功能、对象与区别
在我国的司法体系中,拘留所与看守所是两种重要的羁押场所,它们在维护社会治安、保障司法公正等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它们之间存在着明显的区别,主要体现在关押对象、羁押期限、法律依据等方面,以下,我们将对这些区别进行深入剖析。
拘留所,顾名思义,是关押那些因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而受到行政拘留或被人民法院依法决定司法拘留的人,这些对象主要包括扰乱公共秩序、妨害公共安全、侵犯人身权利、财产权利等轻微违法行为的人,拘留所的目的是对违法行为人进行教育和惩罚,使其认识到自己的错误,改正行为。
看守所,则是关押依法被刑事拘留、被逮捕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以及余刑在三个月以下的已决犯,这些对象涉及犯罪性质更为严重的违法行为,如盗窃、抢劫、故意伤害等,看守所的目的是保障侦查、起诉、审判等司法活动的顺利进行,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进行教育和改造。
拘留所的羁押期限一般不超过15天,特殊情况下,经批准可以延长,而看守所的羁押期限则相对较长,从刑事拘留到批准逮捕的最长时间为37天,具体期限要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来定。
拘留所的设置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属于国家行政羁押机关,而看守所的设置依据《刑事诉讼法》和《看守所条例》,具有刑事羁押机关的性质。
拘留所和看守所在会见权方面也存在差异,拘留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羁押期间,可以依法接受家属、律师的会见,而看守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羁押期间,也有权接受家属、律师的会见,但会见次数和方式可能受到限制。
在法律监督方面,看守所的监管活动受人民检察院监督,而拘留所的监督则无法律明文规定。
拘留所和看守所的关押场所也存在一定差异,拘留所的关押场所相对较为简单,设施较为简陋,而看守所的关押场所则较为复杂,设施较为完善,如武装警戒、监控设备等。
在劳动改造方面,拘留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羁押期间,一般不进行劳动改造,而看守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羁押期间,可以进行劳动改造,以培养其劳动技能,增强改造意识。
看守所还关押余刑在三个月以下的已决犯,这些犯人因犯罪行为被判处有期徒刑,但由于各种原因,如减刑、假释等,剩余刑期较短,看守所的关押,旨在保障其服刑期间的合法权益,为其回归社会做好准备。
拘留所与看守所在关押对象、羁押期限、法律依据、会见权、法律监督、关押场所与劳动改造等方面存在明显区别,了解这些区别,有助于我们更好地理解我国司法体系中的羁押制度,为维护社会治安、保障司法公正贡献力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