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国的法律体系中,合同的变更与撤销是民法中重要的组成部分,近年来,随着《民法总则》的颁布实施,合同法的部分内容发生了重大调整,一个显著的变化便是取消了“可变更合同”的规定,仅保留了“可撤销合同”的制度。
我们需要明确什么是可撤销的民事行为,在法律上,可撤销的民事行为指的是虽然已经成立并生效,但由于意思表示不真实,行为人可以行使撤销权,使其自始不发生效力的民事行为。《民法总则》第147条规定,基于重大误解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行为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可撤销合同是民法中可变更和可撤销的民事行为的一种,它主要指的是意思表示不真实的合同,这种合同的效力并非绝对无效,而是取决于当事人的意志,是一种相对无效的合同,与绝对无效的合同不同,可撤销合同在未被撤销前,其法律效力仍然存在。
在《民法总则》实施之前,我国法律中存在可变更合同的规定,这意味着,一旦合同内容发生变化,当事人可以请求变更合同,只要变更的内容明确,且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随着《民法总则》的颁布,这一制度被取消,取而代之的是可撤销合同制度。
根据《民法典》第五百四十三条的规定,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合同,但需要注意的是,当事人对合同变更的内容约定不明确的,推定为未变更,这意味着,合同变更必须明确、具体,否则将不产生法律效力。
《民法总则》第一百五十一条将《民法通则》中的“乘人之危”与“显失公平”的规定合并为一条,规定一方利用对方处于危困状态、缺乏判断能力等情形,致使民事法律行为成立时显失公平的,受损害方有权请求法院或仲裁机构撤销,这一规定进一步明确了可撤销合同的情形。
民法总则取消了可变更合同的规定,仅规定了可撤销合同制度,这一变化对于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市场经济秩序具有重要意义。
可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有哪些
在法律实践中,可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主要包括以下几种情形:
1、重大误解:当事人因对行为本质、相对人行事、标的物特性等方面产生错误理解,从而导致较大损失。
2、欺诈:一方故意提供虚假信息或隐匿真实情况,诱导另一方做出错误决定。
3、显失公平:民事行为效果明显违背公平原则的行为。
4、因欺诈而订立的不损害国家利益的合同;因胁迫而订立的不损害国家利益的合同。
5、基于重大误解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第三人实施欺诈行为,使一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一方或者第三人以胁迫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
这些情形下的民事法律行为,当事人可以行使撤销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可撤销合同的情形有哪些
可撤销合同的情形主要包括以下几种:
1、欺诈:一方当事人故意实施某种欺骗他人的行为,并使他人陷入错误而订立的合同。
2、胁迫:行为人以给公民及其亲友的生命健康、财产等造成损害,或者以给法人的荣誉、财产等造成损害为要胁,迫使对方作出违背真实意思表示的行为。
3、重大误解:当事人因对行为本质、相对人行事、标的物特性等方面产生错误理解,从而导致较大损失。
4、显失公平:订立合同时,他人陷入危困状态,造成订立的合同显失公平。
5、以欺诈、胁迫的手段,使他人违背真实意思表示签订合同。
这些情形下的合同,当事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撤销。
民法典总则合同如何变更
在民法典总则中,合同的变更主要遵循以下原则:
1、当事人协商一致:合同变更必须基于当事人的自愿,经双方协商一致。
2、明确变更内容:当事人对合同变更的内容约定不明确的,推定为未变更。
3、依法办理手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变更合同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的,依照其规定。
合同变更包括以下几种情况:
1、当事人协商一致,对合同内容进行修改。
2、当事人协商一致,增加或者减少合同内容。
3、当事人协商一致,将合同内容部分或者全部替换。
需要注意的是,合同变更应当符合法律规定,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
民法典总则对合同的变更作出了明确规定,旨在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市场经济秩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