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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樽律所】刑法视角下,敲诈勒索罪与诈骗罪的区别解析
发布时间:2025/04/17 作者:国樽律所

在我国的刑法体系中,敲诈勒索罪与诈骗罪是两种常见的侵犯财产罪,它们在法律定义、行为表现以及法律后果等方面都存在显著差异,本文将从法律视角出发,深入剖析敲诈勒索罪与诈骗罪的区别,以期帮助读者更好地理解这两种罪行。

一、客观表现的区别

1、诈骗罪:诈骗罪在行为上着重于“骗”,即犯罪分子通过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等手段,使受害人产生错误认识,从而自愿交出财物,犯罪分子声称自己拥有一枚价值连城的古董,诱导受害人购买,从而骗取财物。

2、敲诈勒索罪:敲诈勒索罪强调“敲”,即犯罪分子通过威胁、要挟、恐吓等手段,迫使受害人交出财物,犯罪分子以泄露受害人的隐私、损害受害人的名誉等手段,威胁受害人支付赎金。

二、法律分析的区别

1、诈骗罪:诈骗罪的行为人通过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等手段,使受害人产生错误认识,从而自愿交出财物,这种行为侵犯的是受害人的财产权益,属于财产犯罪。

2、敲诈勒索罪:敲诈勒索罪的行为人通过威胁、要挟、恐吓等手段,迫使受害人交出财物,这种行为不仅侵犯受害人的财产权益,还可能侵犯受害人的人身权利或其他权益,属于侵犯人身权利的犯罪。

三、客观方面的区别

1、敲诈勒索罪:敲诈勒索罪的行为人通过威胁、要挟、恐吓等手段,迫使受害人交出财物,这种行为具有以下特点:

威胁手段多样:犯罪分子可以采取言语威胁、书面威胁、暴力威胁等多种手段。

广泛:犯罪分子可以以泄露隐私、损害名誉、损害人身安全等威胁内容。

受害人的被动性:受害人通常是在犯罪分子的威胁下,被迫交出财物。

2、诈骗罪:诈骗罪的行为人通过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等手段,使受害人产生错误认识,从而自愿交出财物,这种行为具有以下特点:

虚构事实手段多样:犯罪分子可以虚构物品价值、虚构身份、虚构合同等。

隐瞒真相手段多样:犯罪分子可以隐瞒物品瑕疵、隐瞒交易真相、隐瞒合同条款等。

受害人的主动性:受害人通常是在犯罪分子的诱导下,主动交出财物。

四、受害人交出财物的主观性区别

1、诈骗罪:诈骗罪的受害人一般是在犯罪分子的引诱下,主动交出财物的,这种情况下,受害人的行为具有自愿性。

2、敲诈勒索罪:敲诈勒索罪的受害人通常是在犯罪分子的威胁、要挟、恐吓下,被动交出财物的,这种情况下,受害人的行为具有被迫性。

五、总结

敲诈勒索罪与诈骗罪在法律定义、行为表现、法律后果等方面都存在显著差异,了解这两种罪行的区别,有助于我们更好地预防和打击犯罪行为,在实际司法实践中,准确区分敲诈勒索罪与诈骗罪,对于维护受害人的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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