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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樽律所】挖掘民族智慧,守护民间瑰宝,我国民间文学艺术法律保护探讨
发布时间:2025/04/18 作者:国樽律所

民间文学艺术作品保护条例

民间文学艺术,作为中华民族文化的瑰宝,承载着丰富的历史记忆和民族智慧,为了深入探讨这一领域的法律保护问题,本文将从民间文学艺术的定义、法律特征出发,分析我国民间文学艺术保护的具体设想,以期对我国民间文学艺术保护立法提供有益的参考,同时助力于民族文化遗产的挖掘、民族文化的弘扬与繁荣。

法律分析的角度来看,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保护问题至关重要,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涵义丰富,既包括口头传承的民间故事、诗歌、谜语,也包括音乐形式的民歌、器乐,以及活动形式的民间舞蹈、游戏、艺术与宗教仪式,甚至包括有形形式的民间艺术品、乐器与建筑艺术,这些作品的法律保护,不仅关乎其社会群体归属性,更在于确保作品的原创性与传承性不受侵犯。

我国法律对民间艺术的保护规定

在法律层面,我国对民间艺术的保护有着明确的规定,以下是对相关法律条文的详细解读:

一、根据《著作权法》第六条的规定,国务院有权立法保护民间文学艺术作品。《非物质文化遗产法》第四十四条也作出了知识产权保护的指示性规定,为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保护提供了法律依据。

二、在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财产权利方面,我国法律明确规定,财产权利不能转让,但允许授权使用,对于以营利为目的,且在传统和习惯之外使用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情况,必须取得民间文学艺术主管部门或者有关社会群体的许可,这是由于民间文学艺术作品具有特殊性,其著作权保护办法由国务院另行规定。

三、杂技作为民间艺术的一种,同样受到著作权法的保护,我国法律明确规定了杂技艺术作品属于著作权保护的范围,尤其是杂技表演者创作的相关艺术作品,他人不得随意侵犯,在申请授权后,他人可以使用这些作品。

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法律保护及其特征

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法律保护具有以下特征:

一、从民间文学艺术的涵义和法律特征出发,对民间文化作品的法律保护问题进行探讨和分析,提出了一些关于我国民间文学艺术保护的具体设想,这些设想旨在对我国民间文学艺术保护立法提供有益的参考,同时助力于民族文化遗产的挖掘、民族文化的弘扬与繁荣。

二、在法律上,民间文学艺术作品受到保护,旨在防止不正当利用及侵害行为,依据《保护民间文学表达形式,防止不正当利用及其他侵害行为的国内法示范法条》,民间文学表达形式分为四个主要类别:口头形式、音乐形式、活动形式与有形形式。

三、在《保护民间文学表达形式、防止不正当利用及其它侵害行为的国内法示范法条》中,将民间文学艺术作品定义为以传统文化元素为组成基础,由某地区、某国家的某个人或一个群体创作并加以传承和保存,可以折射创作群的整体艺术取向的文学艺术成果。

国务院立法保护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规定出现在哪里

国务院立法保护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规定出现在以下法律文件中:

一、根据《著作权法》第六条的规定,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著作权保护办法由国务院另行规定。

二、在司法保护上,确立了以下重要原则:民间文学艺术作品著作权由产生、传承该作品的特定区域民族群体共同享有,依法成立的民族区域政府有权代表该区域民族群体作为诉讼主体主张权利;对民间文学艺术作品进行改编等再度创作,无须经过许可,也不需支付相关费用。

三、虽然我国在传统知识保护领域内的立法并没有显著进步,但已经出台的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包括《传统工艺美术保护条例》(1997)、《云南省民族民间传统文化保护条例》(2000)和《贵州省民族民间传统文化保护条例》(2002),这些法规为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保护提供了法律依据。

四、我国著作权法的保护对象包括文学艺术作品、计算机软件作品、民间文学艺术作品、实用艺术品以及外观设计作品等,但对于单纯的会议记录、思想、操作方法、竞技体育活动等,由于它们不具有独创性和可复制性,达不到作品的高度,因此不受著作权法保护。

五、1990年,《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通过,其中第六条将著作权法对民间文学艺术作品具体保护办法的制定工作交予国务院,依据该规定,国务院授权国家版权局和文化部共同制定《中国民间文学艺术作品保护条例》,由于种种原因,这一条例在很长一段时间内并未进入立法程序,直到2001年,《著作权法》修订版出台,原第六条未作更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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