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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樽律所】解析格式条款无效七大情形,保障权益,避免损失
发布时间:2025/04/18 作者:国樽律所

在现代社会,格式条款广泛应用于各类合同中,如购买商品、签订服务协议等,并非所有格式条款都是合法有效的,以下是对格式条款无效情形的详细解析。

一、格式条款无效的情形

1、人身损害责任免除条款:若格式条款中包含造成对方人身损害的免责条款,则该条款无效,这是因为,任何人在造成他人人身损害的情况下都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财产损失责任免除条款:类似地,若格式条款中包含因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免责条款,该条款同样无效,这是因为,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的财产损失,责任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3、不合理免责条款: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若不合理地免除或减轻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或限制对方主要权利,则该条款无效,这是因为,格式条款的制定应当遵循公平、公正的原则,不能损害对方的合法权益。

4、排除对方主要权利条款:若格式条款中排除对方的主要权利,如知情权、选择权等,则该条款无效,这是因为,对方的主要权利应当得到保障。

5、欺诈、胁迫手段订立的条款:若格式条款是在欺诈、胁迫手段下订立的,则该条款无效,这是因为,合同是双方意思表示一致的法律行为,任何一方都不应受到欺诈、胁迫。

6、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利益:若双方当事人恶意串通,共同订立格式条款,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者利益,则该条款无效。

7、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若格式条款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如逃避税收、逃避法律责任等,则该条款无效。

二、法律分析

1、民事行为能力:当事人不具备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时,签订的格式条款无效,未成年人签订的格式条款无效。

2、意思表示不真实:若格式条款中的意思表示不真实,如欺诈、胁迫等,则该条款无效。

3、违反强制性法律规定:若格式条款违反了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则该条款无效。

4、不合理地免除或减轻责任、加重对方责任、限制对方主要权利:若格式条款提供方不合理地免除或减轻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限制对方主要权利,则该条款无效。

5、违背公序良俗:若格式条款违背了公序良俗,如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等,则该条款无效。

三、律师解读

1、欺诈、胁迫手段:一方以欺诈、胁迫手段订立格式条款,损害国家利益的,该条款无效。

2、恶意串通: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利益的,该条款无效。

3、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该条款无效。

4、免除自身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免除自身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条款无效。

5、社会公共利益: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该条款无效。

格式条款的无效情形多种多样,其核心在于保障双方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在签订格式条款时,双方都应充分了解相关法律法规,避免因格式条款无效而造成不必要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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