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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樽律所】罪数形态解析,牵连犯、吸收犯与想象竞合犯的司法处理原则
发布时间:2025/04/17 作者:国樽律所

在刑法学领域中,对犯罪行为的处理往往涉及到罪数形态的问题,罪数形态,即犯罪行为与法律规定的罪名之间的关系,是理论与实践的交汇点,想象竞合犯、牵连犯和吸收犯是最基本的三种类型,它们在司法实践中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

牵连犯是指行为人为实现某一犯罪目的,其方法行为或结果行为又触犯了其他罪名的情况,一个人为了盗窃财物,不仅实施了盗窃行为,还破坏了财物,其盗窃行为构成盗窃罪,而破坏行为则可能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对于牵连犯的处理,通常按照一重罪处理,即根据刑法分则的具体规定来确定,如果分则对特定犯罪的牵连犯有明确规定,则应严格依照规定处理。

吸收犯是指一个犯罪行为被另一个犯罪行为吸收,作为单一罪行处理,在抢劫过程中,行为人使用了暴力,暴力行为本身已经构成了抢劫罪,无需再对暴力行为单独定罪,在理解罪数形态时,牵连犯和吸收犯是两种常见的情形。

而在罪数形态中,想象竞合犯是一个特殊的存在,想象竞合犯,顾名思义,是指行为人的一个行为在想象中触犯了数个罪名,这种情形下,如何处理罪数问题,成为司法实践中的一大难题。

对于想象竞合犯的处理,我国刑法理论界普遍主张采取“从一重罪处断”的原则,这意味着,在行为人触犯的数个罪名中,应当选择其中法定刑较重的罪名进行定罪和量刑,而不实行数罪并罚,这一原则的出发点在于,避免对同一行为进行重复评价,确保刑罚的公正性。

罪数形态的类型及其特点

罪数形态的类型多样,想象竞合犯、牵连犯和吸收犯是三种最基本的类型,它们各自具有独特的特点,对司法实践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

想象竞合犯是指一个行为触犯数个罪名的犯罪形态,在这种情形下,行为人可能只有一个行为,但其行为所侵犯的法益是多个的,一个人在抢劫过程中,不仅抢走了财物,还造成了他人受伤,在这种情况下,其行为可能同时触犯了抢劫罪和故意伤害罪,对于想象竞合犯的处理,应当从一重罪处断,即依照行为触犯的数个罪名中法定刑较重的犯罪定罪处刑。

牵连犯是指以实施某一个犯罪为目的,但其方法行为或结果行为又触犯了其他罪名的情况,为了盗窃财物,行为人可能使用了暴力,从而触犯了故意伤害罪,对于牵连犯的处理,通常按照一重罪处理,即根据刑法分则的具体规定来确定。

吸收犯是指一个犯罪行为被另一个犯罪行为吸收,作为单一罪行处理,在抢劫过程中,行为人使用了暴力,暴力行为本身已经构成了抢劫罪,无需再对暴力行为单独定罪。

想象竞合犯的处罚原则:数罪并罚还是从一重罪

在处理想象竞合犯时,一个关键问题是如何确定处罚原则,是数罪并罚,还是从一重罪处断?对此,我国刑法理论界普遍认为,应当采取“从一重罪处断”的原则。

“从一重罪处断”的原则,意味着在行为人触犯的数个罪名中,应当选择其中法定刑较重的罪名进行定罪和量刑,而不实行数罪并罚,这一原则的依据在于,想象竞合犯虽然触犯了多个罪名,但其行为实质上是一个,不宜对其进行数罪并罚。

一个人在抢劫过程中,不仅抢走了财物,还造成了他人受伤,在这种情况下,其行为可能同时触犯了抢劫罪和故意伤害罪,按照“从一重罪处断”的原则,应当选择其中法定刑较重的罪名进行定罪和量刑。

在处理想象竞合犯时,应当遵循“从一重罪处断”的原则,以确保刑罚的公正性和合理性,这一原则不仅符合我国刑法的规定,也符合国际通行的立法例,在司法实践中,准确把握这一原则,对于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具有重要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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