思:表意人意图使自己的行为发生法律约束力的愿望和意识。

悬赏广告作为一种实践性的有偿行为,其合同性质在法律上得到了明确。

5、悬赏广告的性质:单方允诺与要约的结合

悬赏广告的性质是单方允诺与要约的结合,广告人以广告的形式发布悬赏广告,实际上是一种要约行为,邀请不特定的人完成特定行为,一旦有人完成了该行为,即构成承诺,合同因此成立,这种性质体现了悬赏广告的独特性和法律约束力。

【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3条规定,悬赏人以公开方式声明对完成一定行为的人支付报酬,完成特定行为的人请求悬赏人支付报酬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悬赏广告作为一种特殊的法律现象,其性质在《民法典》合同编中得到了明确的界定,悬赏广告的性质是单方允诺与要约的结合,其内容必须具体明确,具有法律约束力,对于悬赏广告的性质和内容的理解,有助于我们更好地理解和运用悬赏广告这一法律工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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