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国的基层民主建设中,村民委员会选举法发挥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它不仅规定了选举的基本程序,还明确了罢免、辞职与补选的相关规定,确保了村民的监督权利和民主管理的实施。
1. 西藏自治区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监督与民主管理的保障
西藏自治区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对罢免、辞职与补选的程序做了详尽的规定,根据第三十三条,村民委员会的工作受到村民的监督,当本村五分之一以上的有选举权的村民联名提出罢免要求时,必须以书面形式提出,并详细说明罢免理由。
2. 广东省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差额选举与另行选举
在广东省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中,针对第一次选举得票未过半数的情况,补选的要求降低至总票数的三分之一,他人”的定义,即是否指候选人中的一员,还是候选人之外的适格主体,需参照《广东省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该条款指出,另行选举时,候选人应按照前一次投票时得票多少的顺序,从未获当选者中确定。
3. 吉林省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补选的具体流程
吉林省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第七章详细阐述了罢免、辞职和补选的流程,第三十六条规定,村民委员会成员需接受村民监督,五分之一以上的有选举权的村民联名可发起罢免要求,罢免要求需以书面形式提出,并送至村民委员会和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
法律分析:补选的程序与要求法律分析部分指出,村民委员会成员出缺时,可以由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进行补选,补选程序参照村民委员会选举投票程序,补选个别成员由村民委员会主持,补选全体成员由重新推选产生的村民选举委员会主持,若村民委员会没有妇女成员,补选时至少应补选一名妇女成员。
5. 海南省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职务终止与补选规定
海南省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明确了职务终止、罢免、辞职与补选的程序,第三十九条规定,当选的村民委员会成员中,若有法定近亲属关系,仅能留任一人,以职务高低决定,若职务相同则由得票多者留任。
6. 西藏自治区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罢免、辞职与补选的程序
西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议事规则的选举、辞职和罢免章节规定了关键人员的提名和选举程序,第三十八条规定,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重要职位的人选,如常委会主任、副主任等,提名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进行。
7. 浙江省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规范选举与保障民主权利
为规范村民委员会选举工作,保障村民依法行使民主权利,浙江省制定了《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该办法对辞职与补选程序做了详细规定,确保了村民的民主权利。
8. 吉林省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妇女成员与委员会设置
吉林省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八条规定,村民委员会成员中应当有妇女成员,村民委员会可根据需要设立人民调解、治安保卫、公共卫生与计划生育等委员会,成员可以兼任下属委员会的成员。
9. 村委会两次选举候选人均未过半第三次可以另选他人吗?
若两次选举候选人均未过半,第三次选举可以另选他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九条,有选举权的村民的过半数投票,选举有效;候选人获得参加投票的村民的过半数的选票,始得当选。
10. 海南省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辞职申请与职务终止
海南省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对辞职申请和职务终止做了规定,第五十五条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省、自治区、直辖市、设区的市、自治州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可以向选举他的人民代表大会的常务委员会书面提出辞职。
村委会成员少一个人如何补选村委会成员出现缺额时,可以进行补选,补选的具体程序包括召开支部委员会确定增补委员候选人条件,组织全体党员酝酿提名,然后根据多数党员的意见确定增补委员候选人的初步人选,若主任缺职,由副主任递补;副主任缺职,由原当选时第一轮计票得票最多的委员递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