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医疗纠纷的解决过程中,病历资料的证据保全至关重要,它通常通过复印和封存两种方式实现,医方通常掌握着住院病历资料,而相关法规也赋予了医方在病历封存后继续保管的权力,一旦涉及诉讼,医方有义务向法庭提供病历资料,如果医方无法提供病历资料,可能会面临不利的判决结果,这就是所谓的医方对病历举证妨碍。
在复印或复制病历资料时,患者必须在场,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十六条的规定,发生医疗事故争议时,死亡病例讨论记录、疑难病例讨论记录、上级医师查房记录、会诊意见、病程记录等应当在医患双方在场的情况下封存和启封,封存的病历资料可以是复印件,由医疗机构保管。
当医疗纠纷发生后,患方封存病历的方法如下:如果是患者本人,应持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到医院直接要求封存病历;如果是被授权的人,应持患者有效身份证件的复印件和授权委托书到医院要求封存病历。
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的规定,封存患者病历应遵循以下程序:发生医疗事故争议时,患者本人或其代理人提出封存病历申请;科室向医务科(夜间及节假日向院总值班)报告;医务科(夜间及节假日院总值班)与患者或近亲属共同在场的情况下封存患者病历的主观部分的复印件。
在医疗纠纷发生后,患方应第一时间与医务科联系、投诉,要求复印诊疗病历,并会同医方代表一起共同封存病历(包括诊治病历、住院病历、手术同意书、会诊讨论记录等所有资料),向医务科索要《医疗纠纷投诉表》回执,完成上述工作后,患方便可选择适用何种法律方式解决纠纷。
家属申请封存病历的后果在医疗纠纷中,患者家属申请封存病历是一项重要的权利,患者本人应持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到医院的医政科或病案室直接要求封存病历,如果是被授权的人,应当持病人的有效身份证件的复印件,并在复印件背后由病人亲笔写的授权委托书,委托书载明委托事项是复印和封存委托人的某某时段在某某医院的住院病历。
患者家属是否享有权利封存患者原始病例?答案是肯定的,一旦家属对治疗过程产生疑问,有权提出要求封存病历,这个过程需由医院与家属共同参与,双方确认后进行封存,值得注意的是,抢救过程中的口头遗嘱和记录,允许在抢救后六小时内补录,即使病历已被封存,这部分记录仍然有效,不会因此失效。
拒绝或者拖延尸检,超过规定时间,影响对死因判定的,由拒绝或者拖延的一方承担责任,患者家属有权,当对治疗有疑问时可以要求封存病历,这时将有医院和家属双方共同封存然后确认,但是抢救时的口头遗嘱和记录允许在抢救后6小时内补充,即使这时已经封存病历。
封存病历后将对诉讼程序中的质证造成不利的影响,死亡患者近亲属或其代理人可以向医疗机构申请复制病历资料,在进入诉讼程序前,患者有权复制客观病历资料。
医疗纠纷发生后患方如何封存病历发生医疗事故纠纷时封存病历资料的步骤为:由患者本人及其代理人向医疗机构提出申请;科室向医务处或总值班报告;双方共同在场时现场封存复印件;封存后的病例由医务处保管即可,发生医疗事故争议时,患者本人及其代理人,提出封存病历申请,科室向医务处(夜间向总值班)报告。
医疗事故纠纷封存病历必须在医患双方都在场的情况下进行,封存的病历一般情况下是由医疗机构保管的,但是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的规定,医疗事故发生以后患者也有权利复制病历资料的,如果医院伪造或销毁病历资料,要承担侵权责任。
法律分析:发生医疗事故后,相关部分病历(主观病历)应当在医患双方在场的情况下封存和启封,具体程序是:提出申请→向医务处或总值班报告→双方共同在场时现场封存复印件→医务处保管→抢救病历6小时内补齐。
出现医疗纠纷怎样走法律途径在医疗纠纷中,法律途径是维护患者权益的重要手段,协商解决,双方当事人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通过友好协商、互谅互让达成和解协议,进而解决纠纷,调解解决,第三,仲裁解决,诉讼解决。
针对医疗纠纷,可采取以下解决途径:双方协商、调解、仲裁以及法院判决等,若发生医疗事故,患者应尽早与医院以公平公正为前提,进行充分沟通并协商达成和解协议,此协议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若协商无果,患者可视情况寻求卫生、司法部门或法院的协助处理。
对于医疗纠纷,病患可采用自愿协商、人民调解、行政调解以及诉讼途径进行权益维护,若选择协商解决,应在特定场所进行,且不得干扰正常医疗秩序,如需申请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则须由医患双方共同向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提交申请。
医疗侵权证据如何保全哪些医疗侵权证据不被法院采信
在医疗侵权案件中,患者要就侵权行为和损害后果提出证据,即患者要向法院提供一定的证据,证明自己确实在那家医院就诊或手术过,而医院对自己的权益造成了损害,而医院要就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或不存在医疗过错方面提出证据。
遗失、伪造、篡改或者违法销毁病历资料是不被法院采信的证据,医患关系,患者应当举证在医疗机构接受过治疗或医疗机构的医务人员对其实施过诊疗行为,予以证明双方之间医患关系的成立,挂号单、门诊手册、病历、缴费凭证等均可以作为证据,损害后果,患者应当举证证明其受到的损害后果,包括人身损害、财产损害、精神损害。
证据保全就是对证据进行固定,以确保其不被灭失和不被改动,民事诉讼证据法上对掌握证据的一方有向法庭提供该证据的义务,如果不提供将作出对其不利的认定,这是所谓的举证妨碍,病历资料从控制的角度分,可分为一般由患者掌握的门诊病历和由医方掌握的住院病历。
医疗费证据:医疗费证据有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赞等收款凭证和发票、结账单等,均可作为证据,同时要注意结合提供病历、诊断证明。
(一)医疗侵权之诉的诉前证据准备:医疗侵权之诉,患方需要证明与医方存在医疗服务合同并发生了医疗损害;医方对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及不存在医疗过错承担举证责任,诉前证据准备应以此证据责任分配为依据。
医患纠纷封存病历的时间规定第十六条规定,发生医疗事故争议时,死亡病例讨论记录、疑难病例讨论记录、上级医师查房记录、会诊意见、病程记录应当在医患双方在场的情况下封存和启封,封存的病历资料可以是复印件,由医疗机构保管。
复印或者复制病历资料时,应当有患者在场,第十六条发生医疗事故争议时,死亡病例讨论记录、疑难病例讨论记录、上级医师查房记录、会诊意见、病程记录应当在医患双方在场的情况下封存和启封,封存的病历资料可以是复印件,由医疗机构保管。
病历尚未完成需要封存的,对已完成病历先行封存;病历按照规定完成后,再对后续完成部分进行封存,医疗机构应当对封存的病历开列封存清单,由医患双方签字或者盖章,各执一份,病历资料封存后医疗纠纷已经解决,或者患者在病历资料封存满3年未再提出解决医疗纠纷要求的,医疗机构可以自行启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