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法律领域,对于政策变化是否属于情势变更这一问题,存在许多讨论,我们需要明确,政策变动并不属于不可抗力,而是应当被归类为情势变更。
情势变更,顾名思义,是指合同成立后,由于不可归责于双方当事人的原因发生了情势的异常变动,导致合同的基础丧失,或者合同目的不能实现,从而使得合同继续履行对一方当事人明显不公平,在这种情况下,当事人可以请求法院变更或解除合同。
要适用情势变更原则,必须满足一定的条件,必须有情势变更的事实发生,例如国家政策的变动、法律的更改等,情势变更的发生时间必须符合要求,即发生在合同生效之后,履行完毕之前,即使存在情势变更的客观事实,但若其发生时间不符合要求,也不能适用情势变更原则。
在我国,合同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并未明确规定政府政策调整是否属于情势变更,在司法实践中,如果政府政策调整属于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的情形,且由于该政策调整导致合同目的无法实现或继续履行合同对一方当事人明显不公平,法院一般将上述政府政策的调整认定为情势变更。
什么是情势变更?政府政策可以构成情势变更吗?
情势变更,又称情势异常变动,是指合同成立后,由于不可归责于双方当事人的原因发生了情势的异常变动,导致合同的基础丧失,或者合同目的不能实现,从而使得合同继续履行对一方当事人明显不公平。
情势变更的构成要件包括:存在情势变更的客观事实,所谓情势,通常指合同成立时所依据的国家经济政策、社会经济形势等客观情况,所谓变更,指的是这些客观情况发生了异常变动,情势变更的事实发生在合同生效之后,履行完毕之前,若合同无效,则可直接适用无效处理原则,即无效的合同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
政府政策是否可以构成情势变更,关键在于政策调整是否属于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的情形,以及该政策调整是否导致合同目的无法实现或继续履行合同对一方当事人明显不公平,在司法实践中,如果政府政策调整符合上述条件,法院一般将其认定为情势变更。
政策变动属于不可抗力吗?
在法律上,政策变动通常不被认定为不可抗力,而是属于情势变更的一种情况。
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政策变动虽然会对合同履行产生影响,但并不会根本阻止合同履行,而只是对履行条件产生影响,这种影响通常是可克服的,因此政策调整不应被视为不可抗力事件。
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26条中明确规定,合同成立后,若发生无法预见且非不可抗力的重大变化,继续履行合同可能导致显失公平或无法实现合同目的,当事人可以请求法院变更或解除合同,由此可见,政策变动不属于不可抗力,而是属于情势变更。
情势变更原则四个要件
情势变更原则的四个要件如下:
1、存在情势变更的客观事实,这是适用该原则的基本前提,所谓情势,通常指合同成立时所依据的国家经济政策、社会经济形势等客观情况,所谓变更,指的是这些客观情况发生了异常变动。
2、合同尚未履行完毕,如果合同已经履行完毕,则不存在情势变更的问题。
3、事实具有不可预见性,如果当事人能够预见情势变更的事实,则不能适用情势变更原则。
4、合同履行后显失公平,如果合同履行后对一方当事人明显不公平,则可以适用情势变更原则。
情势变更原则并非《民法典》中明文规定的条款,其适用于法官针对个案公平的自由裁量权,在司法实践中,法官会根据具体案情,综合考虑情势变更原则的四个要件,判断是否适用该原则。
国家政策变化属于不可抗力吗?
国家政策变化是否属于不可抗力,关键在于对“不可抗力”定义的准确把握。
“不可抗力”指的是在合同签订时无法预见、无法避免且无法克服的客观情况,国家政策的变化虽然会对合同履行产生影响,但并不会根本阻止合同履行,而只是对履行条件产生影响,这种影响通常是可克服的,因此政策调整不应被视为不可抗力事件。
在司法实践中,如果国家政策变化符合情势变更原则的四个要件,法院一般将其认定为情势变更,而不是不可抗力,这有利于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确保合同的公平履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