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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开发商逾期交付房屋,买方是否有权要求退房?
发布时间:2023/10/30 作者:国樽律所

若一方延迟履行合同的重要债务,在合理的期限内,另一方在催告后仍未履行,另一方可以终止合同。《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解释》对于"合理期限"做了明确规定。根据这一解释,如果卖方延迟交付房屋,在催告后三个月内仍未履行,买卖双方一方要求解除合同的,应当予以支持,但如果双方另有约定,则不适用。这个解释还规定,如果法律没有明确或者双方没有达成协议,在对方催告之后,解除权的合理期限为三个月。对方不催告的,解除权应当自解除权发生之日起一年内行使;超过期限不行使的,解除权消失。

因此,如果开发商推迟交付房屋,购房人可以要求解除合同并退还房款。但是,必须按照法定条件和程序办理。

关于逾期交房的诉讼时效

关于买家在约定的交房日期两年后以上才向卖家提出房屋交付请求是否逾期诉讼期的问题,存在两种不同的观点:第一种观点认为,买家应在两年的诉讼时效期内行使出卖方交付房屋的请求权;如果超过了两年的诉讼时效期而要求出卖方交房,表示其已失去了行使权利的状态,因此胜诉权已经消磨。第二种观点认为,买家在约定的交房日期两年后提出房屋交付请求并不能简单地视为逾期诉讼期,而应根据出卖方是否具备交付条件来进行区分处理。

关于买受人要求卖方在合同规定期限届满后两年以上办理所有权工商变更,是否超过诉讼时效期限,也有两种观点:第一种观点认为,卖方的主要义务是将房屋的占用转让给买方,更重要的是转让房屋的所有权。如果出卖人只履行了向买受人交付房屋的义务,但未在合同规定的期限届满时办理房屋所有权证,则表示未履行转移房屋所有权这一最重要的主要义务,已构成违约,诉讼时效期间应从此时开始计算。因此,如果买受人未在出卖人违约后的两年内要求办理房屋所有权证,就超过了诉讼时效期间,丧失了胜诉的权利。第二种观点认为,若房屋已经交付给买受人,且买受人超过约定办理房屋所有权证的期限两年后才要求出卖人办理房屋所有权证,应支持买受人的请求。

当商品房买卖合同中约定的出卖人交付房屋的期限到期时,买受人可以根据合同约定要求出卖人交付房屋。这种要求属于债权请求权,适用《民法通则》关于诉讼时效的规定。根据实际情况,需要区分诉讼时效期间的计算日期:如果房屋已经具备法定交付条件,诉讼时效期间应从合同约定的交付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房屋未具备法定交付条件的,应当自房屋具有法定交付条件之日起计算诉讼时效期。

房屋已由出卖人交付给买受人,买受人已经实际拥有该房屋。买受人要求出卖人转移房屋所有权并办理相关登记手续的请求具有物权的性质,不受诉讼时效规定的限制。

购买预售商品房时,开发商常承诺准时交房,但真到交房时,不能履行承诺。如果开发商延迟交付房屋或无法按预期交付房屋,买方是否可以要求开发商协助退房?如果购房者想要退房,购房者还能收回押金和首期付款吗?如果开发商既不办理退房手续也不交付房屋,购房者还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吗?有时间限制吗?这些问题需要咨询专业房地产律师并得到明确答案。购房者也可请求律师介入解决相关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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