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共分为11章,总计65条,内容详实,结构严谨,全面覆盖了兵役制度的各个方面。
现在的兵役法是什么样子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是我国军事法律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其最新版本于1984年10月1日起施行,这部法律共分为12章74条,内容涵盖了从总则到平时征集、士兵和军官的现役与预备役、军队院校学员、民兵和预备役人员军事训练、学生军事训练、战时兵员动员、军人待遇和退役安置等多个方面。
第一章“总则”对兵役的基本概念、义务和定义进行了明确,第一条明确指出,中华民国男子依法皆有服兵役之义务,第二条则对兵役进行了定义,包括军官役、士官役、士兵役,第三条则规定了役龄,男子年满十八岁之翌年一月一日起役,至届满四十五岁之年十二月三十一日除役,军官士官的服役除役另以法律定之。
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突出什么意志的主体地位
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充分体现了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强调公民的兵役义务和军队的国防责任,以下是该法的主要特点:
1、兵役类型区分:兵役分为现役和预备役,现役军人是解放军成员,预备役人员则可能通过预编、民兵等形式预备参军。
2、志愿兵役与义务兵役相结合:兵役法第三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以志愿兵役为主体的志愿兵役与义务兵役相结合的兵役制度,这意味着,在保证义务兵役制度的基础上,鼓励和引导公民自愿参军,为国家国防事业贡献力量。
3、强调公民兵役义务:兵役法第二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义务兵役制为主体的义务兵与志愿兵相结合、民兵与预备役相结合的兵役制度。”每位公民,都有依照法律服兵役的义务,超期服现役满5年的义务兵,根据军队需要和本人自愿可改为志愿兵,继续服现役。
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颁布于
《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自1955年7月30日起正式施行,此后历经多次修订,不断完善,以下是该法颁布和修订的时间节点:
1、1955年7月3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在一届人大二次会议上通过并公布施行,该法规定,所有年满18岁的男性公民,无论民族、种族、职业、社会出身、宗教信仰和教育程度,都有服兵役的义务。
2、1984年10月1日,经过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正式实施,这是该法的第一次修订。
3、1998年12月29日,第二次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正式施行,以取代先前的版本。
4、每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以前年满十八周岁的男性公民,都应当按照兵役机关的安排在当年进行初次兵役登记。
5、全军基本实行清一色的义务兵役制,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五十五条“保卫祖国、抵抗侵略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每一个公民的神圣职责,依照法律服兵役和参加民兵组织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光荣义务”和其他有关条款的规定,制定本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是一部具有深远历史意义和现实意义的法律,它不仅规范了我国兵役制度,也体现了我国国防和军队建设的总体要求,随着时代的发展,兵役法也在不断完善,以适应我国国防和军队建设的需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