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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樽律所】山东省供热条例解读,标准实施、违规处罚及居民权益保障
发布时间:2025/04/17 作者:国樽律所

供热条例的宗旨与实施

《山东省供热条例》第二十条明确规定,对于已经具备供热条件的住宅小区,当申请用热户数达到一定数量时,供热企业有责任提供供热服务,这一规定的出台,旨在确保居民的基本生活需求得到满足,提高居民的生活质量,具体实施办法由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制定,以确保条例的有效执行。

供暖最低标准保障

在山东省,供暖的最低标准设定为不低于18℃,这一标准是根据2021年12月3日修订的《山东省供热条例》第二十一条确立的,根据条例规定,在室外温度不低于供热系统最低设计温度、建筑围护结构符合当时采暖设计规范标准和室内采暖系统正常运行的情况下,供热企业必须保证采暖供热期内用户卧室、起居室的温度不低于十八摄氏度,这一标准的设定,旨在确保居民在冬季能够享受到适宜的室内温度,避免因供暖不足而影响健康。

违规处罚与责任追究

《山东省供热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对于违反第二十一条规定的供热企业,由供热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恢复生产经营;如果逾期仍不恢复,将由供热主管部门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供热单位进行管理,并处以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这一规定的存在,旨在强化供热企业的责任意识,确保供热服务的质量和安全。

济南市城市集中供热管理条例修正

管理条例的制定与适用范围

为了加强城市集中供热管理,节约能源,保护环境,满足生产和人民生活的需求,济南市特制定了《济南市城市集中供热管理条例》,该条例适用于济南市市区内的城市集中供热管理,其核心在于利用热电联产、区域锅炉、工业余热等热源,通过热网向多个街区乃至整个城市提供热能。

采暖期的调整与法规变更

山东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表决通过了关于修改《济南市城市集中供热管理条例》的决定,采暖期被缩短了20天,这一变更已被正式写入济南市地方性法规,根据之前的供热管理规定,采暖期为当年11月5日至次年3月25日,这一调整旨在更好地适应气候变化和居民需求。

违规处罚与设施保护

《济南市城市集中供热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危害城市集中供用热设施的安全运行,供热单位应定期巡线检查维修,确保供用热设施安全正常运行,在供热管理人员入户巡检用热设施时,应出示由供热主管部门颁发的证件,热用户需配合,对于违反条例的行为,将依法进行处罚。

供暖最低标准及相关规定

国家供暖温度标准

国家规定的供暖温度最低标准不得低于14摄氏度,具体温度标准依据各地实际情况而定,在临沂,若室温低于14摄氏度,用户可申请退还相应日热费的100%,根据《临沂市供热条例》第32条规定,若室内温度未达到规定标准,且原因在于供热企业,供热企业需在整改后复测。

地方供暖温度标准

以青岛为例,供暖温度标准是不得低于18℃,这一标准考虑到了不同人群对温度的感知差异,旨在平衡不同人群的需求,室温标准每提高1℃,热力公司的供热成本将提高3%5%,市民采暖用热的费用也会相应提高。

供暖温度的浮动范围

暖气温度标准一般根据地区、回水流速、水压、当天的气温而异,主要考虑最后达到的室温就可以了,国家要求北方的最低供暖室温是:住宅16摄氏度以上,写字楼商场20度以上,但人身舒适的室温应在25至22摄氏度之间,18度是基本问题,上下可以浮动2度。

买房子入住后不供暖的可行性

业主的选择权

住户是可以选择不要暖气的,业主可以提出临时停暖,成功申请临时停暖的,可以不交停暖期间的供暖费,但是仍要支付供暖管道维护费,无论是集中供热还是小区自备锅炉,只要具有分户计量要求的用户,物业只能按总价30%的准则收取基础费。

地方供暖条例的差异

各省市供暖条例对供暖没有强制要求,用户可以选择缴纳热费开通暖气也可以选择不缴纳热费不开通暖气,以青岛市为例,根据《青岛市供热条例》规定,新建住宅开发建设单位应当在供热设施保修期内保障供热,在房屋销售合同约定的供热期限开始两个月前,到供热单位办理供热手续。

缴纳基本费用

不供暖的用户需要向供热公司缴纳相应的供热基本费用,费用根据地方不同标准也不相同,以西安市为例,市物发265号文规定,居民用户如果整个供暖期都不用热,应在采暖期开始前,由用热人提出报停申请,经供热单位采取隔断处理后,可按总热价的30%收取基本热费。

无论是供暖条例的制定、实施,还是供暖标准的设定,都旨在保障居民的基本生活需求,提高居民的生活质量,条例的修订和实施也体现了对能源节约和环境保护的重视,对于居民而言,了解相关法规,合理选择供暖服务,既是自己的权利,也是对社会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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