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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樽律所】解析虚开及接受虚开发票的法律后果与处罚
发布时间:2025/04/17 作者:国樽律所

一、接受虚开增值税普通发票的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的规定,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对于接受虚开普通发票的情况,虽然法律没有明确规定,但根据刑法的精神,接受虚开普通发票的行为同样应受到法律的严惩。

二、购货方重新取得的专票准予抵扣进项税款或出口退税

如果购货方在取得销售方所在地税务机关或者正在依法对销售方虚开专用发票行为进行查处证明的情况下,重新取得的专票准予抵扣进项税款或出口退税,这一规定旨在保障购货方的合法权益,避免因销售方虚开发票而导致的损失。

三、接受虚开发票的处罚

根据税务行政处罚方式,对于虚开金额在1万元以下的,可以并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虚开金额超过1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若构成犯罪,则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于罚款的第一档处罚是选择性规定,第二档处罚是强制性规定。

善意取得虚开的普通发票的处理方法

一、善意取得虚开增值税普通发票的处理

如果税局已经定性为善意取得虚开的增值税普通发票,可以不做处理,虽然有些地方的国税局认为不能作为成本费用进行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但根据法院判例,可以将其作为成本费用进行税前扣除。

二、善意取得虚开的增值税普通发票的认定条件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善意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0〕187号)的规定,善意取得虚开的增值税普通发票需要同时符合以下四个条件:

1、取得发票时,对发票的真实性、合法性有合理理由相信;

2、取得发票时,对发票的用途、金额、税率等有明确记录;

3、取得发票时,未发现发票存在虚假记载、伪造、变造等违法行为;

4、取得发票后,未发现发票存在虚假记载、伪造、变造等违法行为。

三、善意取得虚开的增值税普通发票的处罚

如果虚开增值税专票的收票方是善意取得,则只需要补税+滞纳金,没有罚款,如果不是善意取得,即主观故意购买,与虚开方同罪,除补税+滞纳金+罚款外,视情节轻重,根据金额,追究刑事责任。

四、善意取得虚开的增值税普通发票的抵扣问题

纳税人善意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如能重新取得合法、有效的专用发票,准许其抵扣进项税款;如不能重新取得合法、有效的专用发票,不准其抵扣进项税款或追缴其已抵扣的进项税款,无需缴纳滞纳金。

五、善意取得虚开发票的税前扣除

补开、换开后的发票、其他外部凭证符合规定的,可以作为税前扣除凭证,需要注意的是,当期汇算如果已经结束,企业需在被告知的60日内完成补开、换开事宜,无法重新获取发票时,留存“善意取得”的证据,善意取得虚开发票的,不以偷税论处,同时无需缴纳滞纳金。

接受虚开发票的处罚

一、法律分析

接受虚开普通发票要处罚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无论虚开还是接受使用虚开专用发票,均构成犯罪,要负刑事责任,虚开一方主动补税、缴纳罚款,接受虚开一方也必须缴纳所抵扣的税款,这样才能弥补国家损失,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

二、法律对该种行为的惩戒处罚

法律对该种行为要予以惩戒处罚,以维护国家税收征管秩序和发票管理秩序。

三、接受虚开普通发票的处罚

接受虚开普通发票要处罚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虚开发票是指违反国家税收征管和发票管理规定,为他人虚开,为自己虚开,让他人为自己虚开介绍他人虚开发票的行为,包括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和虚开普通发票。

接受虚开增值税普票的处罚

一、法律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的规定,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虚开的税款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二、法律分析

虚开发票的,由税务机关没收违法所得;虚开金额在一万元以下的,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虚开金额超过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罚金刑的具体数额

与虚开发票罪一同规定于刑法第二百零五条的虚开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规定了罚金刑的具体数额,虚开发票罪在适用罚金刑时可根据相应档次自由刑并罚的罚金数额参照适用,即情节严重的,并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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