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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樽律所】中国司法体系揭秘,指定管辖制度详解与案例解析
发布时间:2025/04/18 作者:国樽律所

哪些法院可以指定?

在我国的司法体系中,指定管辖是一种重要的管辖制度,它允许上级人民法院在特定情况下,对下级人民法院的管辖权进行指定或调整,以下是关于指定管辖的详细解读。

1、法律分析:指定管辖,是指上级人民法院可以指定下级人民法院审判管辖不明的案件,也可以指定下级人民法院将案件移送其他人民法院审判,这一制度的法律依据来源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九条,其中明确规定,刑事案件的侦查由公安机关进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2、指定管辖的情形:莫志欣律师指出,指定管辖的情形主要包括以下几种:一是接受移送案件的人民法院认为移送的案件按法律规定不属于本院管辖的,依法报请上级法院指定管辖;二是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因特殊原因不能行使管辖权的,由上级法院指定管辖,这里的特殊原因包括法律上的原因(如审判人员全部被申请回避)和事实上的原因(如自然灾害等)。

3、法律分析:指定管辖,是指上级人民法院以裁定方式,指定下级人民法院对某案件行使管辖权,指定管辖的实质是法律赋予上级人民法院在特殊情况下有权变更和确定案件管辖法院,与之相对的是移送管辖,是指地方人民法院受理某案件后,发现对该案无管辖权,依照法律规定,将该案件移送给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

4、上一级人民法院也可以指定与提出请求的人民法院同级的其他人民法院管辖,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的,应当将指定管辖决定书分别送达被指定管辖的人民法院和其他有关的人民法院。

指定管辖的适用情形有哪些?

1、法律分析:指定管辖的法定情形有:一是依据法律规定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因为某种特殊原因而不能行使管辖权的,如事实上的原因,发生了地震、洪水等不可抗力因素或者是法律上的原因需要回避;二是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具有管辖权,人民法院之间因为关管辖权发生争议的,经双方法院协商仍未能解决管辖权争议的。

2、适用指定管辖的两种情况根据《行政诉讼法》第22条的规定,一是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由于特殊原因,不能行使管辖权,特殊原因包括自然灾害、战争和意外事故、法律规定的原因,如当事人申请回避等,亦或是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专业技术水平、法律水平不足。

3、依据相关法律条文,指定管辖可分为三类情况:受移送人民法院若判定移送案件无权管辖,需上报上级法院请求指定管辖;有管辖权的法院因故无法行使管辖权时,亦须由上级法院指定管辖,此类原因可能涉及法律或实际因素(如审判人员回避);当人民法院间对管辖权产生争议且协商未果时。

刑事案件的指定管辖权是什么?指定管辖的情形都有哪些?

1、根据《刑事诉讼法》第十四条的规定,刑事案件由公安机关管辖,但下列刑事案件除外:(一)贪污贿赂犯罪,国家工作人员的渎职犯罪,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非法拘禁、刑讯逼供、报复陷害、非法搜查的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的犯罪以及侵犯公民民主权利的犯罪案件。

2、刑事诉讼管辖是指国家专门机关依法受理刑事案件的职权范围上的分工,即侦查机关与审判机关之间以及审判机关内部在直接受理刑事案件方面的分工,其中侦查机关与审判机关之间以及侦查机关内部的职能分工称为立案管辖,审判机关内部审理第一审刑事案件的分工称为审判管辖。

3、《刑事诉讼法》第二十六条几个同级人民法院都有权管辖的案件,由最初受理的人民法院审判,在必要的时候,可以移送主要犯罪地的人民法院审判。《刑事诉讼法》第二十七条上级人民法院可以指定下级人民法院审判管辖不明的案件,也可以指定下级人民法院将案件移送其他人民法院审判。

4、刑事案件指定管辖,是指上级人民法院以裁定方式,指定下级人民法院对某一案件行使管辖权,指定管辖的实质,是法律赋予上级人民法院在特殊情况下有权变更和确定案件管辖法院,以适应审判实践的需要,保证案件及时正确地裁判。 刑事案件由犯罪地的公安机关管辖。

5、刑事案件的管辖权按以下情况确定:刑事案件原则上应由犯罪地的人民法院管辖,犯罪地是指犯罪行为发生地,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的财产犯罪,犯罪地包括犯罪行为发生地和犯罪分子实际取得财产的犯罪结果发生地。

移送管辖和指定管辖的区别有哪些?

1、法律分析:指定管辖,是指上级人民法院以裁定方式,指定下级人民法院对某案件行使管辖权,指定管辖的实质是法律赋予上级人民法院在特殊情况下有权变更和确定案件管辖法院,与之相对的是移送管辖,是指地方人民法院受理某案件后,发现对该案无管辖权,依照法律规定,将该案件移送给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

2、前提不同,管辖权转移由上级法院决定或者同意,而移送管辖无须接受移送法院的同意;对象不同,管辖权转移的是管辖权,而移送管辖移送的是案件;法院不同,管辖权转移从有管辖权的法院到无管辖权的法院,而移送管辖则正好相反;级别不同,管辖权转移是在上下级法院之间。

3、移送管辖和管辖权转移有区别的,两者的前提不同、对象不同、法院不同、级别不同、作用不同以及发生原因不同,在我国的民事诉讼的管辖的规定中,民事诉讼当事人认为案件不属于受诉法院管辖的,可以在举证期限届满前提起管辖权异议,法院应当对其进行处理。

4、校解析案: 移送管辖是指人民法院发现受理的案件不属于本院管辖时,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受移送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5、移送管辖和管辖权转移的区别如下:移送的原因不同,移送管辖的情况为法院已经受理了案件,但是发现存在管辖权错误,移送给有管辖权的法院,管辖权转移的情况为上级法院或者下级法院有管辖权,但是存在不适宜行使的情况,例如涉及到院长回避等情况;处理方式不同,移送管辖发生在同级法院之间。

关于职务犯罪指定管辖的规定

1、第二十五条规定:“对不属于本级纪检机关管辖的党组织和党员、干部以及监察对象涉嫌违纪或者职务违法、职务犯罪问题线索,应当按程序移送有管辖权的纪检机关或者相应的纪检监察机关、司法机关。

2、法律分析:指定管辖指上级人民法院可以指定下级人民法院审判管辖不明的案件,也可以指定下级人民法院将案件移送其他人民法院审判,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九条 刑事案件的侦查由公安机关进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3、法律主观:领导干部职务犯罪管辖法院的确定:为排除当地对司法审判的干扰,人民法院明确了指定异地审判原则,对曾经担任一定级别领导干部的职务犯罪案件,原则上不由其原任职地法院审判,而由上级法院指定其他地区的法院进行异地审判。

4、刑事案件原则上应由犯罪地司法机关管辖,为了保证办案程序公正、司法公正、特别是审判公正及排除办案干扰,对省部级领导干部和相应级别的干部一般是指定异地管辖,这也是我国司法制度的创新机制,对于保证职务犯罪案件审判顺利进行,起到重要作用。:为排除当地对司法审判的干扰,人民法院明确了指定异地审判原则。

5、纪检监察机关对于工作地点在地方、干部管理权限在主管部门的公职人员涉嫌职务犯罪的问题,按照相关规定,本应优先通过协商管辖,交由工作地的地方监委办理,但实践中,多数是通过指定管辖交给地方监委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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