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国的司法实践中,指定管辖是一种重要的管辖方式,旨在确保案件能够得到公正、高效的审理,以下是几种常见的指定管辖的情形:
1. 法律分析:指定管辖的适用情形
指定管辖的适用情形包括:
(一)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由于特殊原因,不能行使管辖权,所谓特殊原因,包括事实上和法律上的原因,由于自然灾害、战争等不可抗力因素,或者法院内部出现回避、审判人员不足等情况,导致有管辖权的法院无法正常行使管辖权。
(二)指定管辖,是指上级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指定其辖区内的下级法院对某一具体案件行使管辖权,根据《民事诉讼法》第36条和第37条的规定,指定管辖有以下几种情况:接受移送案件的人民法院认为移送的案件按法律规定不属于本院管辖的,依法报请上级法院指定管辖。
2. 指定管辖的适用条件
指定管辖的适用条件为:
(一)管辖权不明:根据现行法律规定,不能确定明确的管辖法院,即“无人应管”的情形。
(二)有争议且协商不成:依法几个机关同时均可以管,经过协商仍然没能确定管辖机关的情形。
(三)不方便管:因为客观或者紧急情况,有管辖权的法院不宜行使管辖权。
3. 行政案件指定管辖的情形
在行政案件中,指定管辖的情形如下:
(一)对管辖权发生争议的,报请共同的上级公安机关指定管辖。
(二)对于重大、复杂的案件,上级公安机关可以直接办理或者指定管辖。
(三)上级公安机关直接办理或者指定管辖的,应当书面通知被指定管辖的公安机关和其他有关的公安机关。
对于什么的案件上级公安机关可以直接办理或者指定管辖
在刑事案件中,上级公安机关可以直接办理或者指定管辖的情形包括:
1. 对管辖不明确的刑事案件
对管辖不明确的刑事案件,可以由有关公安机关协商确定管辖,对管辖有争议或者情况特殊的刑事案件,可以由共同的上级公安机关指定管辖。
2. 法律分析
对管辖权发生争议的,报请共同的上级公安机关指定管辖,对于重大、复杂的案件,上级公安机关可以直接办理或者指定管辖,上级公安机关直接办理或者指定管辖的,应当书面通知被指定管辖的公安机关和其他有关的公安机关。
3. 公安机关内部对刑事案件的管辖
公安机关内部对刑事案件的管辖,按照刑事侦查机构的设置及其职责分工确定。
可以指定管辖的情形有哪些指定管辖的情形主要包括以下几种:
1. 依据相关法律条文,指定管辖可分为三类情况
(一)受移送人民法院若判定移送案件无权管辖,需上报上级法院请求指定管辖。
(二)有管辖权的法院因故无法行使管辖权时,亦须由上级法院指定管辖,此类原因可能涉及法律或实际因素(如审判人员回避)。
(三)当人民法院间对管辖权产生争议且协商未果时。
2. 指定管辖的适用情形
(一)接受移送案件的人民法院认为移送的案件按法律规定不属于本院管辖的,依法报请上级法院指定管辖。
(二)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因特殊原因不能行使管辖权的,由上级法院指定管辖。
3. 法律分析
指定管辖的法定情形有:
(一)依据法律规定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因为某种特殊原因而不能行使管辖权的,如事实上的原因,发生了地震、洪水等不可抗力因素或者是法律上的原因需要回避。
(二)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具有管辖权,人民法院之间因为关管辖权发生争议的,经双方法院协商仍未能解决管辖权争议的。
指定管辖的法律规定包括哪些1. 法律分析
指定管辖,是指裁定管辖的一种,上级法院以裁定的方式将某一案件交由某一下级法院受理,目的在于防止和解决因管辖不明而发生的争议。
2. 法律依据
《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规定: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由于特殊原因,不能行使管辖权的,由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人民法院之间因管辖权发生争议,由争议双方协商解决;协商解决不了的,报请它们的共同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
3. 指定管辖的适用情形
(一)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由于特殊原因,不能行使管辖权,所谓特殊原因,包括事实上和法律上的原因。
(二)因管辖权发生争议,经双方协商未能解决争议。
4. 管辖恒定适用情形
(一)诉讼标的额的变化。
(二)当事人住所地、经常居住地的变化。
(三)法院辖区的变化(因行政区划的变化而发生)。
通过以上分析,我们可以看出,指定管辖在司法实践中具有重要的意义,它有助于确保案件得到公正、高效的审理,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我们也要加强对指定管辖的法律规定和适用情形的学习,提高自身的法律素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