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国的房地产市场中,不动产登记是保障交易安全、维护产权人合法权益的重要手段,不动产登记分为变动登记和预告登记,以及更正登记和异议登记,变动登记包括首次登记、变更登记、转移登记、注销登记,首次登记是不动产权利第一次登记,未进行首次登记的,不得办理其他类型登记,除非法律另有规定,变更登记是登记事项发生改变时进行的登记,如权利人的名称或权利期限变化。
异议登记与预告登记的差别
1、不同
预告登记制度与异议登记制度的权利内容有所不同,关于预告登记制度所保全的请求权的范围,设有该制度的国家和地区的法律均有明确规定,预告登记主要针对的是债权,即不动产买卖合同中,买方为了保障将来能够取得不动产的物权,而进行的预先登记。
2、登记时间不同
预告登记是在买卖不动产时,办理不动产登记前;异议登记是登记后,预告登记是在合同签订后,为了保障将来物权的实现而进行的登记;而异议登记是在登记后,权利人或利害关系人认为登记有误,向登记机关提出异议而进行的登记。
3、权利属性不同
预告登记是债权,而非物权,异议登记是对物权的主张,是排除他人对物权的行为,预告登记主要保障的是买方的债权,使其在将来能够取得物权;而异议登记则是对物权本身的保护,排除他人对物权的侵犯。
4、对象不同
预告登记是为了在签订不动产买卖协议后,排除所有人对该物权的权利主张,使其能顺利取得该物权,异议登记则是针对登记簿上记载的不动产权利,排除他人对该权利的侵犯。
5、适用范围不同
预告登记多用在房地产开发一块,比如开发商建好商品房后,购买对象签订购房合同后就可以去办理预告登记,也就是提前将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名下,异议登记则适用于任何不动产登记过程中,当权利人或利害关系人认为登记有误时,均可提出异议。
不动产登记类型依照《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不动产登记根据具体情况的不同,可以划分为以下几种类型:
1、初次登记
指对尚未登记过的不动产权利进行登记,包括房地产、林木、矿产等不动产权利的登记。
2、变更登记
指对已经登记过的不动产权利进行变更登记,包括所有权变更登记、抵押权变更登记、租赁权变更登记等。
3、转移登记
指不动产权利的转移,如房屋买卖、赠与、继承等情况下产权的转移登记。
4、注销登记
指不动产权利的消灭,如房屋拆除、土地收回等。
5、更正登记
指权利人、利害关系人认为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事项有误,可以申请更正登记。
6、异议登记
指利害关系人认为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事项错误,权利人不同意更正的,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异议登记。
7、预告登记
指不动产物权变动所需要的条件尚未成就时,为限制债务人处分该不动产由请求权人向登记机关申请进行的预先登记。
8、查封登记
指因司法、行政强制等原因,对不动产进行查封、扣押的登记。
预告登记的作用预告登记的主要功能是保障将来实现物权,通过预告登记,可以有效地保护预告登记权利人未来实现的物权,从而限制他人对不动产的处分;预告登记具有对第三方的对抗效力。
1、权利保全效力
通过预告登记,使该债权以登记的方式记录下来并予以公示,使那些与预告登记的请求权内容相同的任何不动产处分,皆为无效,实际上是保障请求权得以实现并发生所期待的物权效果。
2、顺位保全效力
指实际发生预告登记的请求权所指向的物权变动时,依预告登记的顺位记入登记。
3、破产保护效力
在不动产交易中,当事人依债法规则产生了债权债务关系,权利人对债务人享有债权性质的请求权,但债权是相对权,基于债权平等性的本质和维护交易安全的需要,债权并不具有对抗第三人的效力。
异议登记的法律规定异议登记是真正权利人及利害关系人针对不动产登记簿的正确性提出异议而向登记机关申请的登记,不动产登记簿,作为权利基石,承载着公信力,权利人和利害关系人如发现登记有误,可启动纠错程序,权利人书面同意或证据确凿时,登记机构应主动进行更正,若权利人反对,利害关系人可提出异议登记,但需在15日内提起诉讼,否则异议即失效,重要的是,若登记错误造成损害,申请人需承担赔偿责任。
1、异议登记的直接法律效力
对抗现实登记的权利的正确性,中止现实登记的权利人按照登记权利的内容行使权利和阻止第三人依登记的公信力取得不动产物权。
2、异议登记的程序
利害关系人认为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事项错误,权利人不同意更正的,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异议登记,登记机构应在收到申请之日起15日内作出决定,并通知申请人。
3、异议登记的效力
异议登记的效力,是指异议登记对现实登记的权利人、第三人和登记机关的约束力,异议登记的效力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对现实登记的权利人,异议登记具有中止其行使权利的效力;
对第三人,异议登记具有阻止其依登记的公信力取得不动产物权的效力;
对登记机关,异议登记具有要求其更正登记的效力。
不动产登记是保障交易安全、维护产权人合法权益的重要手段,了解异议登记与预告登记的区别,有助于我们更好地理解和运用这两种登记方式,以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