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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樽律所】拍卖监督管理办法大揭秘,全面解读行业变革与法规更新
发布时间:2025/04/17 作者:国樽律所

揭秘《拍卖监督管理办法》的变革

随着市场的不断发展和法律体系的不断完善,我国拍卖行业的相关法律法规也在不断更新,新颁布的《拍卖监督管理办法》与《拍卖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进行了逐条比较,让我们一探究竟,了解其中的变化,为业界提供有益的参考。

第一条:规范拍卖行为,维护拍卖秩序

新《拍卖监督管理办法》的第一条明确了制定该办法的目的,即为了规范拍卖行为,维护拍卖秩序,保护拍卖活动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这是基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等法律法规制定的,体现了国家对拍卖行业的重视和规范。

拍卖标的:明确界定,保障权益

第六条:拍卖标的的界定

在《拍卖监督管理办法》中,第六条对拍卖标的进行了明确界定,规定拍卖标的应当是委托人所有或者依法可以处分的物品或者财产权利,这一规定旨在确保拍卖标的的合法性和拍卖活动的顺利进行,保障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拍卖活动备案:规范流程,提高透明度

第三条:拍卖活动备案

拍卖企业举办拍卖活动,需在拍卖日前到拍卖活动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备案,备案内容包括拍卖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拍卖会名称、时间、地点、主持拍卖的拍卖师资格证复印件、拍卖公告发布的日期和报纸或者其他新闻媒介、拍卖标的展示日期、拍卖标的清单等,这一规定有助于提高拍卖活动的透明度,便于监管部门进行监督和管理。

土地招拍挂制度:公开出让,规范经营

第四条:土地招拍挂制度

土地招拍挂制度是我国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出让管理制度,该制度规定,经营性用地必须通过招标、拍卖或挂牌等方式向社会公开出让国有土地,这一制度旨在规范土地出让市场,防止土地资源的浪费和滥用。

新《拍卖监督管理办法》的实施与废止

第五条:实施与废止

《拍卖监督管理办法》于2001年1月15日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101号公布,根据2013年1月5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59号修订,该《办法》共21条,自2013年3月1日起施行,2001年1月15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101号公布的《拍卖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予以废止。

新《拍卖监督管理办法》的实施时间

第六条:实施时间

历时一年半的调研和反复讨论、公开征求社会意见建议,新《拍卖监督管理办法》于11月1日正式开始实施,2013年1月5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第59号修订的《拍卖监督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的法律全文

拍卖的法律法规体系

拍卖的法律法规主要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规定了拍卖活动的基本规则和程序,包括拍卖标的的展示、拍卖会的举行、拍卖标的的交付以及拍卖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等。

拍卖法的目的与适用范围

《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旨在规范拍卖行为,维护拍卖秩序,保护拍卖活动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该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拍卖企业进行的拍卖活动,拍卖是指以公开竞价的形式,将特定物品或者财产权利转让给最高应价者的买卖方式,拍卖活动应当遵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遵循公开、公平、公正、诚实信用的原则。

拍卖法的主要内容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拍卖行为,维护拍卖秩序,推动拍卖业的对外开放,促进拍卖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以下简称《拍卖法》)和有关外商投资的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拍卖企业进行的拍卖活动。

新《拍卖监督管理办法》11月1日起实施

新《办法》正式施行,删除备案规定

11月1日起,国家工商总局新修订的《拍卖监督管理办法》正式施行,删除了关于拍卖活动备案的规定,东莞市工商局发布信息提醒,11月1日起,工商部门停止接受拍卖活动备案,新修订的《拍卖监督管理办法》,由原来21条调整为15条,删除了关于拍卖活动备案的规定。

委托人不得参与竞买,违规将受处罚

新修订的《拍卖监督管理办法》规定,委托人在拍卖活动中不得参与竞买或者委托他人代为竞买,而拍卖人雇佣非拍卖师主持拍卖活动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予以警告,并可处10000元以下的罚款。

新《办法》的实施与废止

《拍卖监督管理办法》已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7年11月1日起施行,2013年1月5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第59号修订的《拍卖监督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监督管理职责

(三)依法查处违法拍卖行为;(四)法律法规及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二)依法对拍卖人、委托人、竞买人及其他参与拍卖活动的当事人进行监督管理;(三)依法查处违法拍卖行为;(四)法律法规及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本办法所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包括履行工商行政管理职责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职责

原第二条: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照《拍卖法》及本办法对拍卖企业拍卖活动实施监督管理,主要职责是:

(1)依法对拍卖企业进行登记注册;

(2)监督拍卖企业、委托人、竞买人以及其他参与拍卖活动的当事人遵照法规及规章的规定参与拍卖活动;

(3)查处违法拍卖行为;

(4)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拍卖监督管理办法的介绍

拍卖企业的界定

各种经营性拍卖活动,应当由依法取得从事拍卖业务许可的企业进行,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拍卖企业,是指依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从事经营性拍卖活动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

拍卖行业的监督管理

商务部是拍卖行业主管部门,对全国拍卖业实施监督管理。

拍卖法的历史与修订

《拍卖监督管理办法》于2001年1月15日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101号公布,根据2013年1月5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59号修订,该《办法》共21条,自2013年3月1日起施行,2001年1月15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101号公布的《拍卖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予以废止。

资产拍卖的分类

资产拍卖一般是专门从事拍卖业务的机构受委托人的委托,通过竞买人出价或应价竞争,将资产公开卖给出价最高的竞买人,按其拍卖对象不同可分为单项资产拍卖与企业整体资产拍卖。

违法行为的处罚

第十四条:拍卖人、委托人、竞买人违反本办法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的规定处罚。

第十五条:本办法自2017年11月1日起施行,2013年1月5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59号修订的《拍卖监督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拍卖活动的原则

第一条:所有参与拍卖的拍卖企业、委托人、竞买人等需遵守相关法规和本办法,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原则。

拍卖管理办法

拍卖活动的原则

第一条:所有参与拍卖的拍卖企业、委托人、竞买人等需遵守相关法规和本办法,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原则。

拍卖企业的监督管理

第三条: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负责对拍卖企业的监管,其职责包括:登记注册拍卖企业、监管各主体、查处违法行为,以及执行其他相关法规规定的职责。

新旧办法对比

——新旧办法逐条对比:揭秘《拍卖监督管理办法》的变革

现就新颁布的《拍卖监督管理办法》与《拍卖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进行逐条比较,让我们看看究竟发生了那些变化,供大家学习参考。

文物拍卖管理办法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文物工作的指导意见》有关精神,加强文物拍卖管理,规范文物拍卖经营行为,促进文物拍卖活动健康有序发展,国家文物局印发《文物拍卖管理办法》,该《办法》是对《文物拍卖管理暂行规定》及相关规范性文件的全面修订。

国家税务总局拍卖变卖管理办法

国家税务总局拍卖变卖管理办法是针对税务部门处置查封、扣押财产的规定,包括拍卖和变卖两种方式,管理办法主要涉及拍卖程序、参与人员条件、变卖程序和权益保护等方面,国家税务总局拍卖变卖管理办法是全国各地税务机关对于查封、扣押财产的处置进行统一规范的文件。

拍卖监督管理办法的解读

新《办法》的实施与废止

《拍卖监督管理办法》于2001年1月15日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101号公布,根据2013年1月5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59号修订,该《办法》共21条,自2013年3月1日起施行,2001年1月15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101号公布的《拍卖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予以废止。

建立信用信息记录

《办法》首次提出建立文物拍卖企业及文物拍卖专业人员“信用信息记录”,并向社会公布,信息的公开、透明以依赖社会各界的监督必然是未来行政管理的重要手段。

违规处罚

国家工商总局发布了《拍卖监督管理办法》,该办法规定,委托人在拍卖活动中不得参与竞买或者委托他人代为竞买,而拍卖人雇佣非拍卖师主持拍卖活动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予以警告,并可处10000元以下的罚款。

备案规定删除

资讯:11月1日起,国家工商总局新修订的《拍卖监督管理办法》正式施行,删除了关于拍卖活动备案的规定,东莞市工商局发布信息提醒,11月1日起,工商部门停止接受拍卖活动备案,新修订的《拍卖监督管理办法》,由原来21条调整为15条,删除了关于拍卖活动备案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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