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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樽律所】2017年民事诉讼法解释解读,规范虚假诉讼,保障司法公正
发布时间:2025/04/18 作者:国樽律所

新民事诉讼法解释2017:深化司法改革,保障诉讼诚信

在新时代的法治建设中,2017年民事诉讼法解释的出台,标志着我国民事诉讼制度的一次重大改革,以下是针对新民事诉讼法解释的详细解读,旨在规范和查处虚假民事诉讼案件,维护诉讼诚信,保障民事诉讼活动正常进行,维护司法权威。

一、规范虚假诉讼,维护司法权威

第一条明确指出,为规范和查处虚假民事诉讼案件,维护诉讼诚信,保障民事诉讼活动正常进行,维护司法权威,根据有关法律和司法解释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意见,这一条的核心在于强调对虚假诉讼的严厉打击,确保司法公正,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二、保障当事人诉讼权利,实现有案必立、有诉必理

第二条旨在依法保障当事人充分行使诉讼权利,对人民法院依法应当受理的案件,做到有案必立、有诉必理,这一规定体现了对当事人诉讼权利的尊重和保障,确保每一个案件都能得到公正的审理。

具体而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并结合宁波市两级法院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以确保诉讼程序的规范性和有效性。

三、股东名册、公司登记等纠纷的管辖规定

第二十二条规定,因股东名册记载、请求变更公司登记、股东知情权、公司决议、公司合并、公司分立、公司减资、公司增资等纠纷提起的诉讼,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确定管辖,第二十三条规定,债权人申请支付令,适用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由债务人住所地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这些规定明确了不同类型案件的管辖原则,有助于提高诉讼效率,减少管辖争议。

四、调解程序的规范与完善

第一百五十条规定,人民法院调解民事案件,需由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承担责任的,应当经其同意,该第三人在调解书送达前反悔的,人民法院应当及时裁判,这一规定强调了调解程序的严肃性,确保调解结果的公正性。

五、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的稳定性与修订情况

2017年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自2015年2月4日起施行,至2019年3月未进行过修改,这表明,司法解释在实施过程中得到了有效的执行,同时也反映了其稳定性和适应性。

2017年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管辖:细化规定,明确界限

一、保障当事人充分行使诉讼权利

第一条再次强调,为依法保障当事人充分行使诉讼权利,对人民法院依法应当受理的案件,做到有案必立、有诉必理,这一规定是民事诉讼制度的基础,确保了当事人诉讼权利的实现。

二、司法确认调解协议的管辖

第三百五十三条规定,申请司法确认调解协议的,双方当事人应当本人或者由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八条规定的代理人向调解组织所在地基层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法庭提出申请,第三百五十四条规定,两个以上调解组织参与调解的,各调解组织所在地基层人民法院均有管辖权。

这些规定明确了司法确认调解协议的管辖原则,有助于当事人及时、便捷地解决纠纷。

三、合同纠纷的管辖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7修正)》第23条的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这一规定体现了合同履行地原则,有利于维护合同双方的合法权益。

四、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诉中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管辖问题的请示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因申请诉中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管辖问题的请示,反映了司法实践中的一些具体问题,有助于进一步明确管辖原则。

2017年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防范查处虚假民事诉讼案件意见:严打虚假诉讼,维护司法公正

一、虚假诉讼的定义与规制

《解释》明确,虚假诉讼包括单方或者与他人恶意串通,捏造身份、合同、侵权、继承等民事法律关系的行为,需要注意的是,民事诉讼法第112条、第113条规制的是“双方串通”虚假诉讼行为,而刑法规制的是“单方欺诈”和“双方串通”两种虚假诉讼行为,范围上广于民事诉讼法的规制范围。

四是虚假诉讼罪适用于民事执行程序,这一规定强调了虚假诉讼的严重性,有助于打击虚假诉讼行为。

二、调查取证与证人出庭

涉嫌虚假诉讼的,应当传唤当事人本人到庭,就有关案件事实接受询问,除法定事由外,应当要求证人出庭作证,要充分发挥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有关当事人和证人签署保证书规定的作用,探索当事人和证人宣誓制度。

三、法律依据与责任追究

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虚假诉讼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采取伪造证据、虚假陈述等手段,实施下列行为之一,捏造民事法律关系,虚构民事纠纷,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的。

这一规定明确了虚假诉讼的法律责任,有助于震慑虚假诉讼行为。

2017年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调解:全过程调解,保障当事人权益

一、调解程序的贯彻与实施

民事诉讼,调解可以贯彻全过程,也就是说,起诉前,法院可以调解,起诉后开庭前可以调解,开庭时可以调解,开庭后还可以调解,到执行过程中仍然可以调解。《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三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根据当事人自愿的原则,在事实清楚的基础上,分清是非,进行调解。

二、调解书的强制执行力

法院出具的调解书具有强制执行的效力,这一规定保障了调解结果的执行力,有利于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三、司法确认调解协议的管辖与申请

第三百五十三条规定,申请司法确认调解协议的,双方当事人应当本人或者由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八条规定的代理人向调解组织所在地基层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法庭提出申请,第三百五十四条规定,两个以上调解组织参与调解的,各调解组织所在地基层人民法院均有管辖权。

四、二审程序中的调解与发回重审

当当事人在第一审程序中提出的诉讼请求,原审人民法院未进行审理并作出判决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三百二十六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可以依据当事人自愿的原则进行调解,若调解不成功,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将案件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理。

2017年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民事诉讼立案登记制的内容:简化程序,保障诉权

一、民事诉讼法解释的内容概述

民事诉讼法解释的内容主要包括保障诉权、规范撤诉行为等,从立案审查制转变为立案登记制,体现了对当事人诉权的尊重和保障。

二、立案登记制的实施与意义

第一条为依法保障当事人充分行使诉讼权利,对人民法院依法应当受理的案件,做到有案必立、有诉必理,这一规定是立案登记制实施的基础,有助于提高诉讼效率,保障当事人诉权。

三、立案登记制的具体规定

民事诉讼法解释规定,人民法院接到当事人提交的民事起诉状时,对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的起诉条件,应当依法受理,这一规定明确了立案登记制的具体操作流程,有助于规范立案行为。

2017年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修改的内容有哪些:完善制度,保障公正

一、调解程序的保密与公开

第一百四十六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调解过程不公开,但当事人同意公开的除外,调解协议内容不公开,但为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公开的除外。

二、审判人员回避制度的严格执行

严格落实审判人员回避制度,确保司法公正。《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根据修改后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结合最高人民法院近年来有关回避制度司法解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进一步细化规定了审判人员应当自行回避、当事人有权申请审判人员回避的适用情形及处理程序,以杜绝人情案、关系案。

三、第三人撤销之诉的提起与期限

第十四条第三款规定,第三人认为生效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错误,损害其民事权益的,依照《人民法院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九十二条的规定,应当自知道或者是应当知道其民事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作出该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书的人民法院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

四、立案期限的确定与计算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三条规定的立案期限,因起诉状内容欠缺通知原告补正的,从补正后交人民法院的次日起算,由上级人民法院转交下级人民法院立案的案件,从受诉人民法院收到起诉状的次日起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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