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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樽律所】深入解析,抢劫罪中的吸收犯判定与案例探讨
发布时间:2025/04/18 作者:国樽律所

抢劫罪属于吸收犯吗?如何判定

在刑法学领域,吸收犯是一个独特的概念,它涉及到犯罪行为的相互吸收与转化,所谓吸收犯,是指在一系列犯罪行为中,一个犯罪行为吸收了另一个犯罪行为,使得后一行为取代前一行为的定罪与处罚,以下,我们将通过具体案例和深入分析,来探讨抢劫罪是否属于吸收犯,以及如何进行判定。

1、刑法中的吸收犯:一个行为吸收另一个行为

在刑法中,吸收犯的典型例子是入室抢劫,假设有人入室抢劫,其预备阶段的行为触犯了非法侵入住宅罪,但实际实施的抢劫行为更为严重,在这种情况下,抢劫罪就吸收了非法侵入住宅罪,仅以抢劫罪进行定罪与处罚,这表明,一个犯罪行为可以吸收另一个犯罪行为,使得后一行为取代前一行为的定罪与处罚。

2、吸收犯的情形:数行为相互独立,触犯不同罪名,具有吸收关系

吸收犯,是指事实上存在数个不同的行为,其一行为吸收其他行为,仅成立吸收行为一个罪名的犯罪,甲教唆乙犯罪,后又帮助乙犯罪,甲的帮助行为应为教唆行为所吸收,以教唆犯论处,再如,N行为侵犯N法益,成立数罪按照一罪处罚。

吸收犯的常见情形包括:重行为吸收轻行为,如伪造货币后又出售的,伪造吸收了出售;实行行为吸收预备行为,如准备入户抢劫,抢劫罪吸收了非法侵入住宅罪;主行为吸收从行为,即在共同犯罪中,行为人分别起到了主要作用、次要作用与较小作用时,由起主要作用的行为吸收其他行为。

3、刑法中吸收犯的情形:重行为吸收轻行为、实行行为吸收预备行为、主行为吸收从行为

在刑法中,吸收犯有以下三种情形:

(一)重行为吸收轻行为:重行为既指行为的程度,也指行为的性质,前后的犯罪行为有轻有重时,按照重罪吸收轻罪的原则,轻行为被重行为吸收。

(二)实行行为吸收预备行为:预备行为是实行行为的必经阶段,先有预备行为,继而才实施实行行为时,预备行为被实行行为吸收。

(三)主行为吸收从行为:即在共同犯罪中,行为人分别起到了主要作用、次要作用与较小作用时,由起主要作用的行为吸收其他行为。

4、典型案例:吸收犯与牵连犯的区别

在刑法中,吸收犯与牵连犯是两个容易混淆的概念,吸收犯与牵连犯的区别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法律分析:吸收犯是指数个犯罪行为被其中一个犯罪行为吸收,仅成立吸收行为一个罪名的情况,牵连犯应是指犯罪人以实施某一犯罪为目的,而其犯罪方法或结果行为触犯其他罪名的犯罪。

(二)两罪之间的关系:吸收犯两罪之间存在着必然的关系,牵连犯两罪之间则不是必然的关系。

(三)具体表现:牵连犯的数行为表现为手段行为、目的行为和结果行为,吸收犯的数行为表现为预备行为、未遂行为、实行行为、中止行为、组织行为、教唆行为、帮助行为等。

通过以上分析,我们可以得出结论:抢劫罪属于吸收犯,在抢劫罪中,如果犯罪人在实施抢劫过程中,触犯了其他罪名,如非法侵入住宅罪,那么抢劫罪将吸收非法侵入住宅罪,仅以抢劫罪进行定罪与处罚,在实际操作中,还需结合具体案例进行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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