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游人员管理条例全文解读
在旅游业的蓬勃发展下,导游人员作为旅游服务的关键环节,其专业素质和职业道德至关重要,为此,我国颁布了《导游人员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63号),旨在规范导游人员的行为,提升导游队伍的整体素质。
一、导游人员资格考试制度
《导游人员管理条例》明确规定,我国实施全国统一的导游人员资格考试制度,具有高级中学、中等专业学校或以上学历,身体健康,并具备基本知识和语言表达能力的中国公民,有资格参加资格考试,这一制度的实施,确保了导游队伍的专业素质,为游客提供更优质的服务。
二、浙江省导游人员管理办法
浙江省作为旅游大省,针对导游人员的管理也制定了相应的管理办法,第四章法律责任内容涉及对违反规定行为的处罚,第三十一条指出,对于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已有《条例》或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处罚规定的,将遵循其规定,这一规定,旨在维护旅游市场的秩序,保障游客的合法权益。
三、导游人员的法律责任
《导游人员管理条例》第十九条明确规定了导游人员的法律责任,导游人员未经旅行社委派,私自承揽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直接承揽导游业务,进行导游活动的,由旅游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旅游行政部门吊销导游证并予以公告。
导游人员管理条例主要内容
一、导游证的申请、换发和有效期
《导游人员管理条例》规定了导游证的申请、换发和有效期,导游人员在工作中必须遵循职业道德,严格遵守接待计划,尊重旅游者权益,不得违法违规行为,如索要小费、欺骗消费者等,对于违反条例的行为,旅游行政部门将给予相应的处罚,严重者将吊销导游证,景点景区的导游人员管理办法将由省级政府参照该条例制定。
二、导游服务的纽带作用
导游服务贯穿旅游接待服务的始终,是各项旅游服务的联系纽带,导游人员需要具备丰富的知识、良好的沟通能力和高尚的职业道德,为游客提供优质的服务。
三、导游人员资格证书的获取
《导游人员管理条例》规定,希望从事导游业务的人必须参加导游人员资格考试,合格者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旅游行政部门颁发资格证书,考试条件包括:国籍: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公民;学历:高级中学、中等专业学校或以上学历。
四、不得颁发导游证的情况
条例中详细列举了不得颁发导游证的情况,例如无民事行为能力、患传染性疾病或有犯罪记录等,导游人员需不断提升自身业务素质,接受等级考核,且在导游活动中需佩戴导游证,遵循职业道德,尊重旅游者并保障其安全。
浙江省导游人员管理办法第四章法律责任
一、法律法规宣传贯彻
浙江省导游人员管理办法第四章法律责任内容涉及对违反规定行为的处罚,第三十一条指出,对于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已有《条例》或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处罚规定的,将遵循其规定,浙江省积极开展《浙江省旅游条例》等新颁布旅游法规的宣传贯彻,系统掌握旅游法制体系,提升综合法律素养,切实增强依法治旅、依法管理的能力。
二、执法和公众查询提供便利
针对演出经纪业务的特性,协会会制定分类和分级管理细则,提升服务质量,强化继续教育,以提升经纪人员的专业素质和技能,若协会在资格认定工作中收费,必须依法进行并接受社会监督,自2013年3月1日起,本管理办法开始实施。
导游人员资格证书法律及政策依据
一、导游人员的行为规范
《导游人员管理条例》第十五条规定了导游人员不得向旅游者兜售物品或者索要小费;第十六条规定了导游人员不得欺骗、胁迫旅游者消费;第十七条规定了旅游者对导游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有权投诉;第十八条规定了无导游证进行导游活动的法律责任;第十九条规定了导游人员私自承揽导游业务的法律责任。
二、导游人员资格证书的获取
国家实行全国统一的导游人员资格考试制度,符合条件的公民可以参加考试,考试合格者由国务院旅游行政部门或其委托的部门颁发导游人员资格证书,在境内从事导游活动必须持有导游证,未取得资格证书的人员,只有在特殊情况下,经旅行社申请,才能领取临时导游证。
三、导游人员资格证书的颁发和失效
国务院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制定相关政策、标准,监督全国范围内的考试工作,而省级及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副省级城市的旅游部门则负责本地的考试组织和实施工作,考试结束后,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在30个工作日内颁发《导游人员资格证》,如果获得资格证的人员在3年内未从事相关工作,资格证将自动失效。
四、导游人员的资格要求
身份证、近期照片、未患有传染性疾病的承诺、无过失犯罪以外的犯罪记录的承诺、与旅行社订立的劳动合同,导游证是持证人已依法进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导游注册、能够从事导游活动的法定证件。
五、导游人员的道德规范
遵守宪法,热爱祖国,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具有高级中学、中等专业学校或者以上学历,身体条件健康,具有适应导游需要的知识和语言表达能力,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