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第225条为执行行为异议提供了明确的法律依据,这一条款规定,当事人或利害关系人若认为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有权向负责执行的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以下是针对这一法律条文的几个案例分析。
案例一:执行异议确认买卖不破租赁
在法院执行涉案房产时,承租人可能会提出执行行为异议,以防止法院在拍卖等执行环节将承租人的利益排除在外,某承租人与被执行人签订了一份合法有效的房屋租赁合同,并已支付租金并实际占有使用租赁物,当法院查封该房产时,承租人依据民诉法第225条提出书面异议,认为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对于此类异议,若未得到支持,承租人可以在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而非提出执行异议之诉。
案例二:法律主观
民诉法第242条规定,人民法院有权根据不同情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被执行人的财产,但应当保留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品,这一条款体现了法律对被执行人及其家属基本生活权益的保障。
案例三:当事人概念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27条规定,执行过程中,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当事人”的概念较为容易理解,通常指在法律关系中享有权利义务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民诉法225条与227条区别执行异议审查期限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25条、第227条及《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解释》第5条的规定,执行异议的审查期限均为15日,且没有延长审限的规定,上述《解释》第9条规定申请复议的可以延长审限,由此可知执行异议案件不可以延长审限。
两个法条关联性
两个法条并非一码事,两者没有关联性,不能作区别分析。《民诉法》对两个法条的规定原文如下:
第二百零二条: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解除婚姻关系的判决、调解书,不得申请再审。
第二百二十五条: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向负责执行的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
民诉法225条和227条执行裁定申请再审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99条的规定,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认为有错误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或者当事人双方为公民的案件,也可以向原审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当事人申请再审的,不停止判决、裁定的执行。
执行行为异议与案外人异议
执行行为异议是指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行为即执行措施或程序违反法律规定所提出的异议,案外人异议是指案外人,即当事人以外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认为执行法院对某项特定标的物的执行,侵害其实体法上的权利,向执行法院提出的异议。
民诉法225条规定受理条件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25条的规定,执行过程中,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中止对该标的的执行;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
执行异议审查期限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25条、第227条及《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解释》第5条的规定,执行异议的审查期限均为15日,且没有延长审限的规定。
执行异议确认买卖不破租赁的规定申请材料
因买卖不破租赁交易而引发的执行异议,申请者应向法院提交以下材料:申请者的身份证、关于买卖不破租赁交易的相关证据材料、送达地址和联系方式,若还需补充其他材料,人民法院在收到执行异议申请书后三天内会通知当事人补足。
承租人权利
提出房屋租赁执行异议的条件是,承租人在人民法院采取查封等保全或执行措施之前已经与被执行人签订了合法有效的房屋租赁合同,并已按约支付租金,并实际占有使用租赁物。
利害关系人有权向法院提出撤销执行吗撤销合同
对于可撤销合同,当事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与合同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也可以依法提起诉讼,申请撤销合同。
撤销决定
捐助法人的决策机构、执行机构或者法定代表人作出决定的程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法人章程,或者决定内容违反法人章程的,捐助人等利害关系人或者主管机关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该决定,捐助法人依据该决定与善意相对人形成的民事法律关系不受影响。
民诉法225条可否用于实体判决适用条件
根据现有民事诉讼法律规定,案外人无权对执行行为违法提出异议,因为民诉法第225条规定: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向负责执行的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从规定看,只有当事人和利害关系人,没有案外人。
实体判决
《民诉法》第225条,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向负责执行的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该条款不适用于实体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